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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隆市長張通榮被彈劾案,二次審查皆未成立,主要係因多數
參與審查委員,認為事情肇因於刁民違法鬧事與民代關說,市長應
召前去,處理時左支右絀,忽卑忽亢,固屬事實,但張通榮之表現
乃當前劣質民主與地方自治生態之遺憾。張通榮諸多言行,令人厭
惡,但令人厭惡,並不構成彈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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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6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
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張通榮都已被司法機關判為違法了,還不夠資格,有那個"榮幸"得
到監察院的彈劾?
監察院常常搞出司法判定沒有違法,它就去搞彈劾;這都判定違法
了,反而彈劾不過。
張通榮的言行,已經不是令人厭惡而已,而是違法了,依據監察法
第6條,公務人員違法,就能提出彈劾,若違法還達不到被彈劾的
標準,倒不如修改第6條,把違法的情事交給司法機關來處理,
專心做公務人員失職的部分,免得監察與司法的認定,讓人覺得矛
盾,甚至可笑。
要修憲廢掉監察院,難過登天,倒不如修改監察法第6條,還簡單
的多。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張這樣都彈劾不過,監察院還有啥公信力?
自己都不要貞操了,還怪人家懷疑她的貞操,真是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