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都更與98年度訴字2467號判決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7 21:07:35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6527199
王家就是你家?--都更與98年度訴字2467號判決
我好像很喜歡寫這種賊過興兵的文章。(最近最熱話題:汽油『漲』價。)
這次的事件在我看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我對王家就毫無同情心了。(換句
話說,在看到判決書之前還有~~)
王家在接到北市府的拆除處分之後,提出了訴願(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內政部
駁回訴願,於是王家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只有兩級:高等
和最高)。
高等行政法院於是做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裁判書還是不能直接連結...)
原告的甲○○、乙○○、丙○○、丁○○就是王家人,因為當時還有莫名其妙的保護
措施所以會一堆○○,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時候名字就出來了。
被告是台北市政府,而底下的參加人己○○○○○○○○○則是建商「樂揚建設」。
判決主文就是結果,懶人只要看這個就可以知道誰輸誰贏了,像這個判決就是王家輸
、北市府贏。
要注意的是行政撤銷訴訟「判決駁回」的情況就是維持原處分,也就是北市府強制拆
除處分合法。
在這裡解說一下看判決書的方法,不管是哪種判決書,理由書一開始法官都會寫一大
堆雙方說法,因為我們要看的是法官怎麼判決,所以雙方說法可以直接跳過--反正
雙方一定是挑自己有利的講。
接著「五、本件如事實概要(一)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說的就是雙方都同意
的事實。
從「六、本院判斷如下:」才是法官的說法。
首先法官處理的是公聽會通知書的問題,一開始又是大片法律條文,這多少也可以跳
過,總之有兩個重點:
1.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
見,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參考,並非作成任何決定或決議,對於實施者亦無
拘束力
2.因通知與會之人數眾多,倘採到達主義,而於公聽會舉行前仍須先確定開會通知已
否全部到達全體應受通知者,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廢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
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
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
力,至於應受通知者 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
法律上的廢話總是長的~~
簡單說就是法官認為:
1.公聽會只是一個「要走的程序」,但不需要做成什麼決議,換句話說,不開公聽會
會違法(程序不完備),但是開會的結論並沒有什麼強制力。
當然對於建商來說,這是個搓湯圓和了解住戶意向的機會,當住戶表示不加入時,建
商可以考慮是不是要硬幹(大部分都不會,因為相告很麻煩)。
2.建商的程序責任是確實「寄出」通知(掛號信),至於不收信則是收信者的毛病。
這點和行政機關的公文書送達不同,畢竟行政機關的送達當中有很多根本就不需要簽
收,例如寄存送達只要寄存時間(10天)到了就生效,你就算龜縮起來照樣沒用,這
也是很正常的,不然犯罪者只要故意不收法院和地檢署公文書,不就不用出庭也不用
關了嗎!
接著法官提到了踢爆王家「沒收到通知書」說法的證據:
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
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
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
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43、416-419、
528-532頁)
因此可知,王家至少有一個人已經收到了(就是丁○○,同居人簽收也算收到,大家
應該都有經驗,你的掛號信你家人也可簽收),而其他三人則是招領逾期退回,以上
皆有中華郵政公司業務上製作的文書作為證據。
丁有收到的證據是回執,其他人則是退回的信封,建商有寄出的證據則是執據,都出
自中華郵政,可說是相當有力的證據。(除非建商和中華郵政勾結...那也是無可能
的事情~)
可見建商已經完成了自己應負的法律上責任。
順便講一下招領逾期,這是在掛號投遞失敗兩次之後,郵差會在信箱放一張郵局的「
招領通知單」,要收件人15天內到指定郵局領取(帶通知單、印章和身分證,所以
不可能冒領),逾期郵件就退回發信人。
可以說,只要收件者想領,沒有領不到的。
可是王家其他三人卻還是說沒收到(那個有收到又說沒收到的先不論),那大概只剩
一個理由:寄錯地方。
可是執據和信封還在,寄到什麼地方很輕易就能看出來,法官對此也相當有意見,於
是說:
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
臺北市○○區○○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126
-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書,並非子虛。
白話說就是~如果是寄錯地方,你們怎麼收得到訴願和法院文書?!
