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2:56:10變更名詞,不會改變他的行為。
王金平說這是「關心」,不是關說,你說這是「遊說」不是關說。
就因為本案無罰則,國民黨也只能以黨紀處份,這是政黨自律。
我們常說「如果不能自律,就只能用法律」,因為法律是最低標準,最低限度。
結果咧?國民黨的自律,用比法律還高的標準來要求黨籍立委,法律竟然禁止他們自律。
你又憑什麼說「不是馬大總統深惡痛覺的關說」。
以後只要改名詞,就可以橫行無阻嗎?
關說改名為「關心」「遊說」,就不能用黨紀處理。
賄選時只要說「毫無理由的贈送」「不差我這票」「交朋友」就可以收受。
這樣就可以嗎?這真的只是名詞問題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2:57:00你馬英九認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應該撤銷黨籍那是你的政治判斷與價值衡量 但不要亂說人家關說關說這個詞在社會上有負面意涵 你知我知大家都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2:58:00而且在法令已經有所定義 那可以這樣亂用嗎?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2:59:00王金平的行為在社會上有正面意函嗎?改變名詞不會改變他的所做所為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2:59:00有沒有正面意涵是一回事 但你把人家貼上不符合的標籤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0:00是另一回事 你這種說法就是我所說的人家侵占你硬要指摘人家強盜
推amperp 這次的本質就是王金平和柯建銘的關說和貪污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1:00樓上是反串還是認真我看不出來XD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02:00好吧,那回答那個問題:如果這不叫關說,請問什麼是關說請問kimkim,怎樣的行為叫做你定義的關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2:00如果說王是關說 那你要拿出他要求違法不上訴的證據如果他只是說"依法該上訴就上訴 不該上訴就不要上訴"
這次本來就關說阿 不然是啥? 關羽? 關平? 關心?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3:00就不構成關說 頂多就是我說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的遊說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04:00林秀濤證詞1:照平常處理她會上訴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3-09-17 13:04:00其實最好的就是王金平離開國民黨,馬英九辭掉黨主席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3-09-17 13:05:00之後看是交給吳伯雄或是連勝文都可以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05:00你要說林秀濤沒有被影響?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7 13:05:00這樣叫做對朋友司法案件關心過程說話內容 還是關說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9-17 13:05:00喔,妨礙司法公正不夠負面是吧?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3-09-17 13:06:00連從出生到現在都覺得官說很正常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6:00遊說也可能影響司法啊 不然法律禁止假的喔?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7:00最大的問題是馬英九一直貼人標籤 乖乖引用法律會死嗎?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7:00
馬英九不要上場救援的話 王金平火會燒很大 民眾看譯文自己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07:00為什麼檢察官除了辦案還要考慮預算?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08:00為什麼檢察長會要承辦檢察官考慮預算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8:00
會判斷 偏偏馬就要上去救援 呵呵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09:00因為被遊說了啊 看不懂嗎?
作者: MaRiaNi (...) 2013-09-17 13:09:00
說無能還真是貼切 想搞掉一個人卻辦成這樣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10:00如果這不叫關說,請問什麼是關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0:00如果這不是跳針 那什麼才是跳針遊說你不懂嗎 要我重複幾次?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11:00你前面說"那你要拿出他要求違法不上訴的證據"證據我剛說過,林秀濤證詞1:照平常處理她會上訴林秀濤證詞2:陳檢察長要她考慮到預算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12:00他要求違法不上訴的證據就是這個....請問這不是關說嗎?我用你的標準問你啊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7 13:12:00綠狗見不得人好大家都知道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2:00我說王"要求"的喔 王有要求曾和陳這樣的內容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3:00你可以去看看曾和陳的說法 都只有說到王要他們依法判斷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4:00可沒要求他們違法不要上訴喔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14:00你把屎稱作排泄物 不能改變屎還是屎的本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4:00
這段有錄音嗎 還是腦補錄音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5:00
唯一被錄到的 王就提到林秀濤 如果是通案關心 根本不該出現任何一個檢察官的名字 (還是案件進行中)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6:00我沒說他是通案關心喔 詳請見我的原文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3-09-17 13:16:00很多人把狗屎稱為"黃金",不表示可以拿狗屎進金飾店( ︶︿︶
作者:
BIGKUKY (回憶...)
