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人問 說 那用估票或是個人發想 這種所謂非精確的民意調查
可參考法院判決認定
99年訴字第 285 號
至所謂「民意調查資料」,法文既未明定以同條第1項
所定「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
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之民意調查資料
為限,且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
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
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
,若認非屬同條第1項之非正式民意調查資料不在規範之內,
將予投機者可乘之機,致立法目的無以成就,因此解釋上自應認
為上述之「民意調查資料」並不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所
定者為限,尚包含非正式之民調資料在內。
在此也建議板主賭盤於選前10日封盤 會比較保險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