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osys:就問你濫權監聽政敵的證據在那裡?給點證據吧 10/17 22:03
證據不就在你自己引的文章裡?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219604.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3.10.12 02:48 am
鄭深元說,檢察事務官調出0972門號登記資料,確實是立法院申請,當時他認為立法院會
辦很多門號給立委和助理使用,0972這支門號可能是柯的助理使用,且該門號打完後,又
有柯的助理使用的手機傳簡訊,研判以兩個門號交叉做這件事,可能是為了避免被監聽,
加上中華電信資料只寫立法院,沒寫總機,他才以為0972是手機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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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聽只能對涉犯三年以上重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之
2.0972門號登記資料是立法院的,其並沒有涉犯三年以上重罪
3.檢察官一開始就知道0972門號登記是立法院的,不是柯建銘或柯建銘助理的
卻仍執意聲請監聽,有未必故意問題
4.檢察官一自始即明知該門號所有人與被聲請監聽人不一致的情形,仍隱匿
其真實資料向法院申請監聽,導致法院不察而核准之,屬惡意行為,依最高法
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號 刑事判決理由,其監聽書為自始無效,乃屬違法
監聽,你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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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
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罪名而
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
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
生之證據,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悉應絕對排除,
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