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說得很清楚了
立法院為了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 本於其
固有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立法職權無限上綱到可以去向中華電信調檢察總長的通聯紀綠
會不會太誇張了呀
要修法院組織法關檢察總長通聯紀錄何事呀!
只要涉及隱私權
刑事訴訟法的搜索、通訊監察上的監聽
全部採取「法官保留」原則(大法官釋字第631解釋意旨參照)!
你們濫用調查權 要去調檢察總長的通聯紀錄(涉及隱私權)
是想架空掉法官保留的憲法價值預設嗎?
台灣有這種素質的國會
談什麼國會自律
會不會太扯了呀 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