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定義是???
你說的是貪汙治罪條例吧?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林益世碰風?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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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
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
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
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
選民服務定義太廣啦
刑法的瀆職罪 就不po了 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