法官沒說「你們根本是故意的」已經算很有節制了。
而且前面還說到王家四人既是鄰居(隔一間)又是親戚(堂兄弟),丁收到了,甲乙
丙卻還是都不知道有都更公聽會這回事?
因此法官認為這三封郵件被退回,應該歸責於王家三人,而不是建商。
接下來法官講的是都更的範圍,首先他就提到有應公、郭元益和其他兩棟公寓,有應
公廟不屬於都市更新範圍,郭元益大樓則是完全新蓋的(2002年完工),而公寓的住
戶則很明確的表示不參與都更,最重要的是這三者全都緊鄰建築線,即使不都更,未
來同樣可以改建。
但是王家的情況並非如此。
地籍圖
其中801和803就是王家的土地,而796、802、804都是同意都更的土地。
由此可見至少803是被都更土地包圍著的,如果不都更,803就得用熱氣球出入(超級
天外奇蹟)。
而801看起來似乎有臨接外部,但他所接的土地是捷運用地(淡水線),淡水線是高架
路線,是不能指定為建築線的(普通的交通用地可以),也就是說801沒有臨接建築線
,於是801和803就因為沒有建築線而屬於不能不都更的土地。
(因為不都更,以後無法重建)
因此法官如此說:
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
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
無法改建不同。
還有一點,803屬於袋地,所以有對804的袋地通行權(要補償804就是),但是申請建
築線需要「土地使用權」,所以801和803要取得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前街和後
街。當然此時就是隨擁有土地者開價,比如說......一平方公分五億如何?
判決書下面兩大塊(4.和5.)講的是建商公聽會時有和該街區那些不參加都更的協商
過,並因此更改範圍,這也是有證據的(掛號執據回執、訪談記錄、存證信函),因
此合法。
接著是都更範圍,王家認為都更區劃範圍不包括他家,但法官說「你家確實就在都更
範圍裡面」。(有人都更只更一半的嗎?後面沒建築線的801~804就放著爛?)
事實上,王家沒有資格不都更,因為這都更案排除王家兩塊地之後會造成王家未來無
法都更(和改建),也就是說,以文林苑的情況(不含郭元益、有應公和公寓),要
就整區都不都更,要就整區都都更,不能只把王家留在原地等著它變成都市中的破爛
,這麼做是違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的。
這個法律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外面條件好的土地自行都更,把裡面的部分排除在外
,於是造成裡面的部份完全卡死,無法都更無法重建,只能認命當都市中的破爛,立
法者顯然不會想到有人自願天長地久當破爛......
順便解說一下,都更條例36條的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
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
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這裡就有提到,只要實施者(一般是建商)申請,地方政府就有「義務」拆除,也就
是說地方政府沒有不拆的權力。
而建商要有拆除或請求拆除的權力,則必須完成都更條例所規定的一切程序。
這大批程序保障了都更範圍內的相關人民權力(EX:公聽會、絕對多數決),保障了
完成程序的建商權力,也保障了地方政府拆除的合理性。
只要一個程序有問題,結果就不被視為合法與正義~~
這就是「程序正義」!
當然,你要在自己的權力頭上睡覺,那是你的事情。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2-04-07 21:15:00
最後應該改為權利@@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7 21:17:00
懶得選字了...
作者: shaka1aka (Por Una Cabeza)   2012-04-07 21:18:00
最常回的就是END,太長之類的。。。
作者: jokem (紅包)   2012-04-07 21:19:00
吱吱也看不懂中文字 沒用
作者: dtslim (LIL C)   2012-04-07 21:20:00
有沒有人順便幫我回一下上面那篇 please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2-04-07 21:32:00
大推,這應該是以法院判決書來解釋目前寫得最好的一篇
作者: kie0522 (張小美)   2012-04-07 21:34:00
不過類似的觀點早已提出很多次了 王家軍還是鬼打牆一樣持續的喊些空洞口號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2-04-07 21:43:00
推佛心只會被無視
作者: DrawHow (Traveller)   2012-04-07 21:45:00
他們只會跳針(」〒□〒)<惡法非法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2-04-07 21:47:00
沒用的,他們會堅持人民有抵抗權 XD
作者: EightSir   2012-04-07 21:49:00
阿咧不就違憲嘛?! 搞不好最後會嗆:不看中文只看台文 XD
作者: delavino (德拉.危怒)   2012-04-07 21:55:00
我家深綠的就只會喊拆除不公,連判決書都不願意看的...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2-04-07 21:56:00
對他們而言 三立和豬油比判決書有公信力多了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2-04-07 22:02:00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都投書靠邀了,不能怪一般人不想看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2-04-07 22:03:00
判決書囉,科科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2:04:00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言之有理
作者: kie0522 (張小美)   2012-04-07 22:06:00
副教授>>>>>>>>>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難怪自由投書者多半是副教授 助理教授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2-04-07 22:06:00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比法官大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7 22:07:00
豬油投書不都是家庭主婦?
