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3日電)法界人士今天表示,霍夫曼黃色小鴨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長這樣,沒有所謂「創意」,不能聲稱享有著作權。雙方的契約才是爭議關鍵。
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盧明軒今天指出,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必須是「創作」,才會成為「著作」,如果沒有創意,很難認定擁有著作權。
盧明軒表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在自然界看到就是長這樣,並沒有所謂的「創意」存在,若沒有特殊造型、設計,完成時並不能聲稱享有著作權。
盧明軒說,民國74年7月前的著作權法規定,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准才享有著作權,經過修正過後,已取消登記制度,在完成創作時就同時享有著作權,但黃色小鴨沒有創「作」存在,就無所謂的著作權。
至於商標法部分,盧明軒指出,依商標法規定,要取得商標權必須依照國家商標法註冊。他舉華裔設計師吳季剛「JASON WU」品牌聞名於世為例;吳季剛當時認為,主攻低價年輕品牌的「MISS WU」品牌,透過「JASON WU」宣傳後已為民眾熟知。
但智慧財產法院在今年1月間認定不具「後天識別性」,駁回吳季剛申請商標,盧明軒認為就算霍夫曼申請商標,也必須證明能讓民眾將「黃色小鴨」與霍夫曼產生直接連結的「後天識別性」,才有可能通過商標申請。
盧明軒說,商標法採取屬地主義,主管機關有權決定是否通過,但台灣相較國外明顯保守許多,他並不認為黃色小鴨在台灣能順利取得商標權,一旦通過,影響所及「小鴨」成了獨占事業,任何商業行為都必須經過授權,對公共利益將造成很大的傷害。
因此,盧明軒總結,范可欽在法律層面上「站得住腳」,只要業者沒打著「霍夫曼授權」,運用他人名義,販售小鴨商品就沒有侵害霍夫曼權利;相反地如果有,就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疑慮。
但盧明軒強調,因尚未得知契約詳細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安排,是否違反契約,仍有待商榷。1021223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12230423-1.aspx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2:38:00法律人的思維就是這樣,能簡單的的事情就別複雜化。商業
自己看看23110吧,雖然被S了.還是你要說是民粹逼主辦單位跟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2:39:00行為起爭議原本就是看合約就好,講其他的都是複雜且多餘
曼的利益是否很明顯.還是你的世界違約亂搞!=侵權?
還在凹啊?你知不知道如果基隆市府違約霍夫曼可以直接拿錢撤展。而不是在那邊當小丑,你連這點都不懂是還想凹什麼啊?W版友
你還是只拿撤展當理由,G版友,對付違約只能撤展嗎?想想吧
對了,現在看起來范比較像小丑喔,兩面不是人,錢也沒賺到.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3-02-24 13:03:00不過我還是覺得這次霍夫曼抓狂原因在於智慧卡宣稱獨家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3-02-24 13:26:00關鍵就是違約,這篇哪有錯?
心得第二句,對照原po之前講法是范沒有侵權的問題..
問題當范違約時就可能會成立所謂的侵權行為了,因為損及霍
話說我還真的沒猜錯,原po就是上次講道理講不贏,過幾天又跑
出來說前幾天電了好幾個的那種,我還以為是某人分身呢..XD
主辦單位要撤掉范+撇清.還不就是因為自知理虧趕快修正.
你如果不是文盲應該看的懂上面的字吧,先證明有違約再來屁你證明不了就滾一邊玩沙去
照上次新聞用詞范未經霍同意的展場內設計就是違約了啊 XD
XD,那你證明沒有違約啊,沒違約主辦單位幹麻出面說23110.XD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2-24 13:45:00William你還要再搶最後一句嗎XD
廢話,新聞說法貼給你看了,現在跳要合約原文,你再跳啊..
對一群亂扯蛋又不講道理的,同一句話只好多講幾次啦..XD
作者:
starjim (Jim)
2013-02-24 14:49:00要人拿出有違約怎不先自己拿出沒有違約?
