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些天媒體所披露的訊息 對於黃世銘的處理方式 有很多質疑的聲音
我從這些訊息 推論黃的這些做法 應該和他對憲法44條的認知 高度相關
憲法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
決之」
我的推論如下
8月31日 對於法務部門的調查 已經完成
後續的動作是 對於當事人王金平院長 曾勇夫 陳守煌 的對質 應該進行 以求完備
因為案件本身並無牽涉刑事犯罪 所以王曾陳的對質 黃認為是院與院間之爭執
因此對質 應該由馬總統主持
所以黃提前向馬報告 請馬主持對質會議
馬聽完黃的報告 找來江羅商議 認為不適合由總統出面主持對質會議
因此 馬回電黃 告知黃應自己結案 馬不準備主持對質會議
因此 後來的傳喚王曾陳的對質 並未舉行
黃在9月5日 逕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