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廢是可以討論的
但令人厭惡的是
法務部長刻意運用職權消極廢除死刑
明明有法律規定、也經過審判
只因為法務部長的信念不同
就把儀式性的職權擴大扭曲使用
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命令的職權
就像總統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一樣只是儀式性功能
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執行死刑命令
豈非一個部長 超越法律和所有審判的法官職權
這種作為合理嗎
試想 如果總統刻意不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 也不循法定途徑否決
難道不是憲政的災難嗎?
死刑的法律救濟途徑並不是落在法務部長身上
更可以確定法務部長的死刑執行命令只是儀式性而沒有實質權力
退一萬步來說
假定
僅僅是假定 法務部長的死刑執行命令有實質的權力
法務部長是否簽署死刑執行命令
應該從一件案子是否還存有法律上的客觀疑點來思考
但台灣目前的狀態
卻是法務部長刻意拒絕所有的死刑執行命令簽署
竟然也沒有對
為何拒絕簽署死刑執行命令
就每一件個案提出 他認為這些個案 法律上仍存在的客觀疑點為何
甚至連一點基本的解釋都沒有
這表示
台灣這幾任的法務部長
任憑一己對死刑存廢的好惡
就超越法律 消極廢除了台灣的死刑制度
難道在民主法治國家
有一種絕對的價值
只因為是「國際潮流」、只因為法律菁英的偏好
就能夠刻意扭曲法律來達成嗎?
廢除死刑 應該透過立法程序或公民投票達成
而非只因為受到少數法律菁英的偏好
就由法務部長透過扭曲法律的方式偷偷摸摸的進行
用「偷偷摸摸」來形容 法務部長故意不簽死刑執行命令很過份嗎
一點也不!
目前拒簽死刑執行命令的歷任法務部長們
敢光明正大的在立法院、在公眾媒體前
解釋他不簽署諸如陳金火等人 死刑命令的原因嗎?
廢除死刑在台灣根本連一個公共議題都稱不上
少數法律菁英藉著很少人知道的管道遊說、施壓
控制了廢死刑的討論
率性的把廢死刑冠以「國際潮流」等等法律理論和「普世人權」的大帽子
剝奪了一般大眾表達廢除死刑與否的參與權力!
目前運作廢除死刑的諸多「人權團體」、法律界人士
不敢訴諸公民意志來表決 實在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