2013-09-17 13:17:00願主保佑你都不會有官司纏身,你的對手都不會有人去"關心"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7:00
kimkim:王要他們依法判斷 你講這種話安的什麼心 不要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7:00你們的比喻只會誤導 侵占和強盜都犯罪 但不代表二者相等
作者:
BIGKUKY (回憶...)
2013-09-17 13:18:00司法案件最後如果比的是誰的後台硬,這是一種悲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8:00
退一萬步來講 怎麼鬼眼左線連錄音都沒有 大家都認定關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8:00轉個頭 提到又怎樣 就個案遊說啊 把文章看清楚再來討論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18:00遊說要有基本精神 王的是什麼? 要單一檢察官不要濫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19:00
王有錄音 柯的案子 偵辦的檢察官 這些都對的起來 結果說沒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19:00是啊 就是叫單一檢察官不要濫訴啊 可沒叫他違法不上訴喔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0:00你說遊說 遊說就是希望對方能同意自身的想法並協助實行
作者:
BIGKUKY (回憶...)
2013-09-17 13:20:00涉世未深的kimkim,當你有被硬ㄠ過就知道,沒有後台有多"幹"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0:00
謝謝你幫他關心個案背書阿 這證明了與立法無關 而是介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0:00那又是另一回事 身在公門的人當然希望關說遊說都別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1:00但還是沒辦法改變關說不等於遊說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1:00遊說就是需要提一個理念 想法 精神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1:00
司法案件 立法介入司法在法制國家是大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2:00想法精神理念就是不要濫權上訴 只是不適合對個案發表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2:00對 不要濫訴 針對個案提理念想法精神你都不會精神錯亂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2:00
kimkim:轉個頭 提到又怎樣 就個案遊說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3:00為什麼會錯亂 我完全不懂質疑點是在哪? 個案不適合發表不代表該理念是錯的啊
9.2%說是關說 就是關說阿 9.2%即是法律 不過沒人鳥兒已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3:00難不成有什麼正當理念想法精神 是可以只針對一個人用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4:00對了 對於擷取別人一段話想斷章取義的傢伙我就不回應了不可以 所以法律禁止!!!!!!!!!!!!!!!!!!!!!!!!!!!!!!!!!!!這樣看清楚了嗎 還要不要再一次?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4:00個案不適合 kimkim:轉個頭 提到又怎樣 就個案遊說阿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7 13:25:00綠狗扁鎖國八年也比戒嚴好不到那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5:00
你自己都承認關心個案了還在扯 不是討論通案 就沒有啥立法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5:00把對話上下文看一下 不要亂擷取別人的話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6:00看的一清二楚好嗎 你自己說的都不想承認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7 13:26:00聽說張通榮與女警的溝通也沒有違反法令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7:00
上下文不就你反駁不了怒嗆一句 結果反而是更大的痛腳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7:00你顯然沒看清楚 我的意思是說 錄到那些也只能證明個案遊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8:00不是關說就不是關說 不然去改行政院所定關說辦法定義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3-09-17 13:28:00怒嗆顆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7 13:28:00范魔王送飲料也沒有違反法令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28:00
立法權的高度 遊說個屁 是拉 個案遊說成功 不就是關說嘛!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28:00我現在就在告訴你 那樣的行為 哪裡符合遊說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29:00反過來說 參照行政院所定辦法 哪裡符合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1:00
噗 個案關說站不住腳想跳法律了嘛 XD
同樣的行為馬英九做就是關說 王金平做就關心 道理很簡單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2:00是要我把法條在貼過來你才會看嗎? 構成要件涵攝一下OK?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2:00所以我才說你從頭到尾就在玩文字遊戲 名字不同本質一樣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3:00
順便講 中華民國刑法沒有關說的定義 只有有對價關係的收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3:00你自己把行政院辦法定義的關說和立法委員行為法定義的遊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4:00一直不敢面對法令規定只靠自己感覺發言 我實在懶得回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4:00
所以你又要回到行政道德說? 那你自己先面對王關說個案kimkim:轉個頭 提到又怎樣 就個案遊說啊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3-09-17 13:34:00國民黨家務事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人跳出來XDD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5:00跳針真簡單 你不看構成要件我也沒辦法 想跳自己跳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5:00
只靠感覺跳針的是誰阿? 你查過刑法了沒?立委行為法看了沒?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6:00你才面對一下好嗎 你一直拿法令出來現在是有移送王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6:00
現在檢察官不起訴 就是因為找不到對價關係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7:00
