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再依《法院組織法第63-1條》之規定,
立法院得於下列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
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因此立法院為了司法關說案、監聽案及洩密案而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
該院之所作所為,已違反了法院組織法第63-1條和66條之規定。
換句話說,由於立法院的骯髒事被掀開來,所以立委公報私仇修理檢察總長。
由此可見,立法院雖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但卻總是目無法紀、違法濫權,
難怪立法院議事效率低落,被外國媒體評為「世界最無能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