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身為法學的繼受國
很多法律人朗朗上口的法學概念
都是外國所進口 尤其以德國、日本、美國為大宗
像所謂的國會自律原則 就是大法官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所介引
但別有意忽略一件事
任何法律制度 都有他必需附麗的法社會條件、週邊制度
國會自律原則在歐美或許行得通
德國人的遵法意識 民主化程度 是台灣的千倍
但在台灣行得通嗎? 各位看看吧
請問到現在 國會到底有什麼具體的作為?
0~~~~~~~~~~~~~~~~~~~~~~~~~~~~~~~~~0作為(是的 你沒看錯)
自家的國會議長 被檢察總長所出示的監聽譯文 指控涉及關說司法
正常理性的國會運作機制 應該是趕快查 查清楚 查個水落石出 不是嗎?
如果
一個執政黨的國會議長 涉嫌司法關說
在台灣沒有干預司法公正罪的前提下
司法無法介入調查
一切只能訴諸於國會自律原則?
國會儼然已成為犯罪者 做惡事者的避難天堂
因此
本文主張 所謂的國會自律原則在台灣應設下一定條件
若國會怠於自律 應承認監察權、司法權可在某種程度下介入調查
此乃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下之當然解釋 自明之理
※ 編輯: waco2012 來自: 111.248.207.91 (11/07 07:16)
※ 編輯: waco2012 來自: 111.248.207.91 (11/07 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