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王柯案相關分析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21:03
其實盧了那麼多 還不如先回到最根本去
我們先直接假設所有事都確實發生了
那麼柯究竟犯了什麼罪? 他要求王去關說了什麼?
要求檢調不要"再上訴"了
請問 有沒有人了解什麼叫做再上訴
所謂的再上訴就是 告訴方/被告方有人不爽 所以要求重新再審
那請問一下 有沒有人知道 什麼叫做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就是 停止上訴甚至是直接撤訴
然後 雙方通常都會談一些對價條件 而有時也有無條件和解的
而且你知道除了訴訟兩造主動和解之外 還有誰會要求庭外和解嗎?
就是主審法官
當主審法官被不斷的再上訴告到煩不爽之後 常常就會要求兩造停止上訴 自行和解
尤其是些白目的民事案件
如果 一般民間訴訟中 法官有權要求訴訟方停止上訴 而且過程完全無罪且合法的話
那麼 政治訴訟中 為何不能要求檢察官停止上訴 還必須被歪曲成關說
停止上訴 究竟影響了什麼結果? 我想也沒有任何影響 就只是維持原判而已
而原判對哪方有利 哪方自然就會要求停止上訴不是嗎
這是非常自然的行為 和解當然都是要在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下執行
所以 柯在獲得一審無罪的優勢之後 立刻要求司法院去停止上訴又哪邊有錯了?請告訴我
假使 政治訴訟是如此不得停止上訴的話 那民間訴訟又為何有權停止上訴了?
這真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對不對
我也是仔細回想了一下整個原委之後才發現
"打從最一開始 這項要求(關說) 根本就是完全合法而且極其常見的訴訟行為阿"
以下開放噓到爆(茶
作者: chrisstar (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   2013-09-09 10:21:00
這裡不是花果山 沒有2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3-09-09 10:25:00
嗯,那我建議開放法務部長和立法院長專線,讓人民都有這種合法關說的權力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27:00
不需要喔 當前一般民間訴訟 只要你的嘴砲夠強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28:00
隨時都可以要求停止上訴 甚至法官宣判強制不得再上訴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3-09-09 10:28:00
原來曾勇夫是檢察官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28:00
樓上你哪部法律可以要求停止上訴阿...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2013-09-09 10:29:00
判生判死就看誰會找高官觀打電話 比官大 比熱線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29:00
哪部法律法官可以宣判強制不得再上訴 @@?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30:00
俺恰巧是剛拿牌照的菜鳥 想要跟經理大大學學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3-09-09 10:30:00
可以強制不上訴就不會有案子纏訟十幾年以上了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0:00
強制停止上訴....(噗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0:00
所謂的定讞 不就是不得再上訴嗎..........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31:00
速審法有一些不得上訴的規定 但那也要反覆幾次或過很久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1:00
一般除了初審 只要是再審之後 都可以定讞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1:00
定讞是什麼你要不要去查一下XD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32:00
"定讞"跟"隨時" 差很多 定讞只有輕案二審和重案三審才有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32:00
JeremyJoung:隨時都可以要求停止上訴 <<隨時?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2:00
甚至是 初審定讞這種狀況都出現過了 有什麼稀奇=_=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2:00
噗哧, 嘴砲夠強勒, 要不原po去試試打給檢察官要求一下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3-09-09 10:33:00
那也要三審,但還有更審 非常上訴,沒所謂的強制不上訴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33:00
第一審是不會定讞的 除非檢察官自己放棄上訴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3:00
好啦 為了營造效果 我講得確實太不專業就是了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3-09-09 10:33:00
沒有法律知識不是你的錯 出來丟人現眼誤導國人要不要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3:00
^^^^^^^^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3-09-09 10:34:00
給你一把刀子你自己割一割算了?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34:00
哇賽還好有人出來打臉.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3-09-09 10:34:00
你不要把民訴跟刑訴混為一談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6:00
而且 我並沒講錯 上訴駁回 基本上就是要求停止上訴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7:00
上訴已經受理之後 就不叫停止駁回了 叫撤訴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3-09-09 10:37:00
三審定讞似乎是常識,還有些輕罪可以二審定讞,但檢察官自己放棄上訴而定讞,那檢察官不就自己承認濫權起訴了,沒有檢察官會這樣打自己的臉吧,又不是吱吱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8:00
反正不管怎樣 當前法條要求停止上訴 確實是合法的行為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39:00
三審就是終點了嗎? 別忘了還有傳說中的無限更審阿~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39:00
上訴駁回 是判決 不是要求停止上訴阿 ...沒有要求停止上訴這種東西 因為你要求之後駁回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40:00
那個叫做 該上訴 在更高層法院 被判決確定阿
作者: KevinLiou   2013-09-09 10:41:00
那不是停止該案件 而是你已經贏了該案件..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41:00
民訴 刑訴哪來很大差別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還好一點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42:00
確實沒錯 確實是透過判決程序要求駁回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43:00
但這也代表是法官的主觀意識決定要不要再跟你耗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45:00
原來案子審了十幾年的都是法官想跟你耗呀XDDd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3-09-09 10:46:00
我認識一個一直輸一直上訴的,去年一次把一年份能輸的一次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3-09-09 10:47:00
輸光足足一六八次,他還是要提告,你覺得這是誰想秏?
