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網友一再強調就算怎樣怎樣,也不可以開槍......
事實是這樣嗎?法律是怎麼說的勒?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七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槍:
五、 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
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驅離,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
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
可以發現即使在進步的我國,光是看到海巡船就跑,就已經達成開槍的要件了。
那菲律賓的法律是怎麼寫的勒?全台灣沒半個人去查.......
提出這點不是在幫菲律賓辯護,只是在討論如此重大的公共議題時,基礎知識
的不足很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