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點是積怨,洪員與士官長們處不好,...etc.,
這應該是不管從一開始劉烜陽的部份,到軍檢摘要版都指向這個,
但問題是積怨的實際情況,就沒得對質了,死人無法為自己辯護.
1.劉版本: 洪員背值星班時不願配合當時背值星官的士官長整兵或提早集合,
洪員在屆退人員座談會中(或事後)發言捅刀.
2.名嘴版本: 洪員與范上士同屬運輸排有業務上的利益衝突(指向范藉維修之便報假帳).
3.軍檢摘要: 洪員擺老不背值星班 + 改鑑測成績經洪員求情已罰勤7日.
4.同袍爆料: 改鑑測是有,但542憲官認為依此禁閉於法無據擋下,
且改鑑測可軍法送辦,但旅部連連部會一起黑掉(連坐),
故罰勤7日(罰勤一次最多5日,這要看是不是拆兩次罰?);
洪員不是擺老,而是認為犯錯向連上長官提出沒資格再背.
5.洪母: 問洪員為何快退伍可帶書進去營區看,洪員說已得到長官允許不背值星.
還有哪些各種版本的積怨事項就記不得了,至少共通點有:
1.洪員有犯錯,縱使最後是輕罰,但此錯已罰.
2.洪員的確退伍前一兩個月沒背值星班,但理由兩極化.
軍檢摘要看了頭會痛的地方不是只有這點...
為何這542何副旅會特急件一定要成功辦洪員?
二、徐信正及陳以人為達使洪員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日的、為尋求該旅副旅長
何江忠上校協處,期間徐、陳二人並告知何員有關洪員自認退伍前應可免受悔
過懲罰之執行,及士評會中曾有委員反駁范、陳二人意見,並謂:陸軍二六九
旅倘無空床位,奕無法執行洪員悔過懲罰等語,詎何員身為該旅主官依規定兼
任該旅資訊安全長職務,明知依規定僅得對洪員施予申誡懲罰,為維護幹部領
導威信,及防止該旅再有資安違規情事發生,竟萌生與徐、陳二人共同對洪員
施以法定種類以外懲罰達剝奪洪員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除允諾協處,另要求
徐信正應儘快完成洪、宋二人懲罰案上呈事宜
三、何江忠於同(27)日16時40分許,利用與陸軍二六九旅副旅長黃○○上校公務同
車之際,向黃員探詢得知禁閉室尚有空床位後,立即以簡訊、電話要求徐員翌
(28)日即將洪員送至陸軍二六九旅禁閉室,並電請該旅參謀主任張○○上校轉
達人事科代理科長石○○少校儘速管制呈轉洪員悔過移送執行案。嗣何江忠同
(27)日18時許返營後,得知旅部連尚未呈報,二度斥責徐信正要求儘速呈報,
並要求該旅人事科速辦,石○○因受何員催辦之壓力,乃於同(27)日21時40分
許完成呈轉簽呈後,為爭取時效,親持簽呈會辦資訊官趙○○中尉、心輔官廖
○○少校及監察官蘇○○少校,並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辦,致該三人未詳
予審查洪員懲罰案移送執行之妥適性,草率於會辦處鈐章,且未註記洪員是否
合宜執行悔過之意見,任由石員據以上呈參謀主任張○○上校及副旅長何江忠
上校,嗣於翌(28)日 7時面呈旅長沈威志核定洪員懲罰移送執行案。
這地方沒有寫除了護短以外的完整動機,
而且身為資安主官也知道禁閉已超過罰責,
但接著只看到他震怒震怒再震怒,搞大動作,
一再要求徐連長與542旅人官速辦洪員這個"頑劣份子",
他是最重要的牽線人物,要旅人官速辦是他,對徐連長震怒也是他,
向269副旅長喬到禁閉位置也是他,結果動機出現了迷霧.
(而且洪員連269沒床位都知道,這洪員敢情有天~~眼~~通~~了...)
為何269郭憲官違反旅長尚未核准就讓洪員進禁閉室?
四、(沈威志部份前略)洪員隨即於同(28)日上午9時許,由范佐憲以公務車送抵陸軍
二六九旅禁閉室。詎陸軍二六九旅憲兵官郭毓龍中尉明知該管接收悔過人員,應
於簽奉該旅旅長楊○○少將同意後,始得辦理接收事宜,竟因范佐憲以「尚需返
營搭載宋○○,唯恐洪員無人看管,請其同意先行收入禁閉室」為由,擅於未簽
奉同意前,即率予同意將洪員先行收入該旅禁閉室實施悔過懲罰,致洪員受非法
剝奪行動自由之法益侵害提前實現(郭員所涉職權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案由國
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北軍檢署】偵結提起公訴)。
這也沒有寫動機,就經過來說好像542旅部連范上士帶人來就收了,
而且542旅部連這一次要關兩個,還分批帶人?
郭憲官收人以後程序後補,自己挖洞給自己跳,當憲官當成這樣,
雖說鄉民認為陰間之人缺乏常識,但陰間的官挖洞埋自己倒是稀奇,
我當兵也遇過再怎麼天的槓級軍官,好歹還有保身技能啊...
其它還有禁閉室的監視器大作文章在拍得到操練場的8號鏡頭上面,
結果其他關鍵位置(洪員倒下)以及旅戰情也不寫,
洪員死因就連鄉民印象中偏軍方的石法醫都講了他為=他殺,
也把這部份輕描淡寫過去,陽光空氣水都變幫兇了.
摘要都這個樣子了,正式版的作文會是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