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關於覆議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6-07 15:53:42
: 推 Iser1ohn:問題是行政院有資格提覆議嗎?
: → hmnc:有吧
: 推 krajicek:覆議案本來就是行政院的權力啊
: → krajicek: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才受立法院監督
: → krajicek:所以立院通過的法案,有窒礙難行的話,行政院就可提覆議
: 推 fathua:最囧的應該是江宜樺
這涉及政治學上的否決權
在立法上最早是英王拒絕公佈國會通過法案,使之無法成為法律
美國在殖民地時代,各邦邦長也有否決權。立國後遂採折衷方式
限制行使否決的條件,參眾兩院出席三分之二維持原議即可推翻、總統
必須公佈,稱為條件否決。而前述英王、邦長由於無條件限制、逕可否決
,稱為絕對否決。惟英國已三百多年不行使而形成慣例。
在我國憲法教學上,不稱否決權而稱為覆議。其實不論是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
的覆議,或立法院自行提出的復議,英文都是"reconsideration",都是立法
機關的再審議,只是中文刻意用詞區別罷了
所以依據憲法規定,需經總統核可,行政院才能行使覆議
換句話說,就是總統不公佈,交由政院移請立院再審議
如果全體立委二分之ㄧ以上維持原議,就能推翻總統的否決
: → krajicek:只是萬一覆議沒過,就形同倒閣,但此案應該會過啦
: → fathua:現在不是窒礙難行的問題,是修法"錯誤"的問題,提覆議很怪
那是憲法舊條文殘留下來的錯誤觀念,張君勱把總統公佈法律跟政院
基於立院信任混為一談,在學理上本來就有爭議了
修憲把覆議的暗示不信任拿掉,另立不信任案規定,兩者已脫鉤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6-07 15:57:00
空白文 吱~~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6-07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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