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確實時常聽到這樣的觀點或是說法
"如果沒有達到XX,不是當事人的錯,是社會/教育/父母/馬英九的錯"
我猜這樣的觀點應該是來自於儒家思想的延伸
子張曰:「何謂四惡?」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但是既然談到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
我們就該問 教育的目的是什麼?
究竟是利用教育強制將小孩教育成特定的形狀 受特定的規範
或者是給予一個環境讓他有機會自行發展?
如果教育的目的是前者 那確實被教育者的所有錯誤都是教育不當不良所致
但是如果是後者 那顯然被教育者也必須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顯然應該不少人會回應 教育應該是兩者的混合
有的部份是要讓其強制的學習並規範 有些部份是要培養其自由多元發展
但是談到責任的劃分 我們的教育裡也包含了所謂負責任的態度和能力
甚至法律直接對於一些極端行為定立了一些明確的劃分點
在幾歲以前責任歸屬父母 幾歲以後自行負責
然而對於生活呢?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觀點是在於 我們的社會是否尊重個人的自由性?
是否只要在不違反法律不違背道德的前提下 我們都能完全尊重他人的自由呢?
尤其是當一個人選擇輕鬆自在的生活 選擇不盲目追求名利事業的生活
選擇讓自己的性向自由的隨意發展 並不管這樣的發展是否在工商業社會有任何利益
我們是否都能尊重呢?
舉個例子 我們是否能夠尊重一個啥都不會但是非常會翻花繩的大雄呢?
我認為關鍵點就在於互相尊重
如果個體需要社會尊重其發展 那個體就不應該預期社會在其想自由發展的地方被介入
尤其是當兩件事情之間有因果性的時候
如果你希望我們尊重你往不會賺錢的方向發展你的能力
你就不應該預期社會一定要能保障你吃好穿好賺大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