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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就是你家?--都更與98年度訴字2467號判決
我好像很喜歡寫這種賊過興兵的文章。(最近最熱話題:汽油『漲』價。)
這次的事件在我看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我對王家就毫無同情心了。(換句
話說,在看到判決書之前還有~~)
王家在接到北市府的拆除處分之後,提出了訴願(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內政部
駁回訴願,於是王家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只有兩級:高等
和最高)。
高等行政法院於是做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裁判書還是不能直接連結...)
原告的甲○○、乙○○、丙○○、丁○○就是王家人,因為當時還有莫名其妙的保護
措施所以會一堆○○,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時候名字就出來了。
被告是台北市政府,而底下的參加人己○○○○○○○○○則是建商「樂揚建設」。
判決主文就是結果,懶人只要看這個就可以知道誰輸誰贏了,像這個判決就是王家輸
、北市府贏。
要注意的是行政撤銷訴訟「判決駁回」的情況就是維持原處分,也就是北市府強制拆
除處分合法。
在這裡解說一下看判決書的方法,不管是哪種判決書,理由書一開始法官都會寫一大
堆雙方說法,因為我們要看的是法官怎麼判決,所以雙方說法可以直接跳過--反正
雙方一定是挑自己有利的講。
接著「五、本件如事實概要(一)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說的就是雙方都同意
的事實。
從「六、本院判斷如下:」才是法官的說法。
首先法官處理的是公聽會通知書的問題,一開始又是大片法律條文,這多少也可以跳
過,總之有兩個重點:
1.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
見,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參考,並非作成任何決定或決議,對於實施者亦無
拘束力
2.因通知與會之人數眾多,倘採到達主義,而於公聽會舉行前仍須先確定開會通知已
否全部到達全體應受通知者,則公聽會之舉辦將曠廢時日,而陷整個都市更新程序延
宕至不能進行之窘境,顯失立法之原意,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
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
力,至於應受通知者 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
法律上的廢話總是長的~~
簡單說就是法官認為:
1.公聽會只是一個「要走的程序」,但不需要做成什麼決議,換句話說,不開公聽會
會違法(程序不完備),但是開會的結論並沒有什麼強制力。
當然對於建商來說,這是個搓湯圓和了解住戶意向的機會,當住戶表示不加入時,建
商可以考慮是不是要硬幹(大部分都不會,因為相告很麻煩)。
2.建商的程序責任是確實「寄出」通知(掛號信),至於不收信則是收信者的毛病。
這點和行政機關的公文書送達不同,畢竟行政機關的送達當中有很多根本就不需要簽
收,例如寄存送達只要寄存時間(10天)到了就生效,你就算龜縮起來照樣沒用,這
也是很正常的,不然犯罪者只要故意不收法院和地檢署公文書,不就不用出庭也不用
關了嗎!
接著法官提到了踢爆王家「沒收到通知書」說法的證據:
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
部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
兄弟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
號郵件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43、416-419、
528-532頁)
因此可知,王家至少有一個人已經收到了(就是丁○○,同居人簽收也算收到,大家
應該都有經驗,你的掛號信你家人也可簽收),而其他三人則是招領逾期退回,以上
皆有中華郵政公司業務上製作的文書作為證據。
丁有收到的證據是回執,其他人則是退回的信封,建商有寄出的證據則是執據,都出
自中華郵政,可說是相當有力的證據。(除非建商和中華郵政勾結...那也是無可能
的事情~)
可見建商已經完成了自己應負的法律上責任。
順便講一下招領逾期,這是在掛號投遞失敗兩次之後,郵差會在信箱放一張郵局的「
招領通知單」,要收件人15天內到指定郵局領取(帶通知單、印章和身分證,所以
不可能冒領),逾期郵件就退回發信人。
可以說,只要收件者想領,沒有領不到的。
可是王家其他三人卻還是說沒收到(那個有收到又說沒收到的先不論),那大概只剩
一個理由:寄錯地方。
可是執據和信封還在,寄到什麼地方很輕易就能看出來,法官對此也相當有意見,於
是說:
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
臺北市○○區○○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126
-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書,並非子虛。
白話說就是~如果是寄錯地方,你們怎麼收得到訴願和法院文書?!
法官沒說「你們根本是故意的」已經算很有節制了。
而且前面還說到王家四人既是鄰居(隔一間)又是親戚(堂兄弟),丁收到了,甲乙
丙卻還是都不知道有都更公聽會這回事?
因此法官認為這三封郵件被退回,應該歸責於王家三人,而不是建商。
接下來法官講的是都更的範圍,首先他就提到有應公、郭元益和其他兩棟公寓,有應
公廟不屬於都市更新範圍,郭元益大樓則是完全新蓋的(2002年完工),而公寓的住
戶則很明確的表示不參與都更,最重要的是這三者全都緊鄰建築線,即使不都更,未
來同樣可以改建。
但是王家的情況並非如此。
地籍圖
其中801和803就是王家的土地,而796、802、804都是同意都更的土地。
由此可見至少803是被都更土地包圍著的,如果不都更,803就得用熱氣球出入(超級
天外奇蹟)。
而801看起來似乎有臨接外部,但他所接的土地是捷運用地(淡水線),淡水線是高架
路線,是不能指定為建築線的(普通的交通用地可以),也就是說801沒有臨接建築線
,於是801和803就因為沒有建築線而屬於不能不都更的土地。
(因為不都更,以後無法重建)
因此法官如此說:
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
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
無法改建不同。
還有一點,803屬於袋地,所以有對804的袋地通行權(要補償804就是),但是申請建
築線需要「土地使用權」,所以801和803要取得建築線,得一直買土地買到前街和後
街。當然此時就是隨擁有土地者開價,比如說......一平方公分五億如何?
判決書下面兩大塊(4.和5.)講的是建商公聽會時有和該街區那些不參加都更的協商
過,並因此更改範圍,這也是有證據的(掛號執據回執、訪談記錄、存證信函),因
此合法。
接著是都更範圍,王家認為都更區劃範圍不包括他家,但法官說「你家確實就在都更
範圍裡面」。(有人都更只更一半的嗎?後面沒建築線的801~804就放著爛?)
事實上,王家沒有資格不都更,因為這都更案排除王家兩塊地之後會造成王家未來無
法都更(和改建),也就是說,以文林苑的情況(不含郭元益、有應公和公寓),要
就整區都不都更,要就整區都都更,不能只把王家留在原地等著它變成都市中的破爛
,這麼做是違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的。
這個法律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外面條件好的土地自行都更,把裡面的部分排除在外
,於是造成裡面的部份完全卡死,無法都更無法重建,只能認命當都市中的破爛,立
法者顯然不會想到有人自願天長地久當破爛......
順便解說一下,都更條例36條的規定: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
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
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這裡就有提到,只要實施者(一般是建商)申請,地方政府就有「義務」拆除,也就
是說地方政府沒有不拆的權力。
而建商要有拆除或請求拆除的權力,則必須完成都更條例所規定的一切程序。
這大批程序保障了都更範圍內的相關人民權力(EX:公聽會、絕對多數決),保障了
完成程序的建商權力,也保障了地方政府拆除的合理性。
只要一個程序有問題,結果就不被視為合法與正義~~
這就是「程序正義」!
當然,你要在自己的權力頭上睡覺,那是你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