但是仍然不影響王關說的事實 (只是不構成職務收賄)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7:00事實上沒辦法移送王就是因為法律沒相關罰則 但人家要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7:00重點在馬英九不要亂指人家關說 遊說與關說不同移不移送跟概念區分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8:00那我就問你那王的行為叫什麼? 遊說? 我上面就問你王遊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8:00
遊說個屁 王關心個案聯檢察官都點名了 你好意思講這是出於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39:00
立法協商的遊說 你還真有這個臉胡扯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39:00遊說定義自己去翻立法委員行為法 不要扯東扯西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9-17 13:39:00不要在跟我說叫單一檢察官不要濫訴是普世精神
侵占跟強盜都違法,但不能說侵占犯是強盜犯。遊說跟關說都不對,也不能把遊說行為硬扣為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0:00
你法條 偵辦經過 憲法基本理念都一塌糊塗 還好意思跳針?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0:00是啊 終於有人看懂了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1:00
個案被你遊說成功那不教關說是啥阿 大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1:00很抱歉就不是 構成要件你到底看了沒=.=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2:00
你還好意思講構成要件 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你是看了沒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3:00我告訴你 你只要證明王有跟曾或陳講說不要上訴而不是該上訴就上訴不該上訴就不要上訴這種 那就是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3:00
014關說你可以講他是針對採購個案游說嗎 (錄音還被剪接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4:00不然就是(個案)遊說 很清楚了吧林益世只有聽到他和陳啟祥的錄音內容 他和其他人怎說不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6:00
那就對啦 陳啟祥就是柯的角色 014就是王阿趙你的說法 怎麼沒有014跟中鋼採購人員 (對應曾 陳 林)的錄音?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7:00
現在就是監聽柯 發現王有介入司法的嫌疑 啟動調查後發現無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7:00有沒有錄音你問我我要問誰? 特偵組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8:00動用黨紀不關我的事 但不用亂套用法律概念 很簡單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8:00
這是你自己提的邏輯 別塞給我 王沒有與曾的錄音 014也沒有跟中鋼的錄音 這能證明什麼?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49:00
014的錄音陳啟祥承認有剪接 恐怕證據更薄弱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49:00但亂套用關說 就是紊亂法令規定 還說是法律人勒~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0:00014你要認為證據薄弱等等我懶的討論 因為該案與本案無關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0:00
你去翻刑法 沒有對關說的定義 只有職務收賄or對價關係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1:00閣下的法律只有刑法嗎? 那我前面說的一大堆推文當我沒說
隨便,反正王,馬014賴都國民黨的,承認國民黨都一大堆違法亂紀的就好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1:00
呦 要別人拿出王關說增的錄音 結果講到014也沒有中鋼的錄因就跳針了 這麼不堪一擊的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2:00
這件事之後KMT就坐實了貪腐關說濫黨阿 有問題嘛?承認你自己的雙重標準很困難嘛XD 014當初也不是因為跟中鋼的錄音而被爆 而市跟請託人的錄音阿 (這裡對比王柯)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3:00你又看過我對014案的評論了嗎 雙重標準從何而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3:00
還要求別人拿王跟曾的錄音 雙重標準 針好笑那好 你現在要幫014背書他沒關說了嘛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4:00所以閣下的意思就是不需要知道王對曾或陳說什麼
呵呵,要說人關說拿出證據很難??這串推文誰提014怎了,又要別人拿證據?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4:00
對比你要求拿出王跟曾的錄音 也就是關說人與責任單位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5:00
人證? 林秀濤翻供表示: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5:00那我想我們沒有共同對話的基礎 我個人無法這樣腦補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6:00
你法條 偵辦過程 還有雙重標準一塌糊塗 你有資格講基礎XD
你說王關說你就拿證據,我們心裡怎麼想014是我們自由,我們又沒拿出來講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7:00我們的世界不是只有刑法 本案也不需要回去翻刑法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7:00
kimkim:我告訴你 你只要證明王有跟曾或陳講說不要上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8:00
同理 014關說難道非得要有014與中鋼的錄音?幽 講不過開始人身攻擊啦XD 真是好水準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8:00不要再同理了 別人前面推的文你都不看 兩案根本不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3:59:00沒有可相提並論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3:59:00
你還在那邊不要看刑法 難道你要玩秘密警察這套阿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0:00
你自己提的東西別亂塞阿 不要無法反駁就先裝死好嘛?014也沒有任何錄音證明他有關說中鋼 彈市根據請託人的錄音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1:00
他一樣被爆出來 這樣很難懂嘛?證據就是檢察官有監聽到王有介入司法的嫌疑 這可以由作為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2:00
檢察官啟動偵辦的依據 但是因找不到對價關係而不起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3:00
