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6u86 (赤樂惡人黨黨主席)
2007-12-02 23:11:01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9cfc9cfcac8cdc5caccd2c9cb
(草案的影像檔,PDF)
重點:
1.王拓的確是指”被告若已死,三等親有為其辯護訴訟的權力”
2.法案重點是可向”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取賠償
......所以目的就是討黨產無誤啦!
畢竟不可能把過去執行審判或槍擊任務的一個個找出來審判/賠償
結論:選舉花招......
作者:
ruemann (路人甲)
2007-02-02 23:16:00等等,被告是指受害人還是加害人?
重點是有這一段:若刑事被告已死亡...三親等內血親應...
作者:
g6u86 (赤樂惡人黨黨主席)
2007-02-02 23:17:00加害人 受害人是原告......
作者:
g6u86 (赤樂惡人黨黨主席)
2007-02-02 23:18:00真正戒嚴時期被關過的受害者多半領過賠償金了 這個法案與其說是幫受害者求償 不如說是變相選舉廣告==+
是第四條,此案不受追訴期限制,被告已死則由三等親出來
大多數228受害者其實都蠻低調的..只有選舉到了政客才利用
作者:
g6u86 (赤樂惡人黨黨主席)
2007-02-02 23:19:00那段的意思:如果被告已死不能為自己辯護 血親得以代為訴訟
作者:
ruemann (路人甲)
2007-02-02 23:19:00他們應該是想對「國民黨」集團求償,但有弄出個三等親代償
作者:
ruemann (路人甲)
2007-02-02 23:20:00又不免模糊了焦點……
冥浸洞想鞭屍,順便拖三親等出來鞭,不然幹嘛用"應"不用"得"
我沒差應該回去問家族裡老一輩吱吱,叫他們去求償拿點錢 XD
我看不太懂, 原文說"應命"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親
等內血親續行程序, 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到
底"應命"與"權利"有沒有矛盾呀? 到底有沒有義務呢?
法律上"應"和"得"是不同的意思,一個有強迫性,一個可選擇..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07-02-02 23:47:00是喔XD
作者:
brt 2007-02-03 00:45:00請問要如何查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