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08 洪家聲明稿
一、 當初律師團詢問「是否以改革制度為先、懲罰兇手列後」此一先後順序時,爸爸一
口答應。洪爸爸明確知悉,移審後獲得較輕判決之可能性會較高,但為了讓仲丘的死,重
於泰山,讓普通法院以及地檢署照亮軍中。制度的改革絕對是洪家人第一個要達到的目的
。請絕對不要將,普通法院的審理結果當成「不應軍事審判法制度改革」的理由。因為,
在軍事系統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場戲。而至少在普通法院系統中,我們與法院、被告真正
對話,真正進行程序。軍事審判法的改革,仍然是正確以及必要的。
二、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的起訴書限制了普通法院以及檢察官的發揮:
(一)、 偵查初期蒐證不完全,體質就孱弱。起訴書論述、證據不足,本案於普通法院
確實會有無罪風險。
(二)、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勉力維持起訴書有罪結果,可謂及格。但,對於公民寄望在
進一步發現真實,抑或追加其他可能被告之部分,此一較為冒險犯難的訴訟方向,較為保
守。面對公民以及家屬對於事實的渴望,回應較少。
(三)、 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對於案件證據不足,多方透過詢問證人、被告以及調閱資
料方式,嘗試釐清事實,確實為本案訴訟中最令家屬信賴之司法單元。
(四)、 惟或許囿於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的限制,審理之結果出乎家屬意料之外。
三、 對於法院評價被告的初步疑問:
(一)、 因果關係為何侷限在七月三號下午:為何限制仲丘死亡因果關係的開始於七月
三號下午?當天早上仲丘沒吃飯、被過度操練;禁閉室環境惡劣易累積疲勞,多日無法安
睡,為何不算是仲丘死亡原因之一?
(二)、 共犯結構的處理為何:這是一個部隊,快速的在特定時間內完成送仲丘禁閉的
過程,大家分工合作,然後聽命行事。究竟審判者如何處理結構性的共犯問題,家屬十分
好奇。在共犯部分的論罪,如果不夠,結果就會變成,各自承擔很輕的罪名。一個很大的
事情,切呀切,變成很多人各自分擔小責任。這是法院判決跟社會期待落差的重點。
(三)、 罪名:判決輕重又或許是其次,家屬更在意的是罪名。公民站出來時,重點是
542中誰要對於仲丘的死亡負責。但是這個判決認為,542沒有人需要對於仲丘的死負擔責
任。家屬無法接受。
(四)、 542沒有人希望仲丘受苦,只希望讓仲丘自由被剝奪? 絕大多數的家人都認為
,仲丘被送禁閉,目的在於使其受到生理上的痛苦。BMI33的人到那樣的環境,睡上六天
,每天如此操課,是否會中暑,應非難以判斷之事。何以無法認定,542對於仲丘中暑普
通傷害故意,無法認列罪名?審理過程,罪名反覆圍繞自由法益被限制,沒有關照生命身
體健康法益,顯然違背家屬以及公民的寄望。
四、 結論:
家屬仍然認為合議庭認真看待家屬的程序權利,而儘力提供一個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
行審理。審判長是這個程序中最努力以及用功的人。光是如此,案件移審、軍法廢除就已
經有其價值,因為有人看到我們的程序權利。只是,家屬仍然希望對於共犯結構的論述以
及因果歸責的討論,下一個審級有更為嶄新的而切合軍隊內部狀態的論法。
https://www.facebook.com/cherryhungcherry/posts/10203522504848652
1.洪仲秋關禁閉期間 並不是孤單一人 同時有三位獄友作伴
別人也同時忍受那惡劣不堪的環境與折磨但沒死 並不能說送禁閉室就是死亡原因
2.想要證明是集體虐殺洪仲秋 恐怕要先舉出有犯意聯絡的證據
3.當然有人希望整洪 才會在他快退伍前 硬是把他送去關禁閉
但那些人如果早知道會有今天的下場 相信誰也不會敢送他去關禁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