原來真的有法律基礎去提起訴訟耶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723979.shtml
沒修法…改名台灣郵政違法
【聯合報/洪瑞燦/律師(台北市)】 2007.02.10 02:01 am
據報載,陳水扁總統為推動所謂「正名運動」,將把「中華郵政」改名為「台灣郵政」,另包括中油及中船等公司也將召開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分別更名為台灣中油與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就「正名運動」所引發之政治效應或經濟成本,本文不擬討論,只就公司名稱變更之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按公司名稱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一二九條第一款、第二七七條皆有明文規定;故在一般公司,只要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所記載之公司名稱,再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完成更名程序。至於中國石油公司屬於政府股東一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之組織,但依法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因此只要中油之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也符合法律規定。
但中華郵政與中國石油公司雖同為國營事業,股東也只有政府一人,然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不同。
中華郵政屬於立法特許公司,我國訂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該法第一條規定:「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故該法已明文規定公司名稱。此與中國石油公司只適用公司法之規定,並不相同。另郵政法第三條對提供郵政服務之國營公司名稱,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條對經營郵政儲金匯兌事務之公司,也有明文規定。
因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屬公司法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在特別法對公司名稱已經有所規定之情形,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名稱變更規定即不能適用,故依法中華郵政公司董事會不能以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變更公司之名稱。
另中華電信雖已民營化,並已上市,且設有股東會,但其屬立法特許公司之性質並未變更,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一條中也有與中華郵政類似之規定,因此中華電信股東會變更公司名稱之權利,也同樣被剝奪。
故除非立法院修改或廢止相關法律之適用,否則縱然中華郵政之董事會或中華電信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仍應以章程變更決議違法為理由,駁回其申請。固然因執政者握有行政權,可能可以不顧法律規定而強行完成中華郵政之公司名稱變更程序,但此核准變更登記之行政行為亦屬違法而無效。
此外,郵政法有關信件遞送專營權、免稅權、郵票專製權,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及郵政儲金匯兌法對儲金匯兌事務之經營,皆明文規定以「中華郵政」為對象,而這些業務與中華郵政營運密切相關,公司名稱變更以後,如果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等法律未配合修改,有關郵政業務經營之權利是否確保,亦值深思!
尤其是中華郵政之董事,雖為行政機關所指派,但其執行職務應以中華郵政之利益為依歸,而非受指派者所左右。有關公司治理對董事之要求,於中華郵政之董事亦有適用,如果違法執行職務造成中華郵政之損害,亦應負相關賠償責任,不能以上級指示作為藉口。
【2007/02/10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