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若有他的聽友 或飛碟聽眾
歡迎轉貼 或轉告
小弟是對他有所期許 才會吐嘈他
不然對於有一些人 連鳥都不想鳥
對您並無不敬的意思
反而覺得您是國內目前少數有在做功課的評論人
對您之前在2100上用ipad秀資料評論
深表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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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跑司法線多年的陳大評論員揮文先生
據您在節目上所說 您和許多法界人士熟識
您對於近日的司法關說事件的評論
常在貴節目說什麼 容或認為
「程序優先於實體」、「先程序後實體」
恐已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此二法律上名詞之誤解
身為媒體人 您應於節目上更正 善盡社會責任
首先
就您提出之「程序優先於實體」的高見
不曉得您的依據為何
推測您所想要表達的真意
應是在於「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
若此一原則是正確的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就不用規定違法取證的權衡理論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
其次
在法律上所謂的先程序後實體
所指涉的概念係指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當中
法院應先審查是否已符合程序(訴訟)要件
若符合 才進行實體(訴訟標的、犯罪事實)之審理程序
您顯然誤會了這一個概念
本不想吐嘈您
但您身為全職專任的新聞評論者
又常喜歡明示或暗示您曾有多年跑司法新聞的經歷
這樣的誤用 顯然屬於低級錯誤
應於節目更正 以免繼續誤導視聽
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