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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幾段如下
至於大埔案爭議的四戶,以張藥房為例,雖然本案開發方式為區段徵收,但因為他不願意
參加,所以等同他放棄土地補償以用抵價地方式申請領回,就變成他的土地與建築物是變
成被政府徵收,而非像其他地主的區段徵收,他的損失有:
1.採區段徵收開發的地區,地價補償按公告現值,一般不再加成補償,補償費偏低。2.按
規定屬原合法建物所有人可以低價選配的安置建地(一般約30坪),也自動放棄。3.按建築
物補償費加計50%的自動拆除獎金也放棄了。4.放棄用抵價地方式領回土地補償費,也放
棄了區段徵收抵價地具有放大補償的效果(請參考本文誤謬四的說明)
因為他放棄了以上的權利,所以他的補償費讓人覺得偏低不合理。尤其他沒有善用前面2
及4款的權利,否則,他原來5坪的建地,如果加上地上物補償費的錢,應該足夠換得30坪
的安置建地還有剩餘,甚至只要再投入百來萬元,就可以由建地五坪的小房子換成建地有
30坪的標準房屋。
不知道反對者,知道他們的損失嗎?起鬨者,有認真為他們分析利弊得失嗎?
三、反大埔開發案還是反開發方式?
大埔案應不應該推動,這有許多角度與面向可討論,但如前所強調,本文純粹從農民的權
益著眼,不渉及國土政策、農地政策、產業經濟及個別農民對其農地的特別感情等。大埔
案之規劃被質疑最多的其中之一,在於為二十公頃之工業區土地,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
計畫與區段徵收。其實就農民權益而言,如果只辦理工業區土地之開發,只能有一種開發
方式,那就是徵收土地,農民只有領取公告現值再加成之地價補償費後,真正的被掃地出
門,無法享受土地增值利益。這次因為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先不論它的立論或目
的為何,正因為劃設了許多住宅區與商業區,讓開發方式改採區段徵收。如此,農民就可
以享受區段徵收的種種好處。所以有些反對意見認為,多辦理一百多公頃的都市計畫是犧
牲農民的權益,事實卻是正好相反的。
貳、澄清反對者對區段徵收的錯誤認知
前面對於反大埔案者,從三層次加以探討,希望能釐清一些問題,下面則對反對之觀點經
常提及又與事實有誤謬的地方,提出說明:
誤謬一:區段徵收後農民被掃地出門
區段徵收後土地分配的基本架構是:
1.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土地,如公園、道路、國民學校、停車場….,約佔區徵面積之
45%。2.政府取得約佔區徵面積15%之可建築土地,政府用這些土地標售價款,以抵付區段
徵收總開發費用,包括公共設施之建設費用。3.政府將區徵面積40%之可建築土地當抵價
地,做為政府抵付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價款。
因此,區徵後,扣除45%公共設施土地後,55%的可建築土地中,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
40%,也就是開發案之全部可建築土地中,土地所有權人(農民)佔約七成。農民沒有被掃
地出門,而且掌握全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享受大部分的土地增值利益。
誤謬二:區段徵收是為了財團、建商、黑心政客炒作地皮。
區段徵收是提供財團、建商、黑心政客炒作地皮的”素材”,請注意,只是”素材”,因
為政府釋出大量的建地及建設完善的公共設施,但是,誠如前所言,農民一開始就掌握全
部可建築土地之七成,而財團、建商、黑心政客卻是一開始是沒有土地的,他要取得建地
,不是跟農民買,就是必須透過政府公開標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他們可以辛苦把地價炒高
,但得利的不是擁有70%建地的農民嗎?
