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焦點評論:不是押人就符合社會正義

作者: Acalanatha (不動明王)   2014-02-05 00:44:43
輔大法研所畢業 好像支持廢死 所以在這版應該是黑到底的那一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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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不是押人就符合社會正義 (錢建榮)
2014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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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衝撞總統府案,檢方第5次抗告被駁回,駕駛張德正免羈押確定。資料照片
從蛇年過渡到馬年,司法上映公安與人權的角力大戰。檢察官聲請羈押以砂石車衝撞總統
府的張德正,被台北地院法官多次駁回,但檢察官的數次抗告也同樣獲上級審高等法院的
支持,撤銷地院不押人的裁定。檢察官再提第五度抗告,高院昨天終於駁回,張德正毋須
羈押確定。
與其說這是院檢對抗,不如說上級審法院過度重視所謂「社會預期」的心態。而「個案判
決不符合社會預期,應該避免和改善」剛好還是新任沒幾天的高院石木欽院長強調的施政
重點。這些資深法官們過往非將人押起來不可的經驗,正面臨年輕法官重視人權保障堅持
的挑戰。
檢方抗告顧此失彼
綜觀高等法院的四次撤銷發回理由,第三度的裁定理由,只以空洞的作文強調這是社會矚
目案件,應詳細說明何以不押人,卻對於羈押侵犯人權的嚴重性未置一詞,毫無可取。
而在這之前的兩次及第四次撤銷發回理由,均持被告張德正自己在「犯罪前的自白(?)
」表示,如果沒死,還會變成「惡魔」帶爆炸物到總統府等語。認同檢察官抗告張德正有
「高度再犯可能性」的主張。他方面也不忘指出就算被告傷勢不輕、行動不便,「坐輪椅
也可能逃亡」。前面講的再犯可能性是「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後面說的逃亡可能性則是
「一般性羈押」的事由,二者截然不同。
檢察官聲稱代表著社會治安,其實是害怕民眾「群起效尤」。先設法找了殺人未遂的重罪
罪名行「嚇阻偵查」之實,也可依據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減低檢方在證明被告是否逃
亡的舉證程度,容易在一般性羈押上獲得法官的支持。然而殺人未遂罪卻不是預防性羈押
的法定罪名,先不論以被告尚未定罪的「自白事實」證明「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有嚴重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釋字665號解釋意旨的問題,以殺人未遂罪要適用預防性羈押,
自始就是徒勞無功。檢方顧此失彼,也難怪第一次的裁定落得法院不認為有逃亡事由,更
不符合預防性羈押的要件,無條件釋放被告的下場。
高院不敢自為裁定
然而已經預設不押人就會違反「社會預期」的高院法官們,先是違反經驗法則,充滿想像
力的站在檢察官這邊,幫被告假設各種坐在輪椅上還是會逃亡的方法;更不忘搬出被告自
殺攻擊前對媒體放話式的不理性「自白」,將論理法則置諸腦後,只想「恐嚇」地院法官
:「放了被告,他還會來總統府攻擊」的高度再犯可能性。全然不理會既以殺人未遂罪偵
查,就無法適用預防性羈押的法律規定,難不成高院(尤其第四次的理由)不惜違法對被
告做出不利的類推或擴張,只為無論如何要將被告押起來?但是卻不敢自己訊問、自己作
成羈押裁定,只想地院法官代行其意志?
對於不惜生死的張德正,存在主義大師卡謬形容的好:「罪犯想要的不只是犯罪,他還要
隨之而來的不幸,甚至是極大的不幸。當罪犯的這種詭異欲望膨脹起來、進而支配了他的
行動時,死亡威脅不但無法阻止他犯罪,反而還讓他更瘋狂。於是他把殺人當成了某種尋
死的方式。」
不過,這段話現在看來更適合用來形容四度抗告,看來幾近抓狂的檢察官。面對同樣瘋狂
的「當事人」,高院一再撤銷有利被告的裁定,對「原告」不理性的舉動卻未曾指摘,是
否太厚此薄彼了?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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