這就是前面講的偵辦過程 講的這麼白 你們還要再降低程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3:00所以哩? 王到底和曾及陳講了什麼?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4:00是A:拜託救柯案不要上訴 B:請就柯案依法判斷上訴或不上訴?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4:00
所以咧 014跟中鋼到底講了什麼? 重點是陳和014的錄音 014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5:00是家務事那都不要討論好了 你就當作都沒看到 我通通沒推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5:00
都被抓出來辦了 就是有嫌疑 上一個有嫌疑的就主動辭的是645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6:00
都已經被抓出來辦了還當看不到 你們挺關說? XD014 645 張通榮 我一貫秉持關說就是他媽的不對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6:00我不否認就錄音看起來王有關說"嫌疑"啊 但也可能是"遊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7:00
有嫌疑人家祭黨紀你管得著?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7:00所以你馬英九是如何那麼肯定說人家關說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8:00不然把馬英九說的話改成王院長遊說是民主法治最恥辱一天你看有沒有力道?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8:00
唷 好正義耶 怎麼鬼眼左線沒對價 沒錄音 這麼多人咬定他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09:00
關說 都沒人要出來幫他講話阿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09:00不用啊 但也聽聽曾和陳的說法嘛 畢竟他們都有表示意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0:00
檢察官認定沒對價關係了阿 某k還是先搞清楚偵辦經過吧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1:00也可以找其他證據啊 啥都找不到我是沒辦法自己腦補關說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1:00
但是沒對價關係 講的是職務收賄 就因為錄音有關說嫌疑作為偵辦啟動的要件 有這個嫌疑 黨紀就是家務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2:00
就跟你說刑法根本沒定義關說 只有職務收賄 檢察官必須以此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2:00關說是法令有定義的 非純道德 可能你的法令和我不一樣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3:00請搜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明定何謂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4:00
你去查通訊保障及監聽法 檢察官在這件事上必須依刑法121 122啟動偵辦 你在來跳法令吧 到底誰沒有查法律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4:00還敢提通保法=.= 黃世銘先去面對第17條第2項及第18條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5:00
刑法121 122是啥 google一下不會很難的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6:00啟動偵辦然後呢? 查無刑事不法 特偵組認證的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6:00
貌似曾勇夫接到王金平電話也沒有登記耶 有人要來解釋一下為什麼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7:00
前面就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7:00又來了 另案監聽指的是刑事案件作為證據之證據能力問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8:00第一本件無涉刑事 第二你把資料公開是想幹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8:00
你有沒有看最高法院的判例阿? 連結都給你了還嘴硬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19:00通保法第18條有跟你說簽結不簽結的問題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19:00
你才看不懂 這次是合法監聽 最高院也認聽他案監聽 可作為啟動偵辦的依據 你到底連結看了沒?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0:00
從頭到尾都是合法監聽 你還好意思提構成要件阿?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0:00通保法第18條就是說監聽資料不得交付他人 跟簽結無關喔特偵組不但交給總統還公開 你幫他圓圓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1:00圓的起來妳就可以去北檢擔任黃世銘的辯護人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2:00
記者會9/8號 簽結9/5號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3-09-17 14:23:00
那是不是關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3:00"跟簽結無關" 你去看看通保法第18條構成要件有沒有簽結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4:00
你有沒有看懂阿 你回去看第五條吧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4:00你們講的那個簽結日是牽涉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但偵查不公開和通保法第18條之規定是兩件事 互不衝突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5:00
所以沒有資料交給其他單位的問題至於記者會與簽結的日期 和公開資訊有關 這點也沒問題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6:00
當然黃最後把資料交到總統府這可以討論 但是不影響錄音在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6:00"符合監察目的" 提供給總統和公開跟你監察目的的關聯是?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7:00
啟動偵辦作為關鍵要素的正當性 畢竟前面有最高法院的判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8:00
從頭到尾的確就黃把資料交到總統府有瑕疵 但是不影響監聽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8:00本來如果依法辦理 特偵組就該錄音根本不能交給其他人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29:00因為正常情形該錄音早就銷毀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29:00
因為根據刑法121 122找不到對價關係 故不起訴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7 14:29:00套句平偉的話 "有問題去法院講 我奉陪你到底"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7 14:30:00現在是在大聲甚麼啦 哩勒朵蝦蝦~!