舉個例子,如果大埔農民擁有一公頃的農地,他可以分回四成的建地,所以區徵後,他可
以取得約1200坪(4000平方公尺)建地,以劉縣長或報導說未來建地每坪將8萬元以上,或
者經過炒作後達每坪8萬元以上,則被宣稱可憐的農民,他原有一公頃的農地,因為劉縣
長的糟蹋與惡搞,他的資產至少將變為9600萬元;如果經過炒作後達每坪10萬元以上,該
農民的資產將達1.2億元以上,我想,在苗栗其他的鄉親農民,一定在想,劉縣長,你怎
麼沒想到也來糟蹋與惡搞我的農地;財團與建商歡迎來這裡把土地炒高點吧!!!!(((再次
強調,這只是完全由農民的權益角度分析,不涉及國土合理性的使用探討)))
誤謬三:用徵收來簡化稱呼區段徵收。
反對者經常用徵收來簡化區段徵收,沒錯,區段徵收是徵收的一種,但那不是社會集體記
憶的那種徵收。因為區段徵收的原地主不會被掃地出門,區段徵收的地主可以享受土地增
值的利益,區段徵收的地主要”平均”負擔開放成本。而且,大型開發案採區段徵收,是
民國79年的全國土地會議,由與會的專家、學者及政府代表經討論後達成的共識。
誤謬四:土地所有權人被區段徵收後,以偏低之公告現值領取地價補償費,卻要以高價之
市價購買回抵價地,對地主權益極為不公
區段徵收後所有可建築土地之總地價,主要是反映區段徵收的開發總成本,而各宗建地之
地價,則在此基礎下,依各個街廓之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專用區)、可使用強
度、道路寬度及與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鄰近度等計算出來,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討論通過
。按此評定的各宗建地地價,才是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核算基礎,通常,該等地價
遠低於市價。
其次,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要以抵價地方式領回時,雖然是以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
但不是直接折抵,中間有一重要且巧妙的轉換設計,它把每個地主的地價補償費轉換成權
利價值金額,再以權利價值金額做為買回抵價地土地之金額計算基礎。在我辦理區徵土地
分配時,我把法規複雜的公式,創造出”權利價值係數”概念,把它簡化成:
各個地主的權利價值金額=權利價值係數×各個地主的地價補償費
權利價值係數=所有抵價地之總地價÷區段徵收前總地價
各個地主可以領回抵價地的面積=各個地主的權利價值金額÷抵價地評定地價
由上式中,決定「各個地主可以領回抵價地的面積」大小的算式,其分子的「各個地主的
權利價值金額」,等於地主的地價補償費×權利價值係數,而通常權利價值係數會有好幾
倍,因此,分子會放大好幾倍,代表地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則會遠高於其所擁有地價補
償費所應領面積之好幾倍;至於算式分母的「抵價地評定地價」則遠低於市價,也代表地
主可以領回的建地面積價值則會遠高於土地的市價甚多。因此,當決定地主可以領回建地
面積算式的分子與分母,同時對其都有放大效果時,就可以理解,區段徵收地主領取抵價
地的機制為什麼會對地主有極大利益之原因。因此,放棄領取抵價地而領取土地補償費,
也放棄了區段徵收放大補償的效果,大埔四戶抗議戶堅持反對,也放棄了領取抵價地的機
會,他們,真的虧大了~~~
誤謬五:區段徵收抵價地分回比例為四成,農地者因為土地變更為建地,土地縮小了,但
土地卻有增值,但是對建物所有權人就不公平了,本來就已經是建地了,但是面積卻變小
了,非常不公平
前面已提到,區段徵收是以土地之地價補償費為基礎,農地與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本來就
有差距,因此,建地之土地公告現值若等於區徵土地平均地價之2.5倍者,大約就可以領
回100%之原始面積,我曾經辦理的案例就是因為大於2.5倍,所以領回超過120%。如果
再加上建物補償費(計算以重新蓋之造價基準補償)及加發自動拆除獎金(按建物補償費的
50%計算),建物所有人雖然獲利不如土地所有權人,基本上足夠讓自己換一間比之前更
大而全新的房子。
另外,對於區段徵收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另一項優惠是安置建地分配,可以有償換得
一塊約30坪(按個案之安置計畫)之建地,該建地之地價也是依前面所述之開發成本及宗地
條件所評定,權利人也是以其土地補償費換算成權利價值金額計算,不足者,可繳交差額
地價。
張藥房雖然只有五坪土地,但是透過較高的建地土地補償地價,乘上權利價值係數後,再
用以換取遠較市價為低的安置建地,所不足者,從建物補償費+自動拆除獎金去繳差額地
價,相信至少可以換得一塊安置建地,而且應該還有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