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拒絕個甚麼?先去問問某大立委想當縣市長的同黨人士願不願意修法砸自己的腳
光現任縣市長,跟覺得明年選得上的那群人,清不清楚那種智障修法會搞死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