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law_detail.asp?id=3865
拆信檢查被指控違反ICCPR兩條公約
ICCPR 第 7 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
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ICCPR 第 10 條
1. 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2-1. 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
分相稱之處遇;
2-2. 少年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分別羈押、並應儘速即予判決。
3. 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少年犯人
應與成年犯人分別拘禁,且其處遇應與其年齡及法律身分相稱。
.....這到底是要多天才才能把這兩條跟"監所拆信檢查"放在一起控訴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