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6 16:29:22王金平爆發司法關說案到現在,媒體輿論是一整個謊話連篇,很多台面上政治人物都公然
說謊不自知,現在來一條條揭穿。
謊言1:這是非法監聽,以毒樹毒果理論,這不能成案。
真相:監聽柯建銘是有法院以「102年聲監527號」核發監聽票,而且只監聽柯建銘並未監
聽王金平,這是合法監聽。
謊言2:監聽國會議長違反憲政。
真相:並沒有監聽國會議長金平,只依監聽票去監聽柯建銘 。
謊言3:王金平是否觸法,應該交由法律裁決,法院審理。
真相:現在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罪,關說行為無法可管,政黨只能以黨紀自律。只是這次地
方法院的假處份裁定,禁止政黨自律。
謊言4:馬英九趁王金平嫁女兒掀出這件事,不通人情。
真相:在9/6時王金平辦公室對外說「家庭旅遊」,而不是嫁女兒。
謊言5:王金平關說的證據力不足。
真相:
王金平與柯建銘在電話中談起柯建銘的官司請勇伯處理。
王金平打電話給勇伯曾勇夫與阿煌林守煌,陳守煌檢察長即以司法機關有預算的壓力,建
議林秀濤檢察官不要上訴。其後,林秀濤返回辦公室後,即向同辦公室之檢察官陳OO說
「真好,不用寫上訴書!」
王金平給勇伯曾勇夫與阿煌林守煌打電話談柯建銘個案,這就是關說。
謊言6:馬英九總統沒有權力拔除王金平的立法院長職務。
真相:馬英九總統確實沒有這個權力,但是國民黨有權力撤銷黨員的黨籍。拔除王金平立
委職務的是中選會,中選會收到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文件,就可以公告不分區立委王
金平的職務被撤銷。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3-09-16 16:30:00你貼了等於白貼 沒人會在意
作者:
f22 (天道劍邪)
2013-09-16 16:31:00推一下。但真正在乎真相的人不多啦。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3-09-16 16:32:00管你那麼多 馬英九對不起臺灣人 下台啦!!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34:00雖然沒人會看 但我贊同你的話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35:00思路清晰 只是還有一個問題還沒解決 黃世銘該向總統報告嗎法務部長涉關說 上面還有行政院長 立法院長官說是行政不法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3-09-16 16:36:00嗯嗯~~洩密這邊沒有澄清到唷~~還有監聽資料為何不銷毀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36:00用這個理由 可以跟總統報告此事嗎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3-09-16 16:36:00要把他包裝成懶人包, 在各大FB放送, 不過沒人會幫你就是了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37:00標題嚴格來說就有問題 是"國民黨"懲戒王金平
作者:
yeh67 (雙雙金鷓鴣)
2013-09-16 16:37:00馬迷不可信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3-09-16 16:37:00A案監聽資料非關A案 是否應銷毀 且行政懲戒為何能公開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38:00M大監聽資料不用銷毀 17879篇說明A案監聽得來證據用在B案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3-09-16 16:38:00馬狗的幕僚都沒你能打,要不要去應徵一下啊?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39:00是有證據力的 因為監聽有不可預測性 且證據稍縱即逝
作者:
yeh67 (雙雙金鷓鴣)
2013-09-16 16:39:00檢察總長越權 密告總統 不可信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39:0017879講的是刑事案件 本案根本沒有刑事責任 無法套用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39:00實務多數見解 另案監聽的另案證據不排除 既不排除怎可銷燬?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0:00反到應該回歸適用通保法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0:00何況實務的另案是刑案 本案只是行政不法 更沒問題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0:00就算報告總統 整個特偵組是沒問題的 依然有證據能力
光是監聽在野黨黨鞭這一款,在歐美各國都是會出大問題的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1:00只有洩密的問題 整個案件移送監察院 依然可行
作者:
wefun (TOEIC認證905分)
2013-09-16 16:41:00吱吱只要造謠就贏了 不會裡你的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1:00只是行政不法更沒問題?? 就是只是行政不法還用監聽資料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2:00監聽在野黨黨鞭 倒是沒什麼問題 因為他涉案 如果當黨鞭就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2:00問題大的勒 通保法預設就是辦刑案的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42:00哪來沒問題.... 沒另外開新案來監聽就是問題....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9-16 16:43:00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沒用!(歐飛)
如果你監聽在野黨黨鞭,結果三年一後還一事無成,那根本就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3-09-16 16:43:00行政不法的相關資料應予保密....所以洩密呢?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3:00侵犯隱私 拿來當刑事犯罪的證據都可以 行政不法當然更可以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4:00輕重請分清楚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6 16:44:00誰說"行政不法的相關資料應予保密"?有這規定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4:00說啥啊 監聽資料亂用是有刑責的喔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5:00W大 標題十分合題 馬英九運用黨主席位子 開除王金平黨籍