作者:
starjim (Jim)
2013-02-24 14:51:00說不過就質疑中二?和質疑別人跳?生命都是自己浪費掉的?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3-02-24 14:53:00→ killyou:還記得說好的美牛嗎?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5:56:00說句良心話,他們雙方沒人拿出合約,目前也沒人提告,違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5:57:00約與否都在未定之天,所以盧明軒在這新聞話也不說死。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5:58:00但幹嘛呢?霍和范最後更有可能是大家摸摸鼻子開心賺錢別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5:59:00傷和氣。結果反而是賺不到錢的旁觀者戰的不可開交,硬指哪方才有錯,何必呢?意義在哪裡?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6:00:00意義在可以罵KMT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01:00那就直接罵就好,別把事情無腦化啊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6:02:00吱吱整天要想[看起來合理]的梗罵KMT 用心良苦的呢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06:00合約都未出現,侵權侵權的嚷半天,鍵盤法官還是幻想當事人?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07:00合約這東西出現新的合意並非不允許,如果最後的結果就是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08:00霍夫曼怒怒,范可欽酸酸,最後兩人還是鼻子摸摸一起賺錢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09:00要緊,那誰侵權誰了?當事人沒提告,事情沒走上法院,無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10:00關第三者在那大喊侵權侵權...啊你自己的人生是沒事情好做了,才來替別人的私事瞎震怒是吧?
當然可以出現新的合意啊,但是現在看起來就是范之前的規劃
並沒有經過霍的同意,還有人要幫范護航開脫.我記得大家應該最討驗只看顏色無腦護航的行為不是嗎?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15:00商業行為沒有在看起來的啦,合約就是硬道理。
這件事就范的問題啊,連主辦單位至少口頭上也修正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16:00主辦單位不等於合約耶。
XD,難道批某些人就要合約正本,批另外一些人只要再機場聽到廣撥就可以說有人耍特權? 標準統一一下吧..:P不要學吱吱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17:00不要跟我難道,要跟我講就有什麼講什麼,OK?
有人跟九官鳥一樣侵權侵權的喊,結果侵了什麼權連個屁都放不出來,你是有比文中的律師還專業嗎
前面就貼過新聞中敘述的合約用詞了,還是你只認合約正本 XD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21:00你說的23110是哪來的條文?
條文是上次推文講到的討論,不是23110,民法184條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22:00又哪來的合約用詞?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24:00我先提醒一下啊民法184和合約沒啥關係唷。
民法184是確定有侵權才有用,你連侵了什麼權都講不出來是要184個屁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25:00也不是這麼說,應該說184的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
民法184是在說侵權行為啊,范違反合約傷害霍的利益應該其中
我貼新聞中范的說法喔和霍夫曼的合約,僅提到主展場相關事宜要事先溝通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27:00重點是這和184有何關係?是你搞錯了吧?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32:00不要叫我參考來參考去的 = = 讓我簡單說一下184吧
貼一下好了,所謂違法以及不當...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33:00債權契約,不具社會公式性,所以不在184所稱權利的範圍大哥,公序良俗是有明確定義的喔....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34:00違約不等於違反公序良俗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6:34:00我怎麼覺得有人在胡亂擴大解釋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35:00一般會用到184的是三小?范可欽偽造假小鴨,謊稱霍有授權。這才叫不法侵害,也才用得到184。一般債權契約是沒有184適用的,結案。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36:00所以我說不要替人家吵私事就是這樣...白費工夫....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40:00算了,也是熱心腸嘛...不過霍很有錢,不用替他著急啊
0106第五段參考一下吧,這算是問到官方的說法了吧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6:45:00新聞說[要看契約內容] 所以一堆人在爭什麼?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50:00啊第五段也是說要看契約而定啊....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51:00所以我說雙方都沒拿契約出來,甚至看起來也不像想打官司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6:52:00要替他們一頭熱,也沒個譜啊....