司法認證不是關說,總統可以出來開記者會指人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0:00
他案監聽 / 偶然監聽 最高法院已承認其效力 比起你碎唸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1:00
我比較信任最高法院的判例
作者:
Ghamu (貓丸)
2013-09-17 14:31:00啊法院就說無罪了 歹勢 我謀營 要崩潰黑暗的一天請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2:00另案監聽是指聽到申請案件以外的刑案 其監聽可否作為證據我前面不是說了另案監聽不能拿來套用本案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3:00因為這是監聽資料違法使用的問題 不是討論可否作為證據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4:00黃世銘最大的問題就是把監聽資料交給總統並公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4:00
你說不能就不能 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在那 你是法官? 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5:00判例要適用啊 本案有適用嗎? 違法使用監聽資料跟判例有關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5:00
記者會公開是9/8 簽結9/5 沒有偵查不公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6:00
最高法院都講白 他案監聽可作為啟動偵查的依據了 你還要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6:00判例說你可以拿監聽資料去給總統和公開嗎? 指出來啊~就算是合法監聽 但違法使用監聽資料 有比較高尚?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8:00
依照通保法第五條 第18條 刑法121 121 資料交給其他單位不在此陷 有人法條看一半還跳很大 針好笑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8:00"符合監察目的" 提供給總統和公開跟你監察目的的關聯是?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39:00
幾號有差嗎? 通保法都有條文說有不在此限的情況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39:00我前面推過了喔 現在是第二次 不要再讓我推第三次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0:00符合監察目的才不在此限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0:00
啟動偵查的依據 畢竟有監聽票 也有符合121 122啟動偵查就跟你說有121 122這兩條阿 還有最高院的他案監聽判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1:00你的監察目的是貪污 既然確定和貪污無關就要銷毀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1:00
作成了檢察官必須調查王有無關說 這個偵辦啟動
這篇一開始,kim就明確告訴你,王頂多遊說非關說,有問題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2:00現在特偵組是既不銷毀還拿來給總統和公開 你說說這搞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3:00
自己去看17條 並無規定簽結後一定要銷毀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3:00所以不銷毀就可以違反18條拿來用嗎?=.=銷燬沒有期限沒錯 但不能用就是不能用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4:00沒有 黃世銘引用憲法44條根本是大笑話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4:00
就跟你說前面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在那 作為證據有其效力 你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5:00
要跳多久 還有誰提到憲法44?