事實就是馬政府濫權監聽還濫用監聽所得,馬冏還說王柯做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5:00通保法第17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7條先讀過再來討論本案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6:00看到不法要人眼睛閉著裝沒看見 果然睜眼說瞎話
很多壞事,他到底監聽了多少不該聽的東西呀?這種總統早該下台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6:00很抱歉 通保法第18條就是要你視而不見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6:00就是現在馬英九所做的事 是一般人對於身分的不了解或裝笨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3-09-16 16:46:00==============="法務部上級是行政院長"===============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6 16:47:00法院有開監聽票,你還在講什麼"底監聽了多少不該聽的"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7:00通保法早看到不要看 建議你也假設經驗比你豐富的特偵組看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7:00通保法就是在限制監聽濫用 因此不符監聽目的就得視而不見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7:00只要特偵組得到法案的許可 特偵組監聽的合法性就沒問題
國民黨那一條規定疑似關說要開除黨籍?還不法咧..不法怎麼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48:00就沒有濫權監聽的問題 不要裝笨了
特偵組經驗豐富? 一個說背信罪能上訴三審的特偵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8:00如果我沒有漏看新聞 特偵組迄今應該沒有面對過第18條規定
作者: paleomort 2013-09-16 16:48:00
你說的都不是真相,這已經討論很多了。依我看,問題只有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8:00不符合監聽目的的另案監聽實務法院65%未排除監聽證據
作者: paleomort 2013-09-16 16:49:00
一個,就是馬操之過急,不然他是有可能成功的,至少可以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49:00難道沒排除的證據要銷毀?邏輯在哪
以後民進黨執政,找一些小案來合法監聽在野黨,還可以一聽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6:49:00刑事另案監聽至少還是原偵查機關在用你要注意本案特偵組是把監聽資料"公開" 憑什麼?
好幾年都找不到罪證的時候,希望這邊的人能繼續保持同樣的態度...沒有濫權監聽?..笑死人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6:50:00O大 可以看原PO大大的謊言三 沒有違反刑法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9-16 16:52:00經濟部能源局難道16:30就下班了?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52:00有點傻眼~如果本案有新開的刑事案件分案~那他再另案監聽
法院的假處份並沒有禁止政黨自律,許舒博二審被判有罪,只
作者:
moonlind (又多了敷臉卡跟覓食卡了~)
2013-09-16 16:53:00========行政案件的調查報告按規定是不能公開的=========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53:00法院實務多數見解比照另案扣押 不限列舉重罪 卸卸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3-09-16 16:53:00臭吱吱都去死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9-16 16:53:00如果公務員利用上班時間在政黑板發表文章,監察院該如何處置?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54:00內容是正確的~有證據能力這部分雙方是可辯的地方的..
說連進法院或者是立法院紀律委員會都沒有,你叫法官怎麼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6:54:00行政案件的調查報告按規定是不能公開的-->依據?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55:00有也可能拿來做證據的~但本次最重要的關鍵就是他連開分案都沒有~ 怎麼能當另案的證據呢??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56:00這就是關鍵的所在~特偵組行政程序不分
重點是,只要馬說王關說就是關說...結案...馬除了當總統
還當法官,還順便當監察委員兼立法院自律委員.這是真正的事實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6:58:00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特偵組最大的問提就是他沒開新案
安啦~9%認為,要是賴素如案去掛線監聽馬英九三年?
聽了三年還一條罪證都沒聽到,這次要不是要整王金平,可能
林盃要是掛三年只聽到這個,早就割覽趴自殺了,還有臉拿出來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02:00至於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03:00這部分每個法官認定皆不同的~~前面文章只是其中一個判定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05:00這個監聽三年的部分也真的是有問題雖然程序沒違法
而且你今天是掛在野黨黨鞭,政治敏感度更高,居然一掛三年?
死蛆還是認為,掛了在野黨黨鞭三年只聽到這個頗OK~讚啦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06:00但是為了一個小小的全民電通案~監聽到三年這部分只能讓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06:00順序:監聽柯某案->發現關說->關說涉及其他"刑事不法"->偵查過程發現只有行政不法->將相關資料移送有權機關
每次只能聽30天,而且都須跟法官報告,三年查不到還給
作者:
balakuo (...)
