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一個我本身的例子:
我曾涉嫌一起「機車撞人肇事逃逸」的刑案…
因為我的機車在高架橋上遇臨檢逆向行駛而致人重傷
警察找上了我 > <
我才發現我那台停在附近好幾天沒理會的老舊機車被偷了
因為我長得就一臉清純清白樣
與被害人當面指認時說的橫肉流氓樣差太多
最後檢方在不起訴處分書的最後才出現「無罪推定」字樣
以無積極證據顯示本人當時是機車駕駛為由為不起訴
嗯 我想說的是
很少有人會在判決前就先說「無罪推定」的啦 = =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訴訟開始前
法官預先認知被告為一清白之身、無罪之人
然後再根據檢方、辯方證據和論辯的舖陳
逐漸認定到底被告是有罪還是無罪
如果開頭就講什麼無罪推定
會讓人覺得倒果為因
早認定無罪然後再去找理由盡量幫被告開脫
這是很不好的觀感
也不合法理邏輯的作法
當然以上可能是太過堅信理念而到「堅(頑?)固」不化的過猶不及
但更可能基於政治立場、意識型態
雖然表面上沒先講
心裡頭卻早已預設「無罪決定!」
然後上窮碧落下黃泉、上通古宋下水庫
極盡各種荒誕不稽的歪理謬論之詭言狡辯
就為替被告想方設法給開脫犯行
這由最著名的「馬英九貪污確鑿三審脫罪定讞案」
以及近期的「氾藍名嘴惡意誹謗綠營脫罪案、紅衫軍史上最大集遊違法脫罪案」等等
足以應證
與之相反的就是
「陳水扁無鐵證涉貪竟重判無期徒刑冤案、金恆煒善盡查證可受公評卻成誹謗冤案」等等
希望我國中華民國司法能更澄明
不受個人偏執偏差的信念
甚至黨國偏激偏頗的邪念所干擾
謝謝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