作者: riger1019 (萊卡肯特)   2013-09-09 10:48:00
原來所有人都可以要求檢查賽不要上訴,那能否請原po給我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49:00
而且 有一點要更正 如果有原本判例中應該是20年的重罪
作者: riger1019 (萊卡肯特)   2013-09-09 10:49:00
向檢查官提出不要上訴的正確SOP…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0:00
莫名其妙地居然只判6個月 你覺得敗訴方會不會要求停止上訴勒 判決那麼有利 當然是肯定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1:00
當然 公訴罪與自訴罪的告訴人角色不同是一回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2:00
但是 同樣事都可以想辦法要求對方停止上訴不是嗎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2:00
要檢不要上訴 跟檢說要和解 是要跟誰說?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2:00
越講越趣味了......XD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3:00
「請」檢察官不要再上訴?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3:00
總之 除了試圖直接影響判決結果是肯定有罪以外影響判決之後的上訴 本身是完全無罪的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3-09-09 10:54:00
通篇鬼扯,你沒有念過民事刑事訴訟法吧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0:54:00
JeremyJoung:影響判決之後的上訴 本身是完全無罪的XD好多法律新解XDDD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4:00
現在開始扯上訴????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4:00
我想 你說得兩者應該是同時成立的喔~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5:00
影響判決以後的上訴叫做無罪...這真的是天才見解耶=_=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5:00
法律本來就是個 看誰嘴砲強 誰就贏的遊戲不是嗎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09 10:55:00
你想我想大家想 你猜我猜大家猜 這樣好不好啊? 好耶!!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6:00
我找人逼壓公訴檢察官 不得因為判刑太輕上訴 有沒有罪啊那這樣還要檢查官上訴幹嘛 反正貪污都是有罪無罪跳來跳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6:00
那麼民事訴訟中 我想辦法要求告方不要再上訴又有罪了?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7:00
這樣不就好了?你講這句話以前有沒有用過大腦啊=_=
作者: siliver (奶茶貓~~號:)   2013-09-09 10:57:00
DPP那麼多人都沒再上訴了,原來都是用這個"合理方法"囉!?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0:58:00
除非能證明 民事訴訟中的和解行為有罪 否則在本案中這就是超典型的灰色地帶!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0:59:00
請問這是哪國的和解行為?和解是找法務部長施壓?和解是你去跟檢察官談出一個協商 不是要你去找法務部長施壓的,這差異那麼大耶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1:00:00
這根本不是和解 這就是俗話說的找人施壓 找人圍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0:00
因為告方身分差異問題 如果是民事訴中 不是也有一些不光彩的和解手腕嗎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3-09-09 11:00:00
可能專業經理人認為法務部長應該是在做檢察官的工作呀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1:00
不管怎樣 這種得了便宜又賣乖 肯定是不對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2:00
但是 在現行法律中 對於這種狀況其實很難解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3-09-09 11:03:00
專業經理人不需要懂法律,所以覺得現行法律很難理解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6:00
你國語該加強了 我不是說法律很難理解 是指漏洞很難解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7:00
這件事情本身肯定是個不合理的漏洞 但是如果引用法律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3-09-09 11:07:00
專業經理人不需要懂法律,所以獨家發明了現行法律的漏洞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8:00
公平原則 民事訴訟可用的手段 刑事訴訟沒理由不能用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09:00
而且 這其中如果真要說誰有罪的話 也只有身為公務員的可憐曾勇夫 是比較確定牴觸法條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0:00
但是 他牴觸的內容本身還是非常灰色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2:00
審判中 任何試圖不當影響審判結果的行為都是有罪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3:00
但是審判後 任何試圖影響"再上訴"行為有規定不可以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4:00
就我的認知部分 好像根本沒規範過這回事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15:00
民訴可以用所以刑訴可以用.別意圖讓人笑死好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5:00
如果有的話 我倒是希望看一下相關的法條或判例的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15:00
今天法律笑點真多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6:00
那 訴訟"手段"又有明文分刑事與民事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1:16:00
檢查官若明知可提出事證不服判決再上訴 但被關說而不作為
作者: komaskalas (diakomaskalas)   2013-09-09 11:16:00
上不上訴關司法院啥事?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17:00
公平原則是甚麼啊? XDDD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17:00
訴訟"程序"有分刑事跟民事.其他的可以省略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18:00
