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傳訊陳水扁總統,檢察官出身的台聯黨主席黃主文昨天質疑
檢察官凌駕總統之上、踐踏總統的尊嚴,這是違憲,檢察官不應膨脹自己,以免被誤解為
泛藍軍的打手或鷹犬,他奉勸總統不必出庭。
黃主文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明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
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追究」,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傳訊總統的做法,已經違憲。
他表示,總統是元首,對外代表我國,具有崇高的地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不能不知
憲法的意涵。
自由時報2004.01.0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8/today-f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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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統轄五院,算是李子春長官中的最高長官,但他卻以檢察官「
獨立行使職權」之名,對其最高直屬長官進行違憲、違法的所謂「傳訊」。
自由時報2004.01.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0/to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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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因頭目津貼案傳喚總統,也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除內亂外患罪外,總統不受刑事
訴究的精神,本案不是江洋大盜或什麼弊案醜聞,檢察官卻傳喚總統出庭應訊,基於檢察
一體,花檢檢察長、上級檢察長、檢察總長全都靜悄悄,全都失職。
如果任令帶著意識形態及族群主義的檢察官,躲在司法的碉堡中濫權胡為,而不予嚴厲
批判,則威權時代政治審查的幽靈,將打著正義的旗號改頭換面復活,成為民主憲政的危
機!
自由時報 2004.01.1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5/today-f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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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李子春傳訊陳水扁總統,又是一個「錯用」的實例,問題不在「大總統對小檢察官
」,或「總統見檢察官矮一截」,而是民主的兩個支柱行政與司法,憲政分際遭濫權破壞
。
總統負有維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保障國家生存等重責大任,因此憲法上有免受刑
事訴究的條文。反對檢察官濫權,不是維護「陳水扁」,而是維護「總統」,無論總統的
名字是陳水扁、連戰,或其他人都一樣,花蓮地檢署以他字案傳訊總統,違憲濫權,實彰
彰明甚!
自由時報2004.01.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6/today-f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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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花蓮地檢署昨天傳訊陳水扁總統說明頭目津貼案,儘管李登輝認為陳總統出庭是尊重
司法,但仍為陳總統叫屈。他認為,這是中國人欺侮「古意」(台語,指老實)的台灣人!
自由時報2004.01.1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15/today-fire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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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則指出,憲法保障總統不受刑事追訴,依學理推論,作證責
任也應有豁免權,司法從業人員不應破此先例,傳訊總統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自由時報2004.01.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jan/7/today-fo1.htm
隨便截取一些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