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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9
在野三黨原打算在臨時會中提出倒閣案,卻被立法院長王金平硬生生擋住。王金平振振有
辭的祭出〈立法院組織法〉當武器,表示臨時會的召集僅限「特定事項」,於是悍然下達
不處理倒閣案的裁示;但倒閣屬憲法層次,王金平不敢說不,所以又表示在野黨如要倒閣
,可透過連署,再召開一次臨時會來處理。
問題的核心是,臨時會是不是可以藉特定事項跳過憲法的倒閣規範?當然不可以,法律牴
觸憲法無效。堂堂的立法院長公然違憲,人民卻不能罷免他,因為他是不分區立委;公職
人員罷免法中,沒有罷免不分區立委的辦法,這又是另一違憲事項。
所以,王院長否決了臨時會的倒閣案,暴露出兩個憲政問題。
確實,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的特定事
項為限」,看起來王金平於法有據。嚴重的是,此一法條本身就違反憲法增修條文。中華
民國憲法一制定,立法院隨即通過召開臨時會的法律規定,儘管中間經過多次修定,到今
天依然沒有增刪一字;重點是,制憲之初並沒有倒閣權,直到六十年後的九七修憲,才賦
予國會可以提出不信任案,憲法體制出現結構性變動,但臨時會召開的法條沒有隨之改變
,立法院並沒有進行相應的修法來對應增修後的憲法,還停留在沒有倒閣權的舊憲法文本
中,造成舊法條違背根本大法的現象,遂而使王金平可以拿違憲法律來否決憲法。
這部憲法號稱傾向內閣制,卻從未有倒閣權設計,所以當時立法院有關臨時會的召開規定
,不必也沒有須要考慮到涉及不信任案投票的問題。九七年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只要
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即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立院常會可以倒閣,即使
臨時會只要合乎憲法規定即可提出不信任案;哪有爭論餘地?現在的情形是,立法院長王
金平拿違憲的法條來取消合憲的行為,除了明顯違憲外,也自小了國會的門庭,換句話說
,也形同剝奪了人民的權利。
憲法增列不信任投票,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自應修正,立院應修不修,已然可議,王金平
又拿跟不上憲政列車的違憲法條做違憲勾當,這樣的立法院長竟然因為名列不分區而罷免
無門!罷免是憲法中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明明是公職人員的立法院長,人民卻沒有罷免
的權利。荒不荒謬(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l/29/today-f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