二審好像是只能針對一審證據進行重新再審喔除非是有新事證 我記得那好像是更一審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1:19:00
看來你真的應該先多看點訴訟法的書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0:00
反正 我也並沒有天天都要用這個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21:00
反正也只是今天讓大家笑一下而己XD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23:00
你根本沒用過吧 XDD還天天哩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3:00
重點還是 策動檢察官不上訴 到底是有犯第幾條罪了啦~誰可以告訴我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24:00
重點是 "民事訴訟可用的手段 刑事訴訟沒理由不能用" 吧X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4:00
不 我因為曾有自訴需求 曾經把刑法民法都翻過...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9-09 11:25:00
幾秒翻完的?(煙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5:00
假使不能用的話 為何不能用 是第幾條規定不能用?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09 11:25:00
看樣子沒翻過訴訟法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26:00
哪本書告訴你公平原則的意思是民訴刑訴概念通用啊? X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6:00
大約一兩天 我把我需要用到的章節部分都比對了一遍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28:00
我國法律是採取禁止原則 所以你不得問我哪條法律規定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1:28:00
我肚子餓想吃牛肉麵 我用買的可以 用搶的不行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1:29:00
我想要讓檢察官不上訴 用庭外和解可以 找法務部長不行我不懂那麼簡單的道理到底是在盧什麼....後者就是關說,被請託要登錄自保備查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29:00
禁止原則是甚麼東西啊?內涵是甚麼? 如何定義? 你自己發明的重大法學發現嘛? XDDDDDDDDDDDDDDDD
作者: caseypie (期待未來)   2013-09-09 11:30:00
大概是專業法律經理人吧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1:30:00
啥是禁止原則 o_O 好像沒聽過這東西....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32:00
對不起 這我真的錯了 "罪刑法定原則" 沒有法條就沒罪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3-09-09 11:33:00
庭外和解是 法官不用寫判決書 純民事的話可以省裁判費刑事的話 判決書還是要寫 好嗎?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33:00
罪刑法定原則關訴訟法屁事?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34:00
檢察官不是沒有處分權,認罪嫌商/緩起訴其實都是,不過就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35:00
你說的這也只是"程序"上的差異但並不影響"和解"本身上的差異不是嗎?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35:00
是沒有原po所說的公平原則/民刑訴共通法則 XDD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36:00
誰告訴你檢察官可以跟被告私下和解的? XD 法學新發現?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3-09-09 11:36:00
那行為根本不叫作和解 不要再混淆視聽了認罪協商庭外和解跟關說搓湯圓從來不是同一件事情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37:00
退一步 如果要求檢調不上訴無罪 但是手段有罪又是哪條如果法條沒有禁止 就可以這樣做不是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38:00
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40:00
我也認為這確實是詭辯 但依照大陸法律精神 就是這樣搞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41:00
為了避免再次有人挑我錯字 "大陸法系刑法學"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48:00
而且你說的認罪協商在這個案例根本不適用認罪協商必須是審判前和解 此案是審判後和解(?)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1:54:00
是啊,連認罪協商都沒得用了,你要怎麼樣用公平原則去發現民刑訴可以共用啊? 自己發明的理論嘛 X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58:00
就當我說錯話也行 一直跳針名詞很無聊 雖然我知道學法的就是喜歡玩名詞 我深有經驗重點還是 "妨礙上訴" 到底是犯了什麼法哪條罪阿~~~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1:59:00
我查過所有可能判例 就是不知道妨礙上訴是什麼而且連這條"罪名"根本都不存在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2:00:00
標準外行人的文章...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2:02:00
刑法有瀆職罪唷,看不懂的話,可以再去翻書唷 ^^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04:00
J兄有分析到判決對柯有利,那上訴是檢察官權責,不曉得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05:00
扣個意圖使他人不當得利的帽子會不會尺寸不合?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06:00
確實有瀆職罪 但是這條能判到柯王身上去嗎?曾好像可以 但是柯王呢?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07:00
所以有人認為關說無罪 科科~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08:00
雖說主觀意識上對柯有利 但這仍是法官客觀(?)公正結果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08:00
這頂帽子只有柯是當事人不可能成立吧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3-09-09 12:08:00
通篇廢文 看在略懂刑事法的眼中 就是標準的鍵盤律師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10:00
關說 如果是判決前影響審判結果 這是影響司法公正中明文有罪的項目 但是審判後再上訴 有哪條規定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11:00