2013-09-16 17:07:00貼這幹嘛 浪費唇舌 先來談談扁的機要費吧
作者: marfha 2013-09-16 17:08:00
推一個,反正有些人為了反馬什麼都不看不聽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7:09:00依然沒有濫權監聽的問題 有法院開的監聽票 監聽的合法性依然沒問題 不要裝笨了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0:00關說涉及其他"刑事不法"->應開新分案去監聽->之後這個證據才有是否有證據力的分辨..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1:00法律上是沒問題的~ 雖然真的蠻多不合比例的狀況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2:00報告給總統這部分真的不太好~理論上是行政院長~
總統知道後還是可以交給正確的人來辦阿 自己玩是哪招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3:00不過這部分仍然有爭議~因為法律上不沒有直接說明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3-09-16 17:13:00
法官讓延長的, 還是要說司法又死了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7:14:00loveflames大 你要問法院 你認為特偵組是否可以持續監聽?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4:00最好的方式 是總統拒聽~請他直接交給下層去辦理~
黃某都敢越級上報了,搶功意圖超明顯,怎可能讓他人辦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15:00法院實務認此另案監聽證據可用 為何還要另開監聽票監聽
雖然講的很好,但媒體不會報,也沒人會在意…鬼島不用說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16:00有保障人權理想很好 但不可忽略法院實務見解
這樣玩 跟陳水扁洗錢案 國安局把情資給他有甚麼不同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18:00另案監聽的證據可用性前提下~是需要先開起"另"案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3-09-16 17:19:00
有同?馬英九關說 ?
你等著看好了 要是馬勢力在2016時轉弱 看誰被起訴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16 17:19:00類推適用的另案扣押條文都沒這規定了.哪來的要先開啟另案
講難聽一點 馬英九就是政治白癡 明明好好的牌還是王牌 就可以打成這樣
作者:
sam20135 (sam20135)
2013-09-16 17:20:00這部分真的是特偵組~一直解釋不出來的地方..
作者:
gmoz ( This can't do that. )
2013-09-16 17:23:00監聽A案 可以拿來審B案 ?? 你有沒有搞懂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7:25:00gmoz大 可以看17879篇 監聽A案用到B案是有證據力的
作者: sunrise1748 (藍天旁邊) 2013-09-16 17:27:00
藍營互嗆 蛆蛆都不知道該支持誰好了XD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3-09-16 17:28:0017879判決中把另案扣押來拿跟另案監聽比 這兩個侵害人權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3-09-16 17:29:00差得多了 況且所謂的有證據力 要經過法官心證 又不是另案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3-09-16 17:30:00監聽 聽到甚麼東西 直接推定證據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30:00沒查到什麼先另開新案才能使用證據的問題 若疏漏請指正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7:30:00另案監聽有沒有證據能力是一回事 但1.本案是行政不法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16 17:30:00要法官心證的意思就是沒有一開始就不具備證據能力這回事
作者:
Ga11ardo (LP560)
2013-09-16 17:30:00...這根本自己亂講又亂回答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7:31:00明確限制監聽資料除有但書情事外不得提供他人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31:00以另案扣押標準對待另案監聽是多數實務法院見解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7:32:00本案不僅提供他人(總統)還直接公開 顯然違反通保法第27條顯然構成通保法第27條之刑責 太快寫錯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16 17:32:00當刑事偵查途中不必遵守刑事訴訟法嗎? _A_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7:33:00責任程度 刑事>行政責任 拿來當刑事證據可 行政當然更可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7:34:00大錯 現在不是討論可不可當證據用 是討論可不可提供他人或公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6 17:35:00特偵組根本不是行政不法的調查機關 跟人家談什麼當證據用
不管他是刑案 還是 行政不法 都不能給到總統府總統府拿到也不能自己處裡 總統府也處裡不了根本沒有權責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16 17:48:00權責就是憲法44條.總統負責搞定這種法無明文權力分立干擾
也就是說關說導致職權不上訴目前可能不但沒刑責也不會
行政責任,因為既沒有金錢流動,唯一的證據就是錄音,
而錄音分為當事人自錄和監聽,監聽必須銷毀,當事人也不
所以看來以目前法律就只能繼續任由民代司法關說......
