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以行政院秘書長的職位,買官賣官,索賄關說,
在審理之前,我們早就知道,有黨證,一切都好說。
今天判決出來令人感到欣慰,原本我們以為有黨證應該
是無罪釋放的。
誠如馬英九貪污特支費一案,法官以盤古開天以來所不曾見
的大水庫理論,判決無罪,也算世界司法一奇。
而台灣的司法的確有在慢慢進步中,原本有黨證+總統好友
的背書,無罪的官司,在司法的改革下,這次判了七年,
雖然輿論一片嘩然,然則我們嘩然的是法院的進步,
必須給予肯定。
身為一個法官,背負著黨政的壓力,能做出有罪的判決,實在
難能可貴,美中不足的是,林益世的家人,燒毀贓錢,水池藏錢
等明目張膽的行為,理論上至少要判個拘役,卻是全部無罪判決。
這次的特偵組特意地把所有案情壓縮在林益世一人身上,完全
不涉及其父親,除了幫助焚燬贓錢的母親與妻子外,的確有
達到罪不及妻孥的現代法治觀念。
總之,林益世案的判決令人感到台灣司法的希望,從原本鐵定無罪的
判決,變成輕判。代價則為政務官以後貪贓枉法,則有判例可循。
只可惜我們陳前總統,一生坦坦蕩蕩,由於沒有黨證,被其妻子
牽連,判到十九年,也實在令人痛心疾首,若我們陳前總統
有黨證,不但本身不可能有罪,其妻子自然更不可能有罪。
這算是值得令人省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