而且由於"禁止類推適用" 所以不能憑感覺"妨礙司法公正"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12:00
那你就讓她審,審到定讞了無罪就無罪嘛,刑事有和解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13:00
只能說 他心裡有鬼要趁勝追擊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3:00
關說者透過關說造成公務員瀆職 請問您認為關說者有沒有問題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4:00
講半天不如正面回應這個問題就好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16:00
那你必須先證明 檢察官的不再上訴必定為"瀆職"才成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17:00
如果有辦法說服檢調不上訴 這樣有罪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19:00
說服檢調不上訴 <- 這是被告或他的朋友可以做的事嗎?
作者: builttokill (builttokill)   2013-09-09 12:20:00
關說又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違法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0:00
一審就放棄上訴 這本身就是很好笑的事 因為這表示檢查官要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0:00
為何不行這樣做? 這我倒是有疑問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1:00
有疑問就去看書 很多人講過了...不想看出不想瞭解然後在這邊跳針講笑話給大家看 並沒有那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1:00
而且瀆職罪中 基本上都是圍繞在"不當獲利"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2:00
可是 一審無罪卻是科的"正當獲利" 維持正當獲利似乎並不牴觸法條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3:00
如果 你想說我有錯 那就應該拿出法條或判例 這才是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3:00
還是多看點書吧... 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4:00
想叫我看書的話可以啊 第幾條 我馬上就去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5:00
我一直不斷地重申 我可以接受批判 但是至少法條與判例要拿出來 不拿出任何可用的法條判例 就只批評我的論點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25:00
能作為應作為而不作為在公務員來說算不算瀆職了呢?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6:00
那麼 什麼叫做"應作為而不作為"? 應該要有明文列舉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7:00
公訴與非告訴乃論 屬於檢調必須主動偵辦的應作為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27:00
認為有罪所以上訴算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28:00
但是 "再上訴"是屬於檢調必須強制執行的應作為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29:00
沒有強制 但是有[社會觀感]的問題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0:00
簡單來講就是 如果有一個殺了50人的兇手被依殺人罪起訴 結果一審只判了10年 然後檢查官居然就放過不上訴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0:00
很好 既然只是社會觀感的話 就表示"法律無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1:00
然後接下來被發現檢查官跟兇手請托人有所接觸 那麼社會又該如何看待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1:00
這個假設 我剛剛也提過了 但是似乎沒有法條可以強迫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2:00
現在是如何自婊到他們身上去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2:00
重新上訴 這也是同樣為什麼我們拿恐龍法官沒則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3:00
而且 所謂的法律就是只要不違法就是合法 所以社會觀感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3:00
沒關係啦 你可以重重打那堆白癡一巴掌我也是很贊成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4:00
司法體系在運作有一定的[自我規範]在 當然或許經過幾個事件會被[寫成明文規定]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35:00
所以一審完檢察官因為證據力改變,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9-09 12:35:00
但你要說因為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就可以[取巧]的觀點 我只能說科科~另外也只能說 真正會轉彎的 根本不是白海豚啊 XDDDDDDD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5:00
總之 結論是 不論用何手段驅使不上訴好像真的是無罪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7:00
其實 我也沒想到法律是這麼賤的東西 我是早上才想到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8:00
"檢查官跟兇手請托人有所接觸" 好像可以不是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39:00
不就是所謂協商(搓湯圓)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2:39:00
顯然有人在民刑訴搞不清楚之餘,連行政法都混進來丟臉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2:40:00
檢察官不是檢查官... 不要再秀你的下限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0:00
那 是哪條行政法啊? 請列舉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41:00
刑法檢察官又不是受益人我是不覺得有和解這種事啦...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1:00
我新注意手殘真是對不起阿 實在是懶的矯正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2:00
但是 你的法律境界就只能在這種 挑我國語於錯字上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42:00