好,我更正我的說法,以最嚴格的標準在沒有合約正本之前,的
確無法判斷范的行為是否侵權.但有人斬釘截鐵說范沒侵權想必是有看過合約正本了吧,
呵,說話之前先照照鏡子吧,而且從新聞說法跟主辦單位態度
合理推測不難吧,只是照某些人要求要正本才用嚴格二字.
上面幾篇有人光聽到廣播就說有特權好像就沒人要證據啊...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1:00其實真的一點都不嚴格說。這麼說吧,你對法律零基礎的狀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2:00態下,哪來的"合理推測"?說是瞎猜比較正確。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7:02:00合理推測 <- 這招蠻弱的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3:00話說死,只說要看契約而定。因為這是談契約問題的最基本啊。
我的合理推測是指合約內容中有包含,新聞中提到的"合約提到有關小鴨主展場相關事宜,要事先與霍夫曼溝通"
哈,那斬釘截鐵說范沒侵權問題的版友原來是看過正本,佩服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6:00誰理他講啥,范和霍講的我都不信勒,合約拿出來再吵重點在於,他講破了嘴,你有正確能力做"合理推測"嗎?沒有。就是鍵盤推測。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24 17:07:00只要沒掛名他授權也沒侵犯到他任何權利 <- 原文是針對專利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7:00我不想損你,但你與其要在這個與你完全無關的事情上瞎堅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08:00你怎麼不把時間用來好好的讀完民法?搞不好下次再吵你就能把他電到翻。不要在無意義的地方做無意義的堅持啊。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11:00算了,兩位,這沒啥好吵的。所謂民事就是別人家的事。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14:00良心講我不認為他在跳針,所謂跳針是指那些明知自己理虧
版主,我是有看過其他推文,範圍不只著作權.如果只限於著作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15:00還硬要嘴硬的白癡。但w的情況很明顯只是錯誤理解並信以為真。
這幾天的討論我把點都講得很清楚啊,就是有人看范不爽硬拗又無法推翻我說的東西
至少撇開侵權這個詞,假如范違反合約,霍夫曼能做的不只是撤
展,也不只像某人說的只有道德問題,沒有法律問題的.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18:00撤展之外還有違約金可以拿,這個game有講過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19:00其實違約也真不過就是這麼一回事而已,他說的沒錯。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21:00接下來就是我瞎猜了,當事人都是生意人,只講利益最大化范確實有可能違約,但霍之所以不撤展拿錢,有可能是續辦
可是現在就是一方認為違約另一方沒有啊,法院就派上用場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22:00的利益更大。所以這是我說不要替他們吵的原因,人家賺錢爽呵呵,何苦替他們悲憤?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24 17:23:00但重點是霍也只說不開薰~~ 他有說要告嗎?沒有。我相信他在利益計算後已經得出續辦比較好的結論,就這樣
好啦,樓上版友我相信你是知情人士看過合約正本,我認輸.XD這樣開心了嗎?..呵呵
我可沒有要你貼合約正本的照片喔,我相信你這樣說必有看過
是誰為護航而護航,還要拉桃園高雄也有進來也很明顯啊 :P
不專業的d版友你連插話都那麼不專業,沒看到這篇也在打你的臉嗎
到底打啥了臉 我一開始就說范可欽沒能力自己創新小鴨你在那邊跳針 侵權有的沒的
你又說什麼台灣人的思維 硬捧國外我就問你 范可欽這方面能自己創新 之前幹嘛不做
你以為沒本事能在業界混啊?設計這一行可沒你想的那麼簡單,愛捧外國人LP你盡量,不奉陪啊
沒本事自己弄黃色小鴨當然 照抄 范先生自然是沒問題的
可能范先生實績在別處 但從2000年至今范先生就是沒
弄出個黃色小鴨啊你也不專業啊 還不是一直在這跳你入行大概五年吧 當個小主管 就自稱專業人士啦
設計這行水這麼淺喔我沒反駁啊 我只是又一次確定范可欽沒能力弄黃色小鴨你也反駁不了啊
作者:
foolwind (廢人...廢樣...)
2013-02-24 18:56:00其實違約的是霍夫曼,歪國人真是吃人夠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