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要浪費時間上ptt嘴砲 還是要到FB連署 先做好功課是必要的
沒有爭點 沒有學說 就單存把法條體系化的呈現出來 這要求不困難
不一定要法律系的才看的懂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體系圖
*性交 刑法第十條有定義 不是性交的話姑且先算成猥褻
(當然不能這樣二分 猥褻的定義學說上眾說紛紜 因為和本篇無關 暫且這樣假設)
*加重構成要件必須建立在已該當普通構成要件的前提
┌221(性交)
┌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普通構成要件┤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224(猥褻)
│ │
│ │ ┌222(性交)
│ └加重構成要件┤
│ └224-1(猥褻)
│ ┌┐
│非以強暴/脅迫/催眠/或其它─────┤├行為客體未滿14歲┌227I(性交)
└違反意願的方法為之 ││ ┤
││ └227II(猥褻)
││
│└行為客體14~16歲 ┌227III(性交)
│ ┤
│ └227IV (猥褻)
│
│行為客體有精神/身體┌225I(性交)
├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
│類似情形不知或不能 └225II(猥褻)
│抗拒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228I(性交)
│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
└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228II(猥褻)
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簡單說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有"強暴脅迫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就註定不可能
跑到221 222 224 224-1
而且227I的刑度可達10年 在整個刑分裡面算很重的刑度了
法官在法定刑內 本來就有裁量宣告刑的自由(標準參照刑法57條
我實在看不出法官何錯之有?
如果覺得227I最低刑度(三年)過低 可以修法修到五年 (最重只能到五年 否則會跟222一樣
立委有時間飆法官 怎麼不馬上動手修改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