如果有...是要協調關幾個月?那不就是有罪了?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2:42:00
你連國字都寫不好,法學就更別提了,基礎教育都沒有吧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3:00
靠 新注音真的是非常腦殘 送出後才發現一堆錯別字(雖然也有根本我自己注音打錯的.......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44:00
有罪不就要上法院?檢察官也只是建議求刑,量刑是法官...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4:00
我只是一般國立吊車尾電機而已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5:00
協商可以協商罪刑 但是協商似乎也可協商是否再上訴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46:00
有沒有罪看證據不是看協商吧?這也能橋的喔...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2:48:00
聽你在放屁... 台灣認罪協商只有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以外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48:00
定罪是法官判的 不過 法官已經"判完"了不是嗎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2:49:00
罪方有適用,況且如果已經進入協商程序即不再進入言詞辯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2:50:00
論程序,跟柯案一審都判決出來了狀況完全不同。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0:00
所以證據力有改變到足以讓檢察官認定被告無罪了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0:00
反正我只問一句"和檢察官討論後決定不上訴到底有沒罪?問題是 在這次的判例中 有發生新事証 或是證據力改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1:00
的情資嗎? 好像又沒有 初審才6月宣判而已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2:00
那如果沒有~~~檢察官認為有最應該無誤?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4:00
那應該只是檢察官的主觀意志吧 有規定 不上訴必須與主觀意志相同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4:00
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5:00
如果認為他有罪但是不上訴是不是不算本於職責?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6:00
認為被告有罪後 已經一審上訴無罪 所以二審不上訴就有問題?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7:00
而且本於職責又是個新的大哉問了 除了公訴與分告訴乃論 到底 本於職責的範圍有多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7:00
你認為他有罪但是能作為而不作為阿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8:00
本於職責就必須發動傳說中的"無限更審"? 而不能放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2:59:00
我忘記是哪一類法律有這樣可以無限再上訴更審的玩法了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2:59:00
有沒有肩膀要定讞的是法官吧?和檢察官該不該讓有罪的人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0:00
被定罪有衝突嗎?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3:01:00
你有膽就把同樣的文章發到花果山去 不要只敢在不能噓文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1:00
而且似乎和J兄討論的這個案子無關?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3-09-09 13:02:00
的政黑板瞎扯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2:00
就因為完全沒有衝突 所以要不要再上訴應該也是檢官的自由心證不是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3:00
那邊不好玩 發這邊就是因為知道 你們一定會拚死來嗆我才有趣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3:00
基本上刑法判刑對檢察官沒有直接利益吧...我是覺得那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4:00
可是 截至目前為制都跟我預料的差不多 並沒有人能指出一個實際的法條或程序可以有效反駁我這個歪理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5:00
職責不就是讓有罪的人得到該有的處理...不曉得有法源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6:00
所以 職則已經應履行過一次之後 一定要再履行第二次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7:00
很簡單 把問題縮小一點好了 職責是否必須再次甚至無限次履行?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7:00
有罪不上訴為什麼算是自由心證...認定有罪也有權利...那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8:00
和有罪不起訴有甚麼兩樣?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09:00
你搞錯了吧 現在是已無罪才不上訴不是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09:00
無罪是法官判的又不是檢察官認定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1:00
那 檢察官能不能 主觀認定有罪 但是客觀預期無罪而不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2:00
上訴? 畢竟司法是回歸以客觀審判 檢察官就算是不爽按照客觀證據 總能推論出無罪可能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3:00
新聞中不是也說了嗎 那個女檢察官自己都說了 二審應該還是無罪 所以 檢察官客觀也還是知道 審判會無罪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14:00
你的工作是做產品...但是客觀認為做出來是垃圾...所以選擇怠工很合理對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16:00
送有罪的人進法院是職責...產品是不是垃圾是市場的事情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7:00
不對 如果我的工作是產品設計 但是客觀認為產品是垃圾那麼就應該立刻廢棄該產品計畫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8:00
不要送一個已知的垃圾產品上市 是一個稱職PM的應作為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18:00
