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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gun (BOAT)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馬王相爭為何與一般老百姓有關?(前篇)
時間: Mon Sep 16 09:49:09 2013
原文吐槽點實在太多了恕刪 先讓我這個政治系畢業有點久的學長回個前篇
我也不是黨工 從來不挺馬 上次我投的是老宋
1.特偵組是否為東廠錦衣衛 政治打手
a 特偵組記者會時間 跟王出國嫁女 巧合說
馬英九是知道王要出國嫁女兒 但黃世銘呢?
到底哪裡有證據顯示馬事前知道特偵組要開記者會
柯p有講過台灣社會就是充滿理盲濫情
就算今天水母不懂人情事故身邊幕僚或是海豚也會勸阻
如果馬控制特偵組為真 指揮特偵組開記者會
豈有可能在王轉身上飛機就馬上開記者會攻訐
更不用之後發金牌叫他回國 一開始不准假便是
馬都當上總統了 他政策也許很粗糙 搞權謀總不會這麼爛吧
什麼?你說馬跟黃聯手扯謊 拜託要說謊 也要套好招說好一點的吧
綜上 巧合說為真
b 特偵組第一天記者會聲明很明白的指出對王採議會自律原則處理
更證明承上所述為真 黃頂多鬥曾 水母打王比較像是借力使力順水推舟
對於特偵組來說 主菜根本就不是王金平 是永薄好嗎
其實這整件事情 最冤的說不定是永博
依陳檢上節目的說法 是王通知他傳達不要濫權上訴這個通案見解給林檢與永博無關
雖然他並未向上級呈報關說之情事 但這件關說並未有刑事犯罪或違背職務之餘
但是他最快最早下台
卻沒人幫他叫屈 說違反比例原則等等吧啦吧啦
有很多朋友的人果然是有差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c 行政不法
行政調查權應歸屬行政院之政風機關 特偵組應向行政院長報告
新聞稿說的好"能否於偵查過程中發現刑事不法之具體證據非屬必然,
若認查無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著手撰寫書類為簽結或不起訴之處分
對於未涉及刑事犯罪,而僅構成行政不法且於行政法上已有可罰之明文時,
自不得視而不見,即應將涉有行政不法部分,移送有權機關辦理"
連林山田的刑總都講過這一段
依法函送有權機關辦理,自無違反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分際
d 8/31向總統報告部分
為何先去報告才開記者會 有無洩密之可能
黃世銘本人說法是依憲法44條院際調解權 真的科科
我只能說 法律系都不念憲法這個謠言 其來有自
不過因為本案王不涉及刑事不法部分 無前例可循 黃作法也許可議
小結
特偵組非為馬政治打手 黃之作為社會應可公評
2.妨害司法公正
a 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
類型大致上可分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本案)
先看國外 http://www.npf.org.tw/post/1/12698
回過頭來
國內 最有名的 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高明哲法官案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0/10/blog-post_305.html
蕭高案跟王柯案極像
都是位高權重者利用私人情誼為妨礙司法公正基於自身或他人利益請託
蕭高兩人後來都很有guts的自辭法官還跟某扁朝高官一起在台北開律師事務所勒
當時蘋果踢爆 還一堆鄉民叫好
彈劾文其中有一段「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
司法院發布之法官守則第一點、第二點分別定有明文
那哪一本政治學或憲法書籍 不告訴你國會議長應超然公正維持議事運作
今天在野黨總召有案 你為了將來的政治利益交換方便 關說其個案
王院長 不該自請下台?
3.全民電通案
a案由
柯建銘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期間,向友人借票新台幣1200萬元,
再交給全民電通轉投資的全民開發張姓負責人換取現金,後因全民開發未能成立,
張姓負責人將支票還給全民電通,柯建銘仍未清償欠款。
柯建銘於民國86年擔任總經理期間,指示會計人員以全民電通名義短期投資附買回,
以新台幣3200萬元購買成交價格僅新台幣2000萬元的隆元國際公司股票,
藉機吸收私人債務,導致全民電通損失新台幣1200萬元。
b易科罰金 微罪?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 即便不構成柯喪失不分區立委職務
法律宣告你有罪便是前科 以老柯複雜的政商關係
萬一又有他案 會變累犯當然想無罪定讞
微罪說不足可採
4. 柯案背信罪 實務上不起訴有理?
a 實務上起訴後無罪判決 是會被扣點的
謝震武律師 於週五年代新聞面對面節目中有提到
確實與實務上有不合理之處且具結之證詞有法律效力
私以為林身為檢察官 平時進行犯罪偵防業務甚稔
以記憶力欠佳 冷氣太冷 全家抱頭痛哭感受到威嚇等等言論
似屬應付媒體文飾己過之詞 其意圖喚醒大眾對司法體系之恐懼認同感
而在新聞版面上博取同情 實不可取
b背信罪為結果犯 無實害而不提起上訴理由可成立?
那我提一個刑法問題好了
例:
某日小柯在路上遇見小英便色心大起即對小英遂行強暴
強行將他的男性生殖器放入小英之女性生殖器但小柯為一老菸槍犯行時又緊張到不行
致使其侵入小英之女性生殖器時並未達到性高潮
小英因害怕而閉起雙眼在侵入過程中完全沒有感覺到小柯有勃起之情事
最後小柯在多次嘗試失敗後也無射精
試問(一)小柯之刑責為強制性交既遂或未遂?
(二)檢察官可否以無實害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書?
你只要能回答這兩個問題 然後不要被罵恐龍法官就好 我就沒意見
c 既成犯探討的是時效問題
我不知道 這邊林檢拿甘老出來戰黃是何意
86年台上字第2號要旨
背信罪係即成犯,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
上訴人等於七十六年六月間,以 王○○名義寄郵局存證信函與蘇○○,
就前開土地為圖自己不法利益而否 認有信託關係存在時,其背信罪即已成立,
縱其在民事訴訟中,仍否認該 信託關係之存在,尚難認係上訴人等背信行為之繼續。
原判決竟認上訴人 等背信行為繼續至另案確認信託關係存在民事事件、
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確定時止,因無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及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適用
云云 ,自有可議。
這邊我也不用解釋 特偵組說法到底有沒有實據 不必多言
太累了 有關憲政危機的後篇之後寫
現在政治系不教黃錦堂的認事用法了嗎
先畫一個靶再射一堆箭 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