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6 15:21:55刑法第213條規定: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以下新聞的描述 各位版眾覺得
有可能成立嗎?
【聯合報╱記者黃文彥╱即時報導】
2013.11.06 02:12 pm
衛生福利部上周三發出烏龍公文,立委爆料有「高主任」向衛福部高層獻策,撤銷原公文
,將事件定調為誤繕公文。衛生福利部次長許銘能上午在立法院先否認有「高主任」,中
午澄清當時法規會參事高宗賢建議註銷公文。
許銘能表示,當時發現衛福部歷次會議紀錄,都沒有要求油品下架,但烏龍公文已發出,
由於高宗賢具背法制專長,才建議補文註銷下架公文。
為何第一時間否認有高姓幕僚獻策,許銘能表示,媒體一直說是高主任,但部內姓高的同
仁很多,就是沒有高主任。許銘能直到媒體點名高宗賢,才證實確有此人,這件事情絕對
沒有廠商施壓。
全文網址: 衛福部參事建議撤銷烏龍公文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277174.shtml?instant#ixzz2jqcOLK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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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參事建議撤公文 而公文事件卻是以公務員疏忽為由懲處了兩個公務員 哪一個是真象?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6 17:30:00舉證是檢察官的事吧............況且只是討論一下 護航何太急
既然閣下都把刑法搬出來了 那當然就是討論舉證困難度阿
作者:
killyou (xxx)
2012-01-06 17:41:00根據謀艾歹完公務員就職標準,必須習得心綱或見聞色霸氣...
要怎麼證明所謂的明知?還是檢方說你一定知道就是知道?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6 17:48:00所有的主觀要件都必須要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刑法多少條犯罪要求行為要須明知(具直接故意)你的說法通的話 幾乎此類犯罪都廢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