好啦,切回本篇主題關說,都認證非關說了,還要套人負面名詞??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6:00黃世銘說為何向總統報告的法律依據是憲法44條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6:00
黃唯一的問題是他最後找上總統府 但是不影響錄音作為啟動
Fer還可以扯到刑法121 122 ,未免扯遠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7:00
依照嫌疑黨紀可以自行處置 你們是要裝瞎裝多久?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7:00自行處置是國民黨家的事 但不要亂說別人關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48:00還把國民的法律概念都教壞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8:00
不用職務收賄 就沒有因為查無對價關係而不起訴啦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9-17 14:48:00
都是拔掉黨籍就沒立委沒立委就沒院長的錯讓黨內處份相當嚴重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9-17 14:49:00
不然現在是無黨籍立委王金平院長,一堆人就改罵啥?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49:00
輕判 就是因為職務收賄不成立 最多判個詐欺 背信等
不起訴? 他有立案嗎? 沒有嘛? 沒有立案哪來的121 122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0:00
還在那邊扯啥不能用刑法 那也只有秘密警察之類的會搞 你敢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0:00他極度擴大另案監聽的範疇 我也懶的說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1:00反正就算監聽本身合法 違法使用監聽資料絕對跑不掉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1:00
你說違法就違法阿 你先想辦法駁倒最高法院再來講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2:00
給你連結也不看 只憑感覺在發言咧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2:00我幹麻自己打稻草人啊 我壓根不覺得我講的和判例講的矛盾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9-17 14:52:00
今天如果是特偵組監聽014剛好聽到馬狗打給14說勇仔ok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3:00
現在就是民粹治國無誤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3:00跟你說監聽資料不得提供第三人 你跟我說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3-09-17 14:53:00
我不知道"人民"會不會喊這不是關說是關心,是游說不是關說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4:00
你聯通保法都沒在看 不期望你能對焦阿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4:00訴諸權威不是這樣訴諸法的 不然我拿一則民事判例給你推翻
Fer先回我 特偵組有沒有立案?沒立案哪來的不起訴處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5:00給總統和公開都有問題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6:00
阿就簽結了 不然還要羅織莫須有罪名搞王嗎? 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7:00
他矇著眼睛拒看最高法院判例 這種瞎眼深度確實夠
推 mic ,特偵組決定化身為正義使者,公佈監聽內容XD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4:58:00所以判例有沒有說另案監聽資料可以給總統和公開???????????到底是誰不看判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4:59:00
照你這麼說 夢想家查完開的偵結記者會 全案簽結 是開屁阿?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0:00
當時還沒一個人被辦 搞到鄉民罵聲連連咧XD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1:00
判例講的是他案監聽可作為偵查的依據和證據 所以特偵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2:00
介入調查 有沒有人拒看之餘 還開始胡亂商上綱解釋的八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2:00本案監聽資料可以公開和給總統嗎 回答這個就好 不想扯蛋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4:00
我前面就說過 這次完全合法監聽 依通保法也沒有必須銷毀的必要流程 甚至可作為特偵組啟動偵查的依據和證據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5:00本案監聽資料可以公開和給總統嗎 回答這個就好 不想扯蛋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5:00
王有嫌疑 被抓出來辦 就這麼簡單 唯一有問題的是黃選擇把資料給總統府而非立法院 只有這裡有問題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6:00給立法院一樣是違反通保法第18條啦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6:00
這我前面就講過了 還有人要跳針不能用刑法 非法監聽 笑死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7:00
你去看了第五條沒 有刑法121 122嫌疑者 不在此限就連王自己也說應該交給立法院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7:00"監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我都不知道通保法可以為關說監聽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8:00王說交立法院不等於法律上可以啊 當然這有被害人同意問題不過總之王確定是沒說過可以交給總統和公開啦
總統拿認證的無關說,說王不適任院長。這是啥小朋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09:00
通保法當然不能為關說監聽 為的是職務收賄阿 第五條回去好好看吧你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09:00所以第18條例外可交付第三人的情形要符合監察目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0:00交付給總統和公開是符合你的監察目的偵辦貪污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0:00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1:00對啊 監察目的是偵辦貪污 你的交付行為符合監察目的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1:00
第7條(收集情報通訊監察之目的及對象)這裡用的是第五條阿 誰跟你第7條 王感情是內亂外患?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2:00第7條是國家安全====.==== 這位兄台你是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2:00
不要隨便亂看好嗎 第五條的情形 適用121 122寫的清清楚楚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3:00
視你在那邊跳針監察目的的 第7條是你提的 可不是我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3:00121.122就是貪污啊 請問交付給總統或公開符合你的監察目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4:00
你再講啥阿 你不用121 122你要怎麼辦王 莫須有的罪名?講了N遍 刑法沒有規定關說 只有職務收賄 就是121 122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5:00
