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法律是成文法,採罪刑法定主義,亦即,有明文規定何種行為
犯法者,才算觸犯法律。
我想,政黑的版規,應該不能超越中華民國法律之上吧?
翻閱了政黑的版規,並未明文規定指稱某版友是「藍蛆」,視為觸犯版規。
然則,若被指稱為藍蛆者,其平時指稱敵對陣營者,以蠢吱稱之,又當如何?
若謂以藍蛆稱一人,即為有罪。則以蠢吱稱眾人,何謂無罪?
林益世被聲押後,本人考量版上某些藍營支持者
「其成長背景,政治信仰,......面對馬英九親信涉入貪腐案,其思想、信仰受創崩潰
之餘,心力、體力均有未逮」
願意事出善意,修改令其身心受創辭語。將藍蛆一詞改為「藍軍」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