不對~~~你的工作是設計出產品並且想辦法完善...因為你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19:00
只是負責設計產品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19:00
我如果送了一個可預期的垃圾產品上市 而導致公司嚴重虧損 這將會完全歸咎於PM的瀆職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0:00
說真的 用科技業這種舉例就真的很不恰當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1:00
因為科技業是最懂得見風轉舵的 一定要走對自己有利的方向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2:00
設計產品的人 就是PM團隊 他必須將產品做到連自己都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3:00
信服的程度之後才可以上市 而不是牽強的趕鴨子上架這是非常低級的基本錯誤 馬上會被革職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24:00
沒設計產品才是喔~~~所以該做的是完善產品~~~要做甚麼是公司分配下來的...是不是垃圾也不是設計人員決定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5:00
所以 在完善之前都不應該上市 同理在沒新事證之前都不應該再上訴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26:00
而且在設計人員眼中就只是個產品~~~設計也不會突然變PM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7:00
在你的舉例中 檢察官就是PM 負責設計(上訴)如果真要講有不得不做的話 那應該也是書記官(程式員)他不得不打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29:00
你好像根本連角色舉例都亂七八糟耶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30:00
J兄也知道不洽當耶~~~所以怠工合理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31:00
如果 PM真的做不出一個滿意的產品企劃 他就只能交白卷了(正經 沒人在跟你趕鴨子上架做業績 那會被罵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32:00
對你們完法律的人而已 做白工好像不會怎樣 反正就是當作是樂透碰運氣 但是對於工程來說 沒有把握就不得出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33:00
擅自出手玩法律的而言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35:00
首先~~~我不是法律人~~~再來舉例中的延伸是J兄自行想像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37:00
其實滿跳TONE亦很有趣~~~不過檢察官職責所在不就是讓罪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37:00
是你自己提起PM的 我自然就用PM的生態來回答你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38:00
行得到適當之處罰?既然認定如此不曉得時間點有何差異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2:00
要討論產品設計喔?也可以啊~~~PM團隊你提的...可是會扯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3:00
遠耶~~~要說團隊~~~程式設計師要拿警方才合理喔~~~書記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4:00
關簡做甚麼事~~~會議記錄勉強算秘書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45:00
不對 警方是產品框架 程序員是文書書記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5:00
這個PM經理是有滿意的計畫才推出去的阿~~~只是被打回票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46:00
而組合舉出最終罪證才是檢察官(PM)那麼 檢察官已經知道第一次的設計已經被退件之後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47:00
應該在無任何修改下 碰運氣送出第二次要求嗎?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7:00
也沒錯~~~但是好像也沒失去信心嘛~~~不然當初怎麼出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48:00
你的新事證(新設計)在哪?我好像沒看到喔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49:00
當然啦 還有一個例外就是 將過長年之後市場環境改變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49:00
否則是當初就出手錯了喔?至於產品好不好是上面的自由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50:00
心證~~~市場反應怎麼樣才是社會觀感~~~不過市場會不會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50:00
兩個月的事情啊 至少也給我拖個兩年再說吧(業界約20年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51:00
錯了 任何產品上市前 都必須先做足市場調查 也是就要該產品上市後會有利基 同時也會先做沙盤推演如果連最基本的推演都明顯失敗 就會終止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53:00
沙盤推演 試水溫 口碑行銷 產品意見回饋 都是基本功課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54:00
換個主管當然可能不一樣~~~笨蛋主管不就是俗稱恐龍了嘛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3:55:00
如果你要賭這個是也可以啦 但是科技業都是聯合審判的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57:00
上訴也有時限的對吧~~~也可以隨時在審理期間補強事證~~~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3:58:00
但是既然認定是好產品才拿出手了~~~後來不拿合理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0:00
科技業通常不允許這樣搞 拿半成品臨陣磨槍會被痛毆的.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1:00
你的書記定位還是很有趣~~~不是在審判時才有書記?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1:00
科技業可以允許的是什麼? 局部上市 先把有信心的部分拆出來 然後逐步分批進擊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2:00
有嗎?那天殺的REWORK是怎麼回事XDDD
作者: basta (basta)   2013-09-09 14:02:00
法典是自己寫的吧,怎麼有這麼背離現實的事情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2:00
書記就只是打雜寫報告用的 別忘了 檢察官也需要自己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3:00
