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感謝早上諸多版友為我解答服貿不開放中國勞工的「勞工」定義
然後呢? 中午我跟朋友講到「勞工=用勞務換取勞力的受薪階級」
並且我也講了勞基法的勞工定義…
接著就被朋友抗議了
因為她說 服貿裡頭有個「開放技術&管理人員」來台
他認為 所謂的技術人員
當然就是例如工程師、軟體設計研發...相關擁有"技術"的人員
然後我說 服貿開放的是中資企業管理階層來台 不開放中國受薪階層
(董事長、總經理、老闆這類)
也被打槍了 因為她對「管理人員」這定義有意見
董事長、總經理是管理人員 難道經理這類小主管就不是嗎?
結果就變成 我講的勞工定義 跟 他說的技術&管理人員定義 有矛盾了
.....所以這裡我要請教
我該去從哪理查到 所謂台灣服貿開放中國技術&管理人員
其中的「技術&管理人員」定義是啥?
(請不要鞭我朋友 純求教 謝謝…)