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白攻瑰根本是民粹組織

作者: zimt (EMU100)   2011-04-02 22:44:19
不管是要浪費時間上ptt嘴砲 還是要到FB連署 先做好功課是必要的
沒有爭點 沒有學說 就單存把法條體系化的呈現出來 這要求不困難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體系圖
*性交 刑法第十條有定義 不是性交的話姑且先算成猥褻
(當然不能這樣二分 猥褻的定義學說上眾說紛紜 因為和本篇無關 暫且這樣假設)
*加重構成要件必須建立在已該當普通構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構成要件┤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224(猥褻)
│ │
│ │ ┌222(性交)
│ └加重構成要件┤
│ └224-1(猥褻)
│ ┌┐
│非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它─────┤├行為客體未滿14歲┌227I(性交)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
││ └227II(猥褻)
││
│└行為客體14~16歲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褻)

│行為客體有精神/身體┌225I(性交)
├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
│類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褻)
│抗拒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228I(性交)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228II(猥褻)
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簡單說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就註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達10年 在整個刑分裡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內 本來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標準參照刑法57條
我實在看不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過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則會跟222一樣
立委有時間飆法官 怎麼不馬上動手修改刑度?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1-04-02 22:46:00
推一下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1-04-02 22:49:00
寫的不錯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1-04-02 22:55:00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了)   2011-04-02 22:58:00
這篇才真的有價值可以m 推一個
作者: mystaunch (龍非池中物,鳳非水中鳥)   2011-04-02 23:00:00
作者: unassuming   2011-04-02 23:17:00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2 23:25:00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1-04-03 00:26:00
立委明明就是怠惰者,但是出包了卻總是又搖身一變成了揭弊或罵別人的改革急先鋒,說起來很好笑。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1-04-03 00:26:00
真的。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1-04-03 00:29:00
大概是因為修法反正也沒選票嘛,一般民眾哪注意這些帶頭喊打喊殺才能曝光炒新聞拉抬自己名氣
作者: glassspirit (so weak)   2011-04-03 00:38:00
順便查刑法第10條 是誰推動的定義...幕後的總置身外..
作者: glassspirit (so weak)   2011-04-03 00:39:00
幕後的總置身事外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3 01:37:00
可是這次民進黨很乖喔都沒有出來鬧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1-04-03 01:38:00
大概是因為司法院長是綠的吧
作者: Liberl (利貝爾)   2011-04-03 08:27:00
http://tinyurl.com/44e6wxx 法律教授不同見解
作者: bread99   2011-04-03 10:11:00
又在跳真了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1-04-03 13:41:00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04 15:53:00
那個教授有用他的見解打破這個立法者形成的體系嗎?嫌法官不好,問題法官也只是司『法』185之4肇事逃逸罪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04 15:54:00
當年差不多就是在憤慨中立法完成了,至今變成顯學沒有人批評這法律不好?有!說這是架空了殺人跟傷害的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04 15:55:00
人也有,但立法完成了司法者就得司,沒啥話講今天有人似乎很主張司法者隨便的突破立法者給的文字的框架去判案,我的天啊,我沒聽過人會主張人家侵害自己權利的,怎麼,不是嗎?立法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民選的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1-04-04 15:56:00
你居然希望法官幫你立法,那不是主張侵害自己權利是啥?
作者: Liberl (利貝爾)   2011-04-05 00:30:00
他並非認為要突破文字框架 而是要探求立法本意
作者: Liberl (利貝爾)   2011-04-05 00:31:00
刑庭會議的決議也不正是如此嗎?
作者: zimt (EMU100)   2011-04-06 00:07:00
體系都搞不清楚了 鑽個別的法條鑽的出什麼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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