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的反應 感覺都已失焦了
我只看官方跟民間的超級比一比 文章內有連結
爭議點就是在不同的地方
以下是民間堅持
1.貫徹優良農地保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第1-1條要求特定農業區原則上不得徵收!
2.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為遏止浮濫徵收之第一道把關機制,第3條、第4條、第4-1條
建立明確衡量標準,避免政府恣意判斷;第13-1條要求開發單位於徵收計劃書中檢附
公共利益評估報告,接受各界檢驗,期能落實公正、客觀、實質之公益性與必要性評
估
3.建立實質人民參與程序,第11條要求實質協議價購程序、第13條要求實施聽證會
制度、第14條要求實質處理人民意見、第15條要求徵審會民間代表比例,拒絕政府
壟斷徵收審查程序,棄人民心聲如敝屣!
4.徵收係少數人為社會大眾之公益所為之特別犧牲,故應給予完全補償,方屬合
理。第30條、第31條要求土地、地上物、農作物應由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客觀估價
後,作為核發徵收補償費之標準。第33條要求因徵收而造成營業損失或失業,應給予
營業損失補償及薪資補償。
5.人民為公益特別犧牲,徵收導致無家可歸,政府本有義務負擔起照顧責任,對其
進行妥善安置。第34條要求發給合理之遷移費、第34-1條要求為因徵收而無屋可住者訂定
安置計畫,期能有效降低徵收對人民所帶來之衝擊。
6.當前區段徵收之實踐已成政府搶奪人民財產以充盈財政之歛財工具。由於區段徵
收得以抵價地代替徵收補償費,故政府不必事先支付龐大補償費,可有效降低開發成本;
而農地轉建地後之稅負收入及政府得以趁機取得大量配餘地供標售、標租、
設定地上權,均使政府有利可圖而大量興辦區段徵收。為遏止此浮濫之現象,
第38條要求申請區段徵收前應於地方舉辦公聽會、第39條要求抵價地比例下限
由40%提高至55%、第44條刪除配餘地得逕行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之規定,使公有
土地利用能回歸土地法正當程序,減少辦理徵收誘因,避免政府趁機歛財。
以上六點就是民間版本的行政院版本的主要差距
簡而言之,你覺得這六點要求中有很過份的 根本就是搶劫政府的
就可以針對其中的點來討論
如果你跟我一樣覺得這六點要求其實不過份,也覺得合情合理
那他媽的腦殘立委是再怕三小 連這些都做不到 是在修個屁法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