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洪家聲明稿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3-08 23:46:57
2014.03.08 洪家聲明稿
一、 當初律師團詢問「是否以改革制度為先、懲罰兇手列後」此一先後順序時,爸爸一
口答應。洪爸爸明確知悉,移審後獲得較輕判決之可能性會較高,但為了讓仲丘的死,重
於泰山,讓普通法院以及地檢署照亮軍中。制度的改革絕對是洪家人第一個要達到的目的
。請絕對不要將,普通法院的審理結果當成「不應軍事審判法制度改革」的理由。因為,
在軍事系統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場戲。而至少在普通法院系統中,我們與法院、被告真正
對話,真正進行程序。軍事審判法的改革,仍然是正確以及必要的。
二、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的起訴書限制了普通法院以及檢察官的發揮:
(一)、 偵查初期蒐證不完全,體質就孱弱。起訴書論述、證據不足,本案於普通法院
確實會有無罪風險。
(二)、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勉力維持起訴書有罪結果,可謂及格。但,對於公民寄望在
進一步發現真實,抑或追加其他可能被告之部分,此一較為冒險犯難的訴訟方向,較為保
守。面對公民以及家屬對於事實的渴望,回應較少。
(三)、 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對於案件證據不足,多方透過詢問證人、被告以及調閱資
料方式,嘗試釐清事實,確實為本案訴訟中最令家屬信賴之司法單元。
(四)、 惟或許囿於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的限制,審理之結果出乎家屬意料之外。
三、 對於法院評價被告的初步疑問:
(一)、 因果關係為何侷限在七月三號下午:為何限制仲丘死亡因果關係的開始於七月
三號下午?當天早上仲丘沒吃飯、被過度操練;禁閉室環境惡劣易累積疲勞,多日無法安
睡,為何不算是仲丘死亡原因之一?
(二)、 共犯結構的處理為何:這是一個部隊,快速的在特定時間內完成送仲丘禁閉的
過程,大家分工合作,然後聽命行事。究竟審判者如何處理結構性的共犯問題,家屬十分
好奇。在共犯部分的論罪,如果不夠,結果就會變成,各自承擔很輕的罪名。一個很大的
事情,切呀切,變成很多人各自分擔小責任。這是法院判決跟社會期待落差的重點。
(三)、 罪名:判決輕重又或許是其次,家屬更在意的是罪名。公民站出來時,重點是
542中誰要對於仲丘的死亡負責。但是這個判決認為,542沒有人需要對於仲丘的死負擔責
任。家屬無法接受。
(四)、 542沒有人希望仲丘受苦,只希望讓仲丘自由被剝奪? 絕大多數的家人都認為
,仲丘被送禁閉,目的在於使其受到生理上的痛苦。BMI33的人到那樣的環境,睡上六天
,每天如此操課,是否會中暑,應非難以判斷之事。何以無法認定,542對於仲丘中暑普
通傷害故意,無法認列罪名?審理過程,罪名反覆圍繞自由法益被限制,沒有關照生命身
體健康法益,顯然違背家屬以及公民的寄望。
四、 結論:
家屬仍然認為合議庭認真看待家屬的程序權利,而儘力提供一個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
行審理。審判長是這個程序中最努力以及用功的人。光是如此,案件移審、軍法廢除就已
經有其價值,因為有人看到我們的程序權利。只是,家屬仍然希望對於共犯結構的論述以
及因果歸責的討論,下一個審級有更為嶄新的而切合軍隊內部狀態的論法。
https://www.facebook.com/cherryhungcherry/posts/10203522504848652
1.洪仲秋關禁閉期間 並不是孤單一人 同時有三位獄友作伴
別人也同時忍受那惡劣不堪的環境與折磨但沒死 並不能說送禁閉室就是死亡原因
2.想要證明是集體虐殺洪仲秋 恐怕要先舉出有犯意聯絡的證據
3.當然有人希望整洪 才會在他快退伍前 硬是把他送去關禁閉
但那些人如果早知道會有今天的下場 相信誰也不會敢送他去關禁閉的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2014-03-08 23:48:00
嗯,新聞稿寫得很好,但怎麼跟昨天受訪講的不同呢?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08 23:50:00
送禁閉就是要人死,那曾任國軍連營長的,我看每個都該槍斃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3-08 23:50:00
"因果關係為何侷限在七月三號下午"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03-08 23:50:00
新聞稿不是律師代擬的嗎?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3-08 23:51:00
國防部把他養到BMI33 責無旁貸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08 23:53:00
上下一心要送他禁閉,想偷換成上下一心要給他死?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3-08 23:53:00
不是從抽籤那一刻就要開始算?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4-03-08 23:56:00
因果歸責就有趣了 相同的事情 其他緊閉生卻沒死
作者: loveway09876   2014-03-08 23:56:00
應該洪在上小學後第一次被處罰打手心就要開始算了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3-08 23:56:00
來了來了~~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4-03-08 23:57:00
客觀相當因果要客觀到死因是緊閉嗎?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3-08 23:58:00