的打字助理 我不知道那個職缺是什麼就是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5:00
說真的 科技業是最典型的看實力說話 一拳定江山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5:00
好啦~~~重點是~~~刑法和解不太合理~~~檢察官職責~~~如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6:00
拖拖拉拉 到最後通常會讓主管非常不爽 除非真的太創新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6:00
決定檢察官動作的不是證據和犯罪事實的時候?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7:00
試圖影響法官有問題但影響檢察官?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09:00
通常科技業都是主管要求阿XD看HTC周SIR在某版風評...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09:00
這就是我所說的灰色 不過雖然有妨礙起訴罪卻沒有妨礙再上訴罪 這就很有趣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0:00
而且 所謂的妨礙起訴是基於實際的行為去干擾起訴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1:00
所需的事証才算數 所以 請檢察官不起訴 居然不算數!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2:00
一開始不就問扣個不當得利的大帽子如何...檢察官本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2:00
而且 瀆職罪只算檢察官 只有妨礙司法才有可能算到犯人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3:00
事實起訴...而又基於同一事實不再訴...也扣個瀆職大帽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4:00
問題是 目前所謂的不當得利 卻已是法官認定的正當利益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5:00
然後王的意圖使他人不當得利應該...柯是當事人找別條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5:00
而且 雖然是詭辯 但是假設以認罪協商可以換刑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6:00
檢察官不認為就好了啊X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6:00
那麼好像沒有規定不能"換到無罪為止"對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7:00
那還認個毛喔...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7:00
是認個毛沒錯啊 但是就真的沒規定說不行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8:00
檢察官恥力全開的話 真的可以做到對吧~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8:00
前提不就是認罪了...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19:00
所以你幫忙找到解套方法了~~~請檢座出來開記者會哭哭說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19:00
認罪後 罪刑為"無罪"阿...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20:00
認罪後不就有罪刑~~~哪來無罪啦~~~也要進法院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0:00
反正 柯的上訴 其實好像也根本不具新聞版面....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1:00
別忘了 0也是自然數的一部分 無罪也是罪的一個單位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23:00
大哥~~~罪刑法定~~~你真的很有趣耶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4:00
罪刑法定是指有列舉才能定罪 但是沒說"罪刑不能等於0"假設以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罪名 能不能就直接判0天?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5:00
如果沒有強制下限 那麼那自然數的下限就是0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26:00
檢座求刑法官量刑阿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8:00
所以 只要法條的下限允許為0 不管是求刑方還是量刑方都可以直接設定出0的罪刑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28:00
而且解套還是只有檢座出來哭哭說當初我錯了才行耶...所以還是要進法院XDD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29:00
其實在很多特殊刑案中 不乏直接量刑為0 也就是無罪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30:00
狀況 甚至在最一開始求刑時 就已經是0(某些同情對象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32:00
所以還是量刑要進法院XD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38:00
也就是說~~~現在鬧的這麼大~~~在檢座恥力沒達到出來哭著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4:39:00
很多特殊刑案中 不乏直接量刑為0??? 既然很多,舉十個出來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3-09-09 14:40:00
認錯之前~~~檢座認為被告有罪無誤~~~那不上訴甚至意圖使人不上訴有罪這個帽子我想有辦法扣很大喔...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48:00
新聞上一大堆弱勢家庭因故犯刑案 不都直接無罪開釋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09 14:53:00
一大堆? 舉十個例子出來再說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58:00
今年初 好像有個中年孝子宰了自己長年臥病的母親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3-09-09 14:59:00
原本罪名是無期徒刑的加重罪 但是檢方好像求刑無罪
作者: twchen2002   2013-09-09 15:13:00
Kevin大大有律師牌了 好猛!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3-09-10 01:59:00
更一審/一審 傻傻分不清楚 還庭外和解勒 公訴罪通過嗎
作者: yourway2034 (YourWay)   2013-09-10 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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