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議題對我來說差不多有結論了,接下來我想我會轉移自己準備關心的目標。在
這裡我想提醒幾個最重要的觀點。
第一,這個議題只要你不認為同性戀是犯罪行為,那就和同性戀先天或者後天毫無
關係。這裡的婚姻關係是一個法律上的定義,不管一個人先天或者後天行為,當法律
僅僅依照此一理由做出差別的待遇,那就有很嚴肅的歧視問題要探討。
第二,生育與否不是反對或者贊成同性戀婚姻議題的核心。因為現在的情況是,異
性戀的婚姻在所有情況下都受到認可,她們的婚姻也沒有做過關於生育的事前檢查;
但是同性戀婚姻卻因為事前的生育檢查受到禁止的時候,這裡明顯地有歧視待遇的問
題。生育功能來反對同性婚姻的有效性,只有在一個連異性戀婚姻都會受到生育功能
的審查和考核的社會與法律結構下才有意義。但是台灣並不是這樣的社會。
更別提每個反對者,都會閃避女同性戀的例子︰要怎麼基於生育的理由,反對一個
已經懷孕的女同性戀者和另一個女同性戀的婚姻、同時主張她可以和任何一個不發生
任何關係的男性「合法」結婚?
第三,反對同性婚姻議題並不是不可行,但是反對者必須很小心,避免將歧視和差
別待遇的界線作出刻意的混淆。我再強調一次,這兩種情況是有絕對的差別︰
1.法律制度對所有的婚姻,都會以無法生育作為理由,而否定該婚姻的
有效性;
2.法律制度只對同性婚姻,以無法生育作為理由,而否定該婚姻的有效
性;
而且,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當前的制度設定是,即使是已經準備生育的同性婚姻
,仍然是會被否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