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論是否涉及內部之權力鬥爭
對人民來講
檢察官要對於被告提起公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
檢察官的心證度必須達到「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
為了維護人民對於國家檢察官追訴犯罪的信賴
也就是檢察官不會濫權起訴
黃檢察總長自應知所進退
縱然受到任期之保障
仍宜辭職 甚至直接辭去檢察官職務
好好去法院為自己的清白辯護
至於馬英九總統
是否有涉及教唆洩密 甚或是共同正犯 抑或者黃根本只是間接正犯
直接正犯為馬英九總統
檢察官都應該基於法律的守護者
幫人民查清楚
只要有罪 管他是誰 什麼辭務
一律去吃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