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只報刑訴第205條
其實這是涉及刑訴的「身體檢查處分」
第204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
、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第205-1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
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
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第205-2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第215條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
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虧政府想到用刑訴的巧門,這樣拒測者先處以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
一旦確定酒駕超過0.25mg,還要被移送法辦,得不償失啊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