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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審理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案,林益世答辯三小時內至少說了
五次「我沒有貪汙」。他承認收業者陳啟祥的錢,但忘了時間和對方給錢的原因。林妻彭
愛佳、林母沈若蘭和林益世兩位舅舅則都否認洗錢。
特偵組指控林益世以立法委員職權收賄,並逼迫中鋼子公司將轉爐石、瀘下渣賣給地勇公
司,去年依貪汙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年四月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
源不明罪,判林益世七年四月徒刑;沈若蘭等四人被控洗錢部分無罪。
特偵組認為,官股占多數的民營企業受行政院監督,立委有質詢與監督權力,屬實際影響
力所及範圍,對於一審未依刑度較重的貪汙罪判決感到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昨天首度開
庭。
林益世說,他協調地勇、中聯、中耀等民間公司作生意,無關國營事業也無關貪汙;他幫
地勇公司有公平競爭機會購買爐下渣、轉爐石,純粹是選民服務,不是為了錢,「我沒有
利用立委職權貪汙」。
他又說,一審認為他以撤換職務恐嚇中聯公司副總經理金崇仁並不是事實,他也沒有要經
濟部長施顏祥「注意一下」,他只是向施顏祥抱怨前立委蔡豪打電話罵他,他收了地勇老
闆陳啟祥給的錢,但陳啟祥為什麼給錢,他忘了。被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部分,林益世說
,這個數額是陳啟祥提出來的,「我絕對沒有答應(收錢)」。
林益世說,從政的薪水或政治獻金均交由母親或太太保管,「我連自己有幾本存摺都不知
道」,不能因此認定他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2013/07/1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