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誹謗的幾個注意事項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1:32
可能是因為在學校時比較有留意,對這個我比較能夠談 XD
一般來說,言論分為"事實陳述"跟"意見評論",對象分為公眾人物跟私人
所謂的事實,並非指"真實"。比如說:
"這是一條狗"
"這是一隻貓"
"這是一個聞屎工作者"
這三句話都是"事實",但不一定是真實。
所以,如果對一個人說:
"你是一個王八蛋",這就是在說一個"事實陳述"
至於,如果你說:
"聞屎工作者寫這篇文章真是喪盡天良",這就是意見評論。
一般在談到言論時,對"意見評論"的管制寬鬆,對"事實陳述"管制嚴格。
「所以,其實版規中所說,不得針對單一版友直接公幹,其實相對上是保護版友
免於受傷的一種機制。因為,你沒辦法肯定來到這的都是好人,或是肯定自己永遠
不會被發現真實身份。」
如果你承認自己說過,
「XX昨晚偷情到深夜才回來」跟
「XX昨晚深夜才回來,搞不好是去偷情」
前面的那句話,你必須要負舉證的責任,否則被告的話會比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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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主國家對於相同的言論內容,面對公眾跟非公眾人物的審核標準不同。前面
那部份是在假設原告為非公眾人物狀況下。面對公眾人物,大法官曾經釋憲過,提出一
個原則(當時是針對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導)。
「有盡查證義務,且非真實惡意」
並且,這仍然是針對「事實陳述」而來。一般來說,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對於意見
評論多半採取寬鬆的態度。(除非你在威權體制內,XD)
所以,對於沒有把握的內容,請多愛用兩個原則:「儘可能模糊指稱對象,將責任分
散」;「多用意見評論,少用事實陳述」
ex1: 我家的水桶倒了,地板好溼好溼。
ex2: 吱吱吱
ex3: 陳水扁真是個禍國殃民的政客
ex4: 游主席的頭髮人見人愛。
以上。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4:00
事實上,沒有聽說過台灣有因為"群體攻擊"被罰的案例~XDD
作者: cielu (黑暗系掰露)   2007-03-05 22:15:00
罵阿扁垃圾會被告的話 台灣法院要炸了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17:00
講真的,大家玩玩笑笑也就算了,真告上法院的話我還滿想知道是誰這麼沒有品味的。~~~~
作者: oronepho (我宅宅的小九蹄聲)   2007-03-05 22:18:00
由4同理推3為反證是嗎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20:00
樓上邏輯好到讓我想要鼓掌,果然愛台灣的水準各個高~~
作者: oronepho (我宅宅的小九蹄聲)   2007-03-05 22:27:00
意見還是事實?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27:00
你說咧? 愛台灣的人就會看得懂~~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32:00
PS. 本人一向樂見吱吱自行對號入座,因為門票不賣的~~
作者: qooggyy (庫歐歐雞雞歪歪)   2007-03-05 22:40:00
我再板上看到一堆人幹繳雖小扁,他臭了嗎,他臭了嗎雖小扁真的想當特首嗎?他真的是個混....嗎?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5 22:42:00
施主,這個問題要問你自己了。
作者: shiningwing (熱血高校中肯番長 飛小羽)   2007-03-05 23:50:00
關板好了
作者: fungku01 (下一位)   2007-03-06 08:17:00
兩個字,"做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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