這也是一堆民代最後都對價關係不成立 只輕判詐欺的原因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6:00
跳針監察目的的不就是你 現在有監聽票 走的是第五條阿誰跟你第7條 話是你講的 別想塞給我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7:00
kimkim:"監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8:00你自己去看推文順序第七條這個字眼是誰提的 見鬼了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8:00
kimkim:"監察目的" 自己念十遍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19:00監察目的=第七條 我國文老師應該從來沒上過課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19:00
通保法18: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略條文找給你 不用謝我"第七條之監察目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0:00是否符合 而你先前在講的121.122就是第五條 我也沒提七條是否符合 而你先前在講的121.122就是第五條 我也沒提七條你自己提出有看第七條是啥鬼的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1:00
第5條這裡走的是"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 這以外的才第7條你在那邊監察目的 講的就是沒通訊票 基於對國家重大危害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1:00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2:00
需要進行監聽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2:00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者,不在此限。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3:00你偵辦貪污罪需要把資料外洩嗎?所以閣下的意思是只要依第5條取得的監聽都可以到處放送是這樣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3:00
簽結了就沒有偵查不公開阿 9/5在9/8號之後不成?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4:00我跟你說過通保法第1條跟偵查不公開無涉第18條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5:00難道你今天被監聽偵查終結發現無罪就可以把你的通話內容發送給全國知道嗎?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5:00
你也太會幻想 現在若是還在偵辦中 你的幻想會成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6:00我問的很實際 一點都不是幻想 你的解釋方式代表你無視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7:00被監聽者的通話隱私 才會認為這沒差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7:00
現在就是已簽結 但王還有行政倫理的問題 之後若由立法院來小組受理稽查 一樣得公開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8:00資料根本就不該從特偵組流出去 立法院哪來東西可公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8:00
通保法講的很清楚 這要有監聽票為前提 這東西可沒那麼好發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29:00有監聽票是一回事 監聽所得資料是否合法使用為另一回事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29:00
通保法18條講的很請楚 你現在是要靠腦補捨棄法條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3-09-17 15:30:00又來講的很清楚 就像前面判例一樣清楚是吧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30:00
合法使用 抱歉最高分院有判例 你還要跳幾遍?
作者: Ferysis 2013-09-17 15:32:00
稻草人扎完還怪收拾的人嘛 行 慢走不送
kimkim凹的功力應該能把殺人犯說成是觀世音菩薩了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5:45:00
除了會跳針關說,其他馬蝗也拿不出來..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5:46:00
9%的人還當其他人都不是非,不愧螞蝗信徒..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5:48:00
以為用府院公審就會贏喔,砸到自己腳還裝委屈咧..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7 15:53:00本來就是關說啊,只是法院做裁定挺關說平續任沒辦法
硬把關說改個名字只是玩弄文字遊戲而已,王就是透過陳暗示林可以不用上訴
還迂迴打給交情比較好的陳去單獨針對此案"提醒"別濫權,怎不光明正大拜會提醒,只敢用打電話的,而且這件案子有沒有濫權上訴的問題也不是立法院長你該管的,要關心應該所有案件都公開關心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6:17:00
公開關心?像馬這種未審先判直接拿公器審判的公開關心嗎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6:18:00
還是像當年特別費案黨鞭帶著一堆立委去找總長的公開關心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6:19:00
你馬今天要繼續這樣搞隨你,哭哭假正義這招不是都有用的
作者: Westzone (鋒之痕) 2013-09-17 16:20:00
今天自己行為程序都不正當了還要民眾體諒馬,笑話..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2013-09-17 17:43:00公開遊說 密室關說 傻傻分不清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8:59:00
關說轉彎成遊說.就跟孤男寡女脫光躺摩鐵床上然後說只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0:00
是在聊天.甚麼都沒發生一樣好笑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5:00
簡單來說遊說是沒有壓力的.我可做可不做.關說是有壓力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6:00
的.你不做試試看.以王的身分打了電話又有提到柯的案子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7 19:07:00
接電話的會沒壓力?會不順著王的意思做?
作者:
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
2013-09-17 22:20:00王金平:關說正名為關心錯了嗎?只准正吱軍玩正名?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3-09-18 01:17:00行政院的作業要點管的是勇伯不是王 在跳啥針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3-09-18 01:18:00更別說行政命令的法律效果 一直跳針怎麼討論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1:00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八條所稱關說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2:00、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
作者:
JJonly (秤子)
2013-09-18 02:23:00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作者:
tkuallen (kuallen)
2013-09-28 06:05:00zzzzzz 全台灣高層高在關說 還在假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