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不久前黃春明、蔣為文的台語文事件 http://goo.gl/WJBNq
,一樣是演講,蔣舉牌抗議並與黃起言語衝突;不同的是,郝好像沒有與抗議
學生對話到。
台南地院判黃有罪,後來上訴,台南高分院以「黃為重要文學作家因受挑釁且侮
辱情節輕微」,改判黃免刑,全案定讞。
其判決文 http://goo.gl/s25ks 101,上易,242 寫到:
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
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
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號解釋
)。自訴人固享有其言論自由,而得以各種方式充分表達其
不同意見,惟於他人演講過程中,演講人同樣受憲法言論、
講學自由之保障,不應以蓄意干擾、中斷演講之方式,侵害
他人之言論、講學自由。倘不同意演講人之立場或意見,可
於演講過程或結束後舉手提問,選擇理性方式表達各種意見
,非但尊重演講人之言論、講學自由,亦無礙於自訴人之言
論充分表達於公眾知悉、討論及形成公共意見之機會。
可能學生的言論自由跟別人的言論自由定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