作者: kie0522 (張小美)   2012-04-07 22:09:00
那些家庭主婦 多半另有其他的身分 例如北社主任
作者: delavino (德拉.危怒)   2012-04-07 22:09:00
退休人員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2:10:00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的專業不容質疑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2-04-07 22:11:00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的專業凌駕現任法官
作者: EightSir   2012-04-07 22:13:00
吱油精美的職業頭銜認證 有口皆碑 大家都是大教授大專家
作者: kie0522 (張小美)   2012-04-07 22:14:00
還有 自耕農 博士候選人 真的是千奇百怪無奇不有
作者: dtslim (LIL C)   2012-04-07 22:15:00
請問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誰?? 哪篇文章阿 沒跟到...
作者: MikaHakkinen (一人中風,全家發瘋)   2012-04-07 22:17:00
爬我貼文,兒童節的投書
作者: EightSir   2012-04-07 22:19:00
經典中的經典推薦:我們的扁帽 高中生228受害者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2-04-07 22:20:00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2:39:00
建商:你的房子等於破爛 我幫你更新是佛心來了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2:41:00
真是狗屁不通的邏輯 都市計畫哪可能都是完美的棋盤狀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2:46:00
你拉哩啦紮打了一堆 只有一個重點 就是即使切結書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2:47:00
公聽會 王家權程參予 並反對 但只要建商不願意更改王家無可避免一定要被拆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2:48:00
樓上 這邏輯好像我一定要被強姦 那所幸不叫救命了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2:49:00
然後事後 說我什麼都不知道 是他摸到我床上來的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2:50:00
就這樣完美的把責任推到加害方0.0
作者: ALLEN10818 (Allen)   2012-04-07 22:50:00
吱吱:我不管啦!!! 說你違憲就違憲 我說的是台灣國憲法!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3:01:00
如果沒喊 營建署也不會再二月開協調會要解套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3:04:00
這裡就可以看到都更法令和執行面的粗糙荒謬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24:00
板主都M對他馬的郝個狗官政府有利的文章 立場太明顯了吧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25:00
是有粗糙 但是王家自己本身的心態就已經不良了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28:00
中華民國民黨法官的話能聽 垃圾都能吃了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29:00
中華民國民黨法官:把公款特別費匯給周美青的馬英九沒貪污!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30:00
中華民國民黨法官:詐領上億公帑的李慶安沒貪污!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3:31:00
文中還道:立法者怎麼會知道有人喜歡住破爛的房子
作者: xwingxwing (xwing)   2012-04-07 23:32:00
把他人的家園視作破爛的傲慢心態 能被M 真是嘆為觀止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34:00
馬英九就喜歡蓋破爛棉被、穿破爛的泳褲和跑鞋呀(捏鼻憋笑)
作者: kentbu (kentbu)   2012-04-07 23:39:00
小芬 馬英九可沒住破爛房子喔~~s
作者: takeyourtime (鐘點戰)   2012-04-07 23:40:00
你懂王家的心態?聽你在闢~內政部長都說居住不正義了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40:00
選舉期間國民黨的造神廣告經費,都可以買幾千條新棉被了吧?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41:00
馬英九表現得很節儉,只是想沽名釣譽罷了
作者: kentbu (kentbu)   2012-04-07 23:42:00
判決書的效力可比內政部長強很多 這可能小屁還不懂吧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44:00
我覺得李紅原只是在選邊站而已 他表態支持朱立倫....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44:00
江國慶被誣陷槍決,國民黨政府"依法"殺了江國慶,結果呢???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2-04-07 23:44:00
就算修法 後法也不能改前法判決 應該是常識才對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45:00
結果馬英九負責阿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45:00
軍事法院判決書的效力好強大喔 但江國慶案被平反了呀 ^.<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45:00
馬英九聖旨的效力比大法官釋憲強很多 北健費違憲鳥都不鳥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46:00
