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這下爽了 找到了 找到了 找到曾經同事的高志鵬可以拿來當上訴利器了
這下 53.54台的名嘴們 會無視自由的報導還是轉移焦點呢?! Dochi~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20/today-p2-2.htm
涉賄 高志鵬二審判無罪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立委高志鵬和助理姚昇志兩人向國有財產局關說,協助民間企業承租並獲讓售公用
市場用地從中索賄,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一審法院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但台中高分院進行二審判決時翻盤,改判兩人無罪。
高志鵬及姚昇志(現已改名為姚糧鈿)受東豐閣股份有限公司之託,在二○○七年
三月間向國有財產局關說,讓該公司能先承租再獲讓售方式,購得坐落在台中市旱
新段第八○五地號國有土地。
高、姚兩人還邀約國有財產局官員到國會辦公室,由高志鵬當面向該官員請託。國
有財產局官員後來電告知,應可核定承租價購案,姚昇志即要求「東豐閣」分兩階
段付錢給他,第一階段支付二百萬元,姚昇志拿到錢後,自己留了一百五十萬元,
另五十萬元以「南投阿德」名義進行政治捐獻,作為高志鵬競選經費,事後也將此
事告知高志鵬。
南投地檢署依貪污罪將兩人起訴,姚昇志坦承犯行並繳回一百五十萬元,但高志鵬
則否認收取賄款,南投地院審理後,判處高志鵬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姚昇志二年
四個月。
兩人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或讓售土地,非
立委職權範圍,高志鵬的關說無法發揮實質影響,就算高、姚兩人拿了業者的金錢
而關說,只是在品德上足以非議,卻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兩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