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我認為應該以中選會的意見為準
因為我國是採取公私法二元論的立場
公法領域請走行政法院,私法請走民事法院
那這個案子中,地方法院認為王金平還可以行使黨員權利
我個人解讀說法院讓王暫時保有黨籍
但這又如何?
民事法院的假處分並不會拘束行政機關的認定
王在9/11後是否仍保有立委身份,這當然是公法領域
應該是身為行政機關的中選會才有權認定
這部份地方法院也是同樣看法
[新聞] 王金平仍是立委? 合議庭未認定 http://ppt.cc/Bb~g
畢竟地方法院針對立委身份可沒有公法上的審判權啊
事實上,王金平應該是向「行政法院」或中選會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最妥當
行政訴訟法S116、訴願法S93參照
畢竟只有行政法院的裁定才能拘束中選會
(補充:原來王有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我真的沒看到新聞 已修正,
感謝K大)
結論是,王雖然還能行使黨員權利,但那也是狗黨和王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至於王金平的立委身份,既然已被中選會認定喪失了
那就是掰掰了,除非王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獲准才有可能
再補充一個,常看到吱吱拿立法院組織法跳針
我只想說,董事長被拔掉董事身份後,還算是董事長嗎
用常識想都知道的東西,就別繼續跳針了
畢竟公司法也沒有規定董事長任期或喪失董事長身份的事由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