如果洪算是被凌虐致死,那被送禁閉的還不快點告軍方殺人未逐?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08 23:58:00
現在吱吱就是在偷換概念:國軍上下一心要給洪仲秋死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08 23:58:00
他bmi這麼高,平時操課怎麼過關…?還是平常很少參加操課?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08 23:59:00
完全能看出背後有高人指點的新聞稿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3-09 00:00:00
*遂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3-09 00:08:00
基本上已經很明顯 根本就是在嫌刑度低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3-09 00:09:00
只要認定是故意就不會過失致死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3-09 00:12:00
這篇聲明稿是在安撫白衫軍吧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37:00
你要用共犯把他們判下去 刑度根本不可能低 凌虐致死是7年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38:00
以上的重罪 這些人如果全部都是串通好的 只有這一條能判...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09 00:40:00
這種犯意連結,根本不可能....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40:00
一邊說不在意刑度 一邊說一定要有人負責 根本自相矛盾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09 00:41:00
1985如果還能運作,不會有這篇新聞稿,而是號召起義的新聞稿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41:00
全部串通好的 那那些戒護士全部都是7年以上 李念祖新來的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42:00
也是7年以上 這是洪家想要的結果?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09 00:42:00
現在,就是把所有的不滿推到軍檢....不想觸怒司法體系XDDDD
作者: apaapa (阿帕)   2014-03-09 00:46:00
洪家什麼時候會變成下一個張爸呢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09 00:46:00
的確,真相就是跟刑度連結的;說不在意刑度怎麼會在那邊算一命六個月什麼的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47:00
你們要的真相 就是要18個人每個都7年以上 不要再說啥沒有要重判誰了...
作者: jackwelch (中二病別來)   2014-03-09 00:50:00
這要不是背後由哪些律師團寫的才奇怪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09 00:51:00
真相1:有人要他死,刑度:罰金五百銀元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3-09 00:51:00
先組一團關他們,然後再組一團替他們平反,就可以無限馬下台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09 00:53:00
因果關係不侷限在7月3日下午那刑法理論要大修了
作者: bloodrose23 (兩點關係)   2014-03-09 00:53:00
真相就是跟刑度連結的 誠意則是跟鈔票連結的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09 00:56:00
真相3:一切要從1945年8月15日那天說起…(下略三萬字)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3-09 01:00:00
1949年~也就是民國38年.上海解放前夕~也就是上海淪陷前夕.我們建國初期~也就是我們...這段能不能跳過去?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3-09 03:11:00
蓄意殺人跟業務過失殺人差很多...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09 03:32:00
張爸最後好像得到補償了喔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4-03-09 07:55:00
對法院意見這麼多不會在法庭上陳述喔?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3-09 09:52:00
證據在那?
作者: abckk (ヽ(゚□。)ノ)   2014-03-09 12:47:00
過去不是用意外就是用自殺 原本無罪 現在判六個月夠重了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09 12:58:00
六個月輕判罰錢18萬了事重在哪
作者: missShark (吃蛋糕)   2014-03-10 03:06:00
判太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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