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反義解釋:現役軍人應受軍事審判。憲法第九條的立法前提已認同軍事審判不違憲的
情況下才有第九條的特別申明保障人民這項權利,立法院破壞了憲法條文原本的立法本
意,非同小可,等於是架空了第九條的立憲本義,這算是「變相修憲」,現在來看憲法
第九條,不覺得很空洞化嗎?
立法院修法:承平時期,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改由普通法院審判,雖然仍依軍法判決
但是普通法院非軍事機關,這樣不可代表「軍事審判」,軍人是否可以主張判決無效?
或是主張不接受非軍事機關以外的司法調查,軍人受軍事審判是權利義務,憲法第九條
已點明軍人之特殊身分,立法院豈可變更此一特別權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