馬的記者會要是說,得到這個情資,移請監察院調查不可以冤望好人 也不可以放過壞人 證據百在那
王金平就是該死了 你話說得漂亮點 讓權責機關去弄你黨紀處理 回去黨部弄不就得了 白癡
證據就是特偵記者會公開的阿,"林秀濤"三個字出現就說明
一切,更不用說中間還換過檢察官,結果王竟然知道新的
檢方就背信罪上訴反而是逾權,法務部長可以就逾權部分警告
如果是二審定讞,那林秀濤的解釋就不會是二審判決無違背法令,而是直接說上訴違法
作者:
atana (在ana)
2013-09-16 17:58:00馬哥哥都找到除罪師了,可憐的庫洛洛到現在還沒收服除念師QQ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9-16 17:59:00這篇是空白文 929大家一起上凱到挺金平柯柯 馬英告下台
總統的確沒有職權處理,但面對國會議長關說法務部長,連
如果他今天開記者會是叫檢方強行起訴那才是干涉司法,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6 18:05:00裡面講的各點都是講到爛掉的老梗 鴿子封包?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6 18:06:009.2%晚上去看看年代謝震武主持的節目吧 我想應該是不敢看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6 18:07:00稍微看一下大家普遍得到的資訊是甚麼 再回去對照小董的話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9-16 18:07:00王金平今天說9/7他有跟總統說嫁女兒,吱吱還在跳9/8
蘇貞昌也在開記者會,總統府記者會有法律效力嗎? XD
作者:
akaolu (akaolu)
2013-09-16 18:10:00〝5〞怎麼知道的?
記者會誰都可以開不是總統權力,我才無話可說了.....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9-16 18:15:00開記者會不算人權的一種嗎?不過馬英九可能不算人吧XD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9-16 18:18:00……這種關說就不能審判,如果你還不瞭解,那我無話可說
以總統的高度對一個未定論的案件論斷是非,沒濫權才怪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9-16 18:23:00到底爛什麼權啊?哪以前陳水扁一堆鳥屁發言不就也都濫權
特偵決定不起訴->司法已論斷,後面沒有了,法官又不會自
作者: rogger 2013-09-16 18:23:00
9%bj4 監聽到跟本案無關的東西拿來公布是合法的 顆顆顆
己起訴自己判決 XDD特偵有違法之虞,但馬引用特偵記者會公開資料沒有違法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9-16 18:28:00那簡單啊,馬英九違法這麼明確,這麼多律師都是綠的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9-16 18:29:00那怎麼還沒有人出來去告馬英九呢?依照吱吱的標準這麼明顯的違法事實,法官怎麼可能不會判刑呢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8:29:00哈 原來到權了 這麼白癡的主張一開始就讓人笑掉大牙了
作者:
aspd5306 (Cereal)
2013-09-16 18:42:00這麼會講請你去投報社論好嗎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8:45:00看起來 告了依然沒違法 取用已發表的資料 再發表 應該無事
作者:
southaa (笨人)
2013-09-16 18:46:00不然一堆名嘴 都在牢裡了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3-09-16 19:10:00幫推,但可惜沒人會看
作者:
zxcvbbb ( )
2013-09-16 19:10:009.2趴加油 哈哈哈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9-16 19:18:009.2%>90.8%
比這有比較厲害嗎?! 609 > 689才是重點啊
監聽部分可以補充另案監聽的判例 不是另案監聽就沒證據力
如果是真的那麼八卦版在high什麼??????????
八卦版在high什麼從來沒人知道上次選舉你看八卦版會以為蔡英文要大勝了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6 21:48:00
好奇"關說"的證據力要怎樣才算數?去關說的不太可能說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6 21:49:00
太白話.被關說的也不見得預先知道對方要來關說先錄音當證據
作者:
DMM (www.dmm.co.jp)
2013-09-16 21:58:00這幾天其實很生氣 後來想想又能如何? 長遠看 這已是教育問題了
作者:
DMM (www.dmm.co.jp)
2013-09-16 21:59:00就像三星工讀生一樣 有利可圖 什麼都能說成白的..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灣人要告我!!!) 2013-09-16 21:59:00
這個 解放時報跟水果日報示範幾十年啦! 未審先登報!!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3-09-16 22:04:00我貼去我的臉書了,不過可以傳到多遠我也不知道。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6 23:14:00王:反正法院做裁定挺我院長作到2016,大家可以洗洗睡了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3-09-16 23:39:00恩 有理 不過馬總統在急甚麼?? 特地出來喊話??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3-09-16 23:40:00前面一些貪汙關說 比照辦理應該不難 你說舉證困難就不舉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3-09-16 23:41:00這樣哪天公司說員工洩漏機密 但舉證困難直接開除 OK嗎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00:25:00
有給資遣費的話還OK啦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7 11:03:00結果法院說公司無法把洩漏機密的員工開除XD以後人民團體有人被開除就搞假處份鬧就好了
作者:
tkuallen (kuallen)
2013-09-28 06:08:00這幾天看到黃可是被問的拼命跳針啊XDDD 你這篇可諷刺的
作者:
tkuallen (kuallen)
2013-09-28 06:09:00還事實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