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洪案好像還是有些人主張共犯結構說,甚至以黑幫為論點比喻
問題是被告之間究竟是否可能存在何種犯罪分擔行為?
1.組織犯罪?
以前的黑幫的不少是用此種形式成立
但國軍各級組織皆非以犯罪為目的而成立,多數成員多數之行為也非犯罪
2.無犯意聯絡但基於默契而為犯罪?
這是黑幫可能會用的方式,有人把風,有人偷,然後另有人去銷贓
不須首謀重覆進行犯意聯絡,各成員即會自動完成各自工作,
同時也能預期其他人的行為效果(結構穩定)
但要套用在洪案,那旅長必須認知且相信只要把洪送去悔過,
悔過室的人就會基於默契自動對洪凌虐甚至操到死為止
但客觀事實可見並不是這樣,被送去悔過的人絕大多數都沒被凌虐,更沒發生死亡的結果
如果首謀沒有進一步積極指示,其依照之前經驗所能預見的結果
就只有洪被抓去操幾天然後活著但不爽的離開悔過室而已
3.具體犯意聯絡
首謀透過各種通訊方法(面對面對話,下字條,電話,網路)聯絡手下,
對個案量身訂做具體指示犯罪行為
這是洪案剩下唯一尚有可能的犯罪分擔形式,
但不合理的地方是別的旅的悔過室又不歸他管,為何要幫他冒險去凌虐洪?
另外要證明此類犯罪分擔,控方應該要能舉證犯意聯絡的方式及內容才能定罪
否則若浮濫使用此說來定罪,就會變成實質刑責連坐(而不只是行政與民事責任),
公司員工犯罪上司也得擔刑責,警員貪汙局長一起坐牢.....
在下是覺得洪案比較像是"增加危險的行為"
行為本身非以造成死亡為目的,但可能會增加死亡的風險,但增加後的死亡率仍不高
類似行為如少數客運公司縱容司機超時工作,可能增加交通事故死傷機率
也如少數醫院主管"使"醫護人員超時工作,而可能增加醫療事故死傷機率
但目前實務上好像鮮有不當排班的主管被連坐起訴,都是第一線人員自己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