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違法就不要怕監聽????
這個邏輯基本上就錯了,而且錯的嚴重離譜
因為秘密通訊權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
依據憲法第23條的規定,任何關於人民基本權的限制或剝奪都必須以法律保留方式為之
而且要符合比例原則
不能大砲打小鳥
而今天監聽是對人民基本權的侵害
自有上述原則的適用
所以通保法第五條才明文規定監聽的要件
必須是涉犯三年以上的重罪才能監聽
而且必須由法院核准
那問題來了
今天關說犯了什麼罪?
而得符合這個要件而被監聽?
所以不是違法就可被監聽
是要違反刑法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才能被監聽!
而可惜的是關說目前並非刑法上的犯罪
只是行政不法
所以自然不可能被核准監聽
當然你要主張立法
把司法關說列為三年以上的重罪
我也不反對
但在沒立法前
對於關說本來就不能監聽
以此理由進行監聽者,首先必須面對刑法上的妨害祕密罪章的刑責
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這句話如果是出於一般法律知識欠缺的普通人民
或許還情有可原
但是如果是出一位法學博士的口中
那我只能說
他的指導教授會羞於見人吧
至於有人說路口設置監視器侵害人民隱私權
這一點請去搜尋一下什麼叫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
就會知道自己的問題出在哪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