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忠狀亂章法 拿國家名器求全?
旌忠狀亂章法 拿國家名器求全?
【聯合報╱施志勝/備役上校、文史工作者(新北市)】
2013.08.05 03:14 am
陸軍下士洪仲丘告別式前夕,軍方送達總統馬英九頒發給洪仲丘的旌忠狀,陸光獎章及追
晉中士官階。洪家則在勉強收下後說「拿去做資源回收也行」。事實上,國家名器如此賦
予,在依法行政層面是否站得住腳?不無爭議。
旌忠狀在表彰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而亡故的現役及退伍除役官兵。按「國軍現役及退伍除役
官兵因病或意外亡故申請葬厝及旌忠狀作業規定」第二十五條:「國軍官兵役及退伍除役
後因病或意外亡故者,生前曾受政府頒給勳、獎章者,得申請頒給旌忠狀。」
以筆者岳父為例:軍旅生涯十五寒暑,抗日剿共,出生入死,隨軍來台後轉業警政,大半
輩子劬勞為國,功在社會,去年以九十高齡往生,遺族為安其靈,申請旌忠狀,因不符要
件,再以「滇西剿匪有功獎章」向國防部長陳情,懇請頒授,經回覆,強調依法行政為本
,指所列「滇西剿匪有功獎章」非屬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獎章種類,不合發給旌忠狀,遺族
為求哀榮而不可得,頗為遺憾!可見國家名器必須依法賦予,亦顯旌忠狀榮寵之重,豈能
因人、因事而有不同待遇?
洪仲丘因為在禁閉室受到不當處遇而死於非命,值得同情,這件憾事已進入法律程序,賠
償或補償事項,該怎麼辦就依法行政。但是,就頒給洪仲丘旌忠狀來說,法令依據為何?
國防部若是以息事寧人的心態,不能依法行政,亂了章法,拿國家名器,圖枉法以求全,
不但洪家不能諒解,社會也不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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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職....
這哪招
突然覺得 政府是不是亂了手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