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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直說:陳情檢察官不是「關說」(梁文傑)
2013年09月19日 更多專欄文章
關說是什麼?老實說,如果我接到陳情說有檢察官濫權上訴甚至故意入人於罪,讓當事人
多年纏訟,如果我像王金平這麼有影響力,我也會想辦法請檢察官自制一點。只要我沒威
脅利誘賄賂,我不認為有什麼不對。
如果我不做,那有違我的良心和身為民代的職責,那民眾選我幹嘛?套句馬英九的話,我
就是在「吃案」。
仍受倫理法規約束
檢察官自以為是、押人取供和濫權上訴的情況真的很嚴重,但我們其實很缺乏去監督和懲
罰他們的機制。再把他們當皇帝,他們就真成了無人可管的皇帝了。
還有一個觀念要搞清楚,跟檢察官溝通反映民情真的是「關說司法」嗎?
檢察官不是法官,他們屬於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這一點從以前的法務部叫做「司法行政
部」就可以清楚了解。檢察官是拿破崙所說的「國家的爪牙」,職司為國家追捕犯罪人士
。究其本質,他們和警察、衛生福利部或營建署的公務員沒有兩樣,只是他們的職責不同
。他們執行公務一樣要受上級指揮,受行政倫理和相關法規約束,當然也要受國會監督。
他們不像法官有獨立審判、自由心證的權利,不能自己愛怎麼搞就怎麼搞,愛怎麼判就怎
麼判。
我想我們都不會認為立委幫民眾向警察、衛生福利部和營建署陳情是「關說」,我們反而
會認為這是《憲法》第16條保障的請願權。那麼為什麼向檢察機關陳情是絕對不能允許的
「關說」呢?
檢察權誤當司法權
我不認為檢察官都會亂辦案,但若只有檢察官可以查辦立委,卻不允許立委向他們溝通反
映民情和當事人的冤屈,那就是把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也就是讓掌握檢察系統的人
成為無人能制的皇帝。
麥迪遜(James Madison)說,在共和國裡,立法部門的權力應是最為優先的。這一點無
論再怎麼強調都不過分。
把檢察官當做法官,把檢察權誤認為司法權而不是行政權,這是馬英九最大的錯誤,也是
這位哈佛法學博士最令人搞不懂的地方。
台北市議員
心得:一、要是這樣大家都可以陳情,那檢察官用什麼標準來決定陳情有理依照辦理?
二、標題說陳情檢察官有何錯,內文又說,如果接獲陳情,發現不平,沒去跟檢察官反應
才是民代吃案。
那麼!!!梁文傑幹嘛還在內文說「要是我有老王的影響力,我也會去陳情」。是說「影
響力夠大」才能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