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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王家文林苑十萬個為什麼? (關於質疑之淺見)
2012年4月17日 0:43
本來已經躺下去睡覺,但輾轉難眠,心裡頭一直掛念著文林苑案件,其實士林王家跟我一
點關係都沒有,我完全不認識他們,我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對,硬是要爬起來將想法寫下來
。由於平日我會看看奇摩新聞下方的討論、ptt上鄉民的討論、知識+的討論、朋友之間的
討論…等,綜合一下大家的質疑,將問題歸類成下方幾個主題。
Q1:王家有收到公聽會通知,王家根本在說謊?
根據法院判決書上指出收到通知書者為王國雄,但王國雄亦為上訴人之一,即可知王國雄
亦無意願參與都更,此外,法院判決書上也明確指出王清泉、王廣樹、王治平三人並未收
到通知書,即使他們彼此間為堂兄弟關係,這也不表示其中一人收到信則四人同時都知道
一切發展,就像把你的信拿給你堂哥,即使他是你鄰居,你就會知道信裡的內容? 我想是
因為認知上的差異,王家任何一個人的言行舉止都通稱為"士林王家",然而,士林王家不
是指一個人,而是一個群體, 記者引用王廣樹說的話,他的確沒收到信,後來新聞又引
用王國雄說的話,他有收到信,就變成了"士林王家"說謊,這就是認知上的差異。
Q2:王家一定要拆因為他違反法律,無法劃出都更單元?
許多人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引用法條,說王家沒有鄰建築線云云,其實,這只是證實了王家
為畸零地,而實際上,王家是否違反都市更新條例(中央法),以至於需要強制拆除? 可以
肯定的說,沒有。因為都市更新條例並無規定畸零地必須納入更新單元,王家所觸犯的是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地方法,出了台北市即不適用),而當初制訂這條法律背
後之目的是為了防止建商便宜行事,不將零碎的地一起更新,並且王家有解套的方法,據
2012年2月10日營建署與王家、已遷出戶、樂揚建設等一起召開的都更輔導會議,營建署
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所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其中一點即提到: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
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
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Q3:王家很貪婪,為何開價2億或5億?
其實這個問題我很不想回答,因為私人財產開個千兆都可以,就像lady gaga演唱會在台
灣的門票是全亞洲最貴的,你可以說他搶劫,你可以選擇不要買,至少你有選擇的權利,
只要將王家劃出都更範圍,自然不攻自破。但你如果一定要知道,我可以推薦你去看這一
篇: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502
至少是個有證據的參考。
Q4:文林苑想都更的那36戶怎麼辦?誰來為他們說話?
王家與其他36戶想都更的人都是建商利益下的犧牲者,5%是受害者,95%也是受害者,是
誰造成100%的受害者呢?? 王家與其餘36戶並不是對立的。王家有解套方法可以被劃出都
更範圍,如果你會問王家為何要2億,或許也該問問建商為何不把王家劃出去? 建商應將
王家劃出都更範圍,趕緊進行工程,讓其餘想都更的36戶趕快回家。
Q5:王家很有錢阿,他們在萬華的房子是怎麼回事?
其實我不太懂這個邏輯,是說有錢人不能為自己爭取權利? 或許你想暗指王家一點也不窮
,但我想,不是因為王家很窮所以幫他們說話,而是因為無論持正向意見或反向意見的我
們都在追求同一個目標: 公理。在台灣社會中祖厝、戶籍地、居住地(通訊地址)常常不是
同一個地方,這是很正常的事情,王家沒有收受”信件”從判決書上也看得出來,為何我
稱他為”信件”而不是公聽會通知書呢? 因為沒有去收信件怎麼拆開知道裡面的內容呢?
但其實這不是重點跟Q1的問題一樣,我只覺得這在混淆視聽,因為判決書上早已明確表示
: 有無參加公聽會一點也不影響權益,公聽會的意見只是當參考用,也沒有拘束力,一直
圍繞在這裡打轉一點意義也沒有。
Q6:法院判決都輸了,可見王家沒有道理?
王家之所以敗訴,真正的原因在於王家沒有以法論法,
因為法院審查的標準是:法>理>情,
而王家的論述卻是:情>理>法,
然而,情>理>法的論述卻是他們唯一的出路,因為都市更新法條的漏洞,造成王家於法不
合。在這裡我想先指出法條有哪些漏洞?
A.公聽會採取發信主義 (即,有寄信無論是否收到即算通知完成)。發信主義雖能加速都
更進行,但是因為都市更新事關當事人重大權益,實際上也會衍生許多問題。
B.多數決的無限上綱。想進行都市更新的36戶是100%願意參與都更,而王家兩棟獨棟自有
住宅也是100%的”不”願參與都更,混合公寓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瓜分零散,通常是共同持
分,因此採用多數決還有道理,但士林王家所有權單一,如今以較大土地範圍的混合公寓
吃掉隔壁所有權單一的王家獨棟透天房,他的土地很大(相對於混合式公寓的人所持有的
土地),但只有兩戶。
C.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畸零地必須劃入都更單元。然而此條地方法可能已違反
中央法的建築法第44、45規定: 即使地主土地恐為畸零地,但地主也有不與鄰地合併使用
的權力。此外,中央的都市更新條例只規定了『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針對其土地及合
法建物劃定更新範圍』,換句話說,只能就自己的土地與建物劃定更新,但台北市自訂的
規則中,卻是容許實施者為了「街廓完整」,將週邊土地一併納入都更範圍,而實際上文
林苑的基地本身也並非完整街廓,足見此法條無法達到立法之目的,亦有違反中央法之疑
慮,反而成為有心建商利用之工具。
D.都市更新的主導權在建商。都市更新主要由實施者主導,然而此實施者亦可以是建商,
而且通常是建商,這與大部分國外的都市更新由政府主導不同,建商其目的在於利潤,故
在都市更新過程中自然尋求最大利益而造成許多爭議,尤其在進入權利變換階段,當有爭
議時,實施者擁有最大主導權,若要劃出都更單元必須實施者同意,政府僅能扮演第三者
協商角色。
以上法條之漏洞,使王家要被劃定都更之前即處於不利的狀態,以至於王家一定要被劃入
,以至於王家成為少數,以至於王家可以劃出都更單元時還是無法劃出(因為建商不同意)
。
好,換我也提出一些質疑:
1.公聽會通知書其回執聯雖有大廈管理員戳章,但該住址(不是指士林那裡)亦無設置管理
處,為何會有戳章?
2.有解套方法,建商為何不把王家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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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一篇只抓到片面事實就長篇大論自以為正義,
其實錯誤百出根本搞不清楚的文章,
到底該怎麼吐槽呢?
希望大家給一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