所以要政府不依法? 那問題會大很多喔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47:00
這個案子郝龍斌一點錯都沒有 錯在太硬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4-07 23:48:00
幹你娘親的 我居然替好瀕瀕講話 幹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48:00
國民黨政府"依法"殺了江國慶 所以國民黨一點錯都沒有?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49:00
馬英九當初怎不依法驅逐紅衫暴軍?一句話電爆你,嫩!!!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2-04-07 23:50:00
所以我建議李登輝現在要去江家下跪認錯...這樣OK?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50:00
國民黨主席應該要去江家下跪認錯.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2-04-07 23:51:00
是阿 李登輝是當時的主席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51:00
馬英九是現任的黨主席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7 23:52:00
馬英九應該去陳文成家下跪切腹認罪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7 23:52:00
馬英九貪生怕死,不可能會切腹認罪
作者: opting (op廳)   2012-04-08 00:15:00
沒有建築線是不能改建,但代表一定要都更嗎?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2-04-08 00:17:00
如果旁篇人要都更.那的確有可能要一起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19:00
如果一開始就依正式方法提出反對 這都更應該審議時就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20:00
打槍了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21:00
都更其中一項目的是要去除畸零地袋地 加強土地使用效率王家就敗在什麼都不做擺爛到無可轉圜時才要反對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8 00:22:00
王家莫名其妙被拆了 國民黨政府真是喪盡天良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23:00
很多都更案常常都是因為卡關鍵的少數人而被打槍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8 00:23:00
都更條例不可違反憲法的核心價值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24:00
鍵盤大法官 快去睡覺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2-04-08 00:26:00
王家如果在最初階段就出來卡 事情現在應該不會是這樣當然其他住戶會不會因此鬧出其他問題 那就是另一層次了
作者: gaudete (芬芳)   2012-04-08 00:36:00
貪官馬英九擺爛到被侯寬仁偵訊後才百般不捨吐出千萬贓款
作者: Theme (這個我 )   2012-04-08 00:37:00
馬英九是不是因為被抓包才捐出特別費?
作者: biaw (blue note)   2012-04-08 00:44:00
都更一下郝龍斌的違建吧
作者: opting (op廳)   2012-04-08 00:44:00
呃 “的確有可能”,這個… 應該是非白既黑的問題
作者: opting (op廳)   2012-04-08 00:46:00
如果一定要都更的話,那直接說明談價錢,也不用反對了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2-04-08 00:50:00
郝龍斌到底哪來的違建阿?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2-04-08 00:51:00
不.除非定按否則不要件一定要表明.這個都更案因此而被排除的至少有6塊土地以上.等確定不能排除再來談條件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8 07:32:00
不能改建重建,管你是豪宅還是廟,照樣變成破爛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8 07:33:00
要是不懂這道理,請抄寫「諸行無常」一千次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2-04-08 08:03:00
「自願當破爛」則未必,君不見他家在正式程序中從不肯表明不參加?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2-04-08 11:00:00
桂綸鎂 戴立忍 紐折成今天去捐行動廁所挺王家了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2-04-08 11:01:00
她們有先看過這篇嗎XD 我在問兩個問題 1.王家真無家可歸?2.王家在和建商談判過程中是真的堅持不拆?還是藉機提出更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2-04-08 11:02:00
優厚的條件逼建商同意 就這兩個簡單的問題問現在還在挺的人就好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4-08 11:04:00
跳針: 不管啦... 居住正義你們不懂喔?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2-04-08 11:24:00
跳針者自己99%不知道
作者: opting (op廳)   2012-04-08 15:50:00
自願當破爛,不能代表就要都更吧?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2-04-08 17:23:00
樓上跳半天是要同意100%門檻嗎?
作者: opting (op廳)   2012-04-09 23:50